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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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6]47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良好城市环境迎接“哈洽会”、“哈夏会”等重大活动的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迎接重大活动的要求,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提升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魅力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推进道路、桥梁、绿化、灯饰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活动景区。

以改变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重要活动景区容貌,优化窗口形象为着力点,结合拆违还建工程,高标准实施机场迎宾线路改造,全力推进京哈出城口、哈同出城口、哈阿路和202国道等沿线环境整治改造。

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绿化和亮化提档升级,取缔沿街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清理整顿牌匾广告和乱堆乱放,全面整修整饰临街建筑楼体,维修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迎宾旅游线路道路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二)重点整治博览交易区域和文化、体育交流区域整体环境。

根据大型商贸洽谈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的安排,加大对场馆所在地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9号)精神,切实将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快解决影响哈尔滨市绿色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构建完备的责任体系按照《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哈厅字〔2016〕30号),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以及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环保督查专员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布局要求,加强水、气、声、渣、土壤、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排污单位综合执法监管,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6]35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1【实施日期】2016.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1日哈尔滨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4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营造规范、诚信、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境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多发高发势头,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新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监管中的研发应用,提高对网上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能力。

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宣传、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强化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追踪溯源和联合行动,铲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链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哈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检测评估情况的通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网站整改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此次整改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全面提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自查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所列网站普查各项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坚决杜绝网站无法访问、更新不及时、错链断链、错别字、栏目内容过时、空白栏目、互动回应不及时等问题。

要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全面公开信息,规范各级页面展现形态,页面设计要做到简洁、大方、严肃,各级页面字体、字号、排版规范性可参考“中国·哈尔滨”网站样式。

对信息内容相对稳定的栏目,要定期核实准确后将发布时间调整为当前时间,对长期不更新或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33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城市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形成多层面闭路回合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精确定位的实时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集成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信息建立的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平时用于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调度等监督管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突发公共事件时用于应急指挥的“三位一体”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负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日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21号)精神,切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制定颁布的公民诚信守则,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日哈尔滨市治理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优化公共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内河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以下简称《五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坚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属地落实、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出围绕城市发展和改善市民生活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将拆除违法违章建设与清除消防隐患相结合、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与小区庭院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全面治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确保完成《五年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工作目标,实现存量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违法违章建设得到根本遏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违法违章建设长效管理体系,规范城市环境秩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查处。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0]61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5【实施日期】2010.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哈尔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工作方案按照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迅速解决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关注的城市环境脏乱问题,全面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以棚改路改、裸土地面硬化绿化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一、二战役基础上,集中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中兴”战略为目标,以解决清扫保洁不到位、垃圾收集清运体系不完善、城市容貌秩序乱等问题为重点,通过全市动员、市区县(市)联手、社会广泛参与,举全市之力集中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战役,迅速改变城市环境脏乱局面,打造干净、整齐、靓丽、有序的城市环境,整体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全面整治。

以治脏、治乱为重点,集中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扮靓城市环境。

划分不同城市管理区域,实施分级、分类整治和管理,提高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入城口、江河沟岸及政务、商务、旅游3个通道的养护作业和管理标准,消除背街背巷、城中村卫生死角,实现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环境卫生质量提档升级,偏远区域规范达标。

(二)统筹规划,坚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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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
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6]2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9
【实施日期】2016.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9日
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全面覆盖、属地为主、分级履职、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形成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机制,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二、网格划分
以属地管理为主,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实行网格长制,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划分原则
1.一级网格。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2.二级网格。

各区县(市)行政区域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办、局。

3.三级网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四级网格。

各行政村(社区)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二)主要职责
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
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予以公开公示。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均要设立1名环保督查专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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