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13设备二类障碍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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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

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管理办法1.总则1。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事故、设备异常及以上事故、人员违章行为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不安全事件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1。

2 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

1。

3 不安全事件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

4 本办法适用于检修分公司所有部门。

2.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3.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界定。

4.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依据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界定.5.设备异常5.1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异常:5。

1。

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运行中跳闸;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时间超过24小时;一般附属设备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主要辅助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系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送吸风机、电(汽)动给水泵、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除氧器、高压加热器、单元机组的旁路系统、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消弧线圈、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3KV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翻车机、斗轮机、机炉电自动控制用的计算机等等。

5.1。

2 在生产区域发生火警动用灭火器;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5。

1。

3 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调整不当,引起单机出力降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单机出力瞬时降到50%及以下,构不成障碍.5.1。

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制度

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制度

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xx电厂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电厂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认定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2.1一类障碍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6KV以上母线停运,机组停运,变压器停运,锅炉爆管等主设备停止运行或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的情况。

2.2 二类障碍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主设备和主要设备异常运行或损坏,设备停役或返工,情节尚未构成一类障碍但超出异常者。

2.3 异常凡属人员过失,监视、监护不严,检查不认真,联系或操作不当,设备缺陷发现或处理不及时,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处于非正常状态或损坏,设备停役或返工,情节尚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4 未遂由于违反规定险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出现事故苗头后被及时制止的事件。

3 职能与职责3.1 安健环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

发生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件,由事件责任部门主任(副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分析;发生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由安健环部组织分析,由责任部门各自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安健环部。

3.2 发生一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件,责任部门必须及时向安健环部汇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准确地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召开分析会,分析事件原因,吸取教训,制定反措,三日内将详细资料书面报安健环部。

3.3 调查分析发生事件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禁隐瞒不报、漏报。

3.4 发生事件的相关部门、班组及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正确处理异常事件,防止扩大化,并做好相关记录。

4 流程与风险分析4.1 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4.2 控制点: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异常认定标准、未遂认定细则、职能与职责、事件的分析报告。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内蒙古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标准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试行)QG/TD-01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类障碍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唐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管理。

2 总则2.1为了加强生产的安全管理与考核,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二类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2.2凡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电网和电力设备异常运行和不安全情况,达到本标准规定条件之一者均定为二类障碍。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3.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2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3.3由于调整等问题影响机组的有功出力或使机组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对设备安全构成威胁者。

3.4严重违反现场运行规程者。

3.5设备未到使用寿命,提前更换或检修且费用超过2万元者。

3.6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3.6.1厂用6KV以上断路器,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拒动或误动。

3.6.2运行中6KV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3.6.3厂用40KW以上电动机损坏。

3.6.4厂用6KV以上电气设备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

3.6.5厂用6KV以上电缆短路或单相接地。

3.6.6厂用电系统发生非同期并列未造成后果的。

3.6.7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3.6.8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4小时以上。

3.6.9电气、热工直流回路自动开关越级跳闸、熔断器越级熔断或备用电源失去。

3.6.10厂用35KV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3.6.11防误闭锁装臵退出运行。

或防误闭锁装臵倒闸操作中失灵。

3.6.12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定;主变压器冷却装臵全停。

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二类障碍标准)

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二类障碍标准)

电业生产二类障碍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二类障碍标准及统计调查规定。

本标准适用与本企业2二类障碍2.1 主要辅助设备(具体范围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附录A,下同)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2.2 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 发、供电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3.1 3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发电机全电压异步启动。

2.3.2 3千伏及以上断路器、110千伏及以上隔离开关操作中,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

2.3.3 3千伏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2.3.4 发电机、调相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

2.3.5 4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其它重要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2.3.6 3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

2.3.7 3千伏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2.3.8 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

2.3.9 水内冷发电机断水,引起信号动作;氢冷发电机冷却器断水,引起热氢信号动作;发电机、调相机静子温度超过规定(具体数值由发电厂、供电局自定,以下凡未写明具体规定数值者,均同此,不再重复注明)。

2.3.10 发电机、调相机瞬间失磁;工作励磁机在障被迫改用备用励磁机。

2.3.11 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内各班连续放油量累计超过20公斤。

2.3.12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停用;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用造成主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13 消弧线圈、电抗器故障退出运行,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14 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电容器组故障退出运行,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从控制异常、未遂开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的认定。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内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进行认定、统计和考核。

第二章二类障碍的认定第五条机组正常停机解列时所设电气开关未正确动作,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

第六条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降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80%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

第七条因运行或维护不当引起的设备异常运行或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二)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

(三)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不满3万元。

(四)设备、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第八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电力系统稳定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二)发电机组的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单通道非计划停用(含手动运行方式),时间超过48小时。

(三)6kV微机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四)发电机组的AGC功能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组、断路器保护,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第九条通信电路和设备(含光纤、载波)异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二类障碍细则

二类障碍细则

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类障碍细则1总则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减少事故的发生,从抓不安全因素入手,严格控制一类障碍,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2000]643号文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大唐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二类障碍的性质是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中,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的前提下确定的。

1.3 二类障碍的调查、统计应遵循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

发生障碍的单位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障碍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细则作出降低标准的解释,安全监察部是二类障碍的仲裁单位,并负责监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如有发现有隐瞒障碍和阻碍障碍调查的错误做法,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5 本细则适用于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黄岛项目部。

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颁发的标准执行,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6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

2 二类障碍通则2.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造成机组立即降出力或对外少送电(以值长记录为准),或机组备用期间造成机组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未影响启机)。

2.2 运行中的主设备无主保护运行超过1小时。

2.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调整不利造成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4 电气、热工主辅设备保护装置误接线、误整定、误触碰、误使用。

2.5 重要附属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被迫停运或因其他原因脱离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6 机组发生必须在72小时内利用正常停备或调峰处理的缺陷(公司认定)。

2.7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为一类障碍)2.8 发电设备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修复价值在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或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煤场自燃,设备、零部件、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车辆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

热电有限公司二类障碍管理制度

热电有限公司二类障碍管理制度

热电有限公司二类障碍管理制度1总则1.1 为了将考核事故杜绝在萌芽之中,大力减少一类障碍的发生,实现长远的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二类障碍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对二类障碍的认定、调查、统计、考核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各级人员只有认真执行本制度的义务而没有降低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权力。

对隐瞒真相有意阻挠、不认真组织分析、不按时上报的错误作法要追究责任。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

2二类障碍分析原则2.1 电气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失灵、运行人员未及时发现正确处理或由于误判断而进行了错误处理造成障碍,障碍均由运行人员负责,热工、电气负一定责任,按降格处理。

2.2 锅炉受热面(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由于腐蚀发生泄漏,造成不安全事件,锅炉、化学各统计一次。

2.3 凡由凝结水(硬度)、给水(溶氧)不合格,造成障碍由汽机专业负责。

2.4 若未及时监督,水汽质量超标造成障碍由化学负责。

2.5 关于并列操作,未按调度规定的时间并列,而局未考核的,公司内按二类障碍进行考核统计,并追究有关专业责任。

2.6 障碍发生后,如涉及两个部门(专业),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双方各统计一次障碍;如果责任不清,同样各统计一次障碍;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有责任一方定为一次障碍。

2.7由于产品质量不良、施工质量不良造成障碍,同时追究采购部门、施工部门、工程验收部门责任。

2.8由于燃煤、燃油质量不良造成障碍,同时追究采购部门和验收部门责任。

2.9 障碍发生后,不能及时分析、上报、查找原因、制定有效措施的部门,按考核办法加重考核。

由于原因查找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重复发生,加倍考核。

2.10 有关障碍责任的分析认定、统计的其它方面,按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部分执行。

发生人身轻伤的同时上报人身轻伤。

2.11 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和安监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不安全事件和责任不清的二类障碍做出定性和责任归属的判断。

二类障碍、异常标准和调查分析统计规定

二类障碍、异常标准和调查分析统计规定

关于印发《二类障碍、异常标准和调查分析统计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二类障碍、异常标准和调查分析统计规定》的通知各车间、科室部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大唐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规范我厂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重新审定并延用九七年版的《二类障碍、异常标准和调查分析统计规定》作为全厂各生产单位及关联单位、多经集团对二类障碍和异常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

希望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太原第二热电厂二ΟΟ三年九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4)第二章二类障碍标准 (4)第八条主要发电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4)第九条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5)第十条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5)第十一条热工、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7)第十二条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8)第十三条主辅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0)第十四条通讯和运动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第十五条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11)第十六条其它化学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12)第十七条化学水处理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13)第十八条化学仪表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 (13)第十九条制氢站、乙炔站、煤气设备发生损坏 (13)第二十条非生产压力容器爆炸 (13)第二十一条厂房、泵房内设备被水淹者 (13)第二十二条习惯性违章造成未遂可能构成事故者 (13)第二十三条按上述条文构不成二类障碍,但性质严重厂领导和安监人员有权认定为二类障碍 (13)第二十四条对于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异常生产情况可列为异常(13)第三章异常标准第二十五条由于人员过失或设备检修不良造成设备异常运行 (13)第二十六条汽机异常考核标准 (13)第二十七条电气异常考核标准 (14)第二十八条锅炉、燃料、灰水车间异常考核标准及通用部分 (15)第二十九条锅炉异常考核部分 (16)第三十条燃料异常考核标准 (16)第三十一条灰水车间异常考核标准 (17)第三十二条热工异常考核标准 (17)第三十三条化学异常考核标准 (18)第三十四条通讯异常考核标准 (19)第三十五条保温异常考核标准 (19)第三十六条房产异常考核标准 (19)第四章二类障碍和异常的调查分析和统计 (20)第三十七条 (20)第三十八条 (20)第三十九条 (20)第四十条 (20)第四十一条 (20)第五章未遂标准 (20)第四十二条 (21)第四十三条 (21)第四十四条 (22)第四十五条 (23)第四十六条 (24)第四十七条 (24)第六章差错规定 (24)二类障碍调查统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微杜渐,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故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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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供电局企业标准
Q/HGD2.01.13-2002
设备二类障碍统计管理规定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黄山供电局设备二类障碍统计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由黄山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黄山供电局安保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名声程克利江丽春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局生产运行设备的管理,依据省公司《设备二类障碍统计标准》,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我局统计、考核设备二类障碍的依据。

1.2 局属各单位对设备二类障碍要认真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订反事故对策和防范措施,以减少事故、障碍的发生,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

1.3 我局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本标准。

1.4 本标准如与上级规程、规定相抵触,以上级为准。

2 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1 电力系统异常运行,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1.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

2.1.2 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了10分钟。

2.1.3 系统主要联络线超过静稳定极限运行,时间超过了30分钟;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超
过动稳定限额运行,或超过线路、变压器额定负荷15%,时间超过1小时(从现场汇报开始计算)。

2.1.4 电压互感器因故障退出运行。

2.2 主要供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2.1 主要供电设备发生异常情况,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包括辅助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主要设备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2.2 因故障造成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000元。

2.2.3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95℃);主变压器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超过20%。

2.2.4 主变压器严重漏油、缺油引起瓦斯动作报警。

2.2.5 主要辅助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3 电气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2.3.1 消弧线圈、电抗器(不包括110千伏以上的电抗器)、电力电容器组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2.3.2 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计指示以下的。

2.3.3 6千伏及以上线路工作班组未汇报完工就送电,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者。

2.3.4 35千伏及以上开关、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失灵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2.3.5 3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的。

2.3.6 6千伏以上线路断导线(包括跳线);110千伏及以下线路杆塔倾倒或折断;6千伏及以上线路断地线;瓷瓶串断开或脱落。

2.3.7 6千伏以上电力电缆故障(单相接地或损坏)停用时间在下述规定时间内:
110千伏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不超过48小时;其他电力电缆不超过24小时。

2.3.8 装有消弧线圈的高压线路发生了单相接地,时间超过2小时,或虽未超过2小时,但消弧线圈的温升超过规定数值。

2.3.9 5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2.3.10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了4小时。

2.3. 11 有人员责任造成的3千伏及以上开关跳、合闸。

2.4 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及闭锁装置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4.1 220千伏及以上线路、110千伏及以上母线非计划失去主保护运行(包括主设备陪停)。

装有二套主保护的输电线路和主变压器,其中一套主保护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4.2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装置拒绝动作或误动作或主要保护停用超过24小时。

2.4.3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自动重合闸失灵。

2.4.4 故障录波器停用超过4小时或在故障时,录波器未投或录波器失灵未录波或录波不正常者。

2.4.5 任意解除继电保护装置或五防闭锁装置。

2.5 远动、通讯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5.1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通讯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

2.5.2 多路通讯设备有一条话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载波线路故障连续停用超过24小时。

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电缆(光缆)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5.3 通讯电缆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调度总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

2.5.4 遥控装置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全部远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未超过1
小时。

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
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小时。

2.6 化学仪表监督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6.1 透平油、绝缘油的酸值、闪点、粘度(透平油)、液相锈蚀、抗乳化度(透平油)、绝缘强度(绝缘油)及水熔性酸碱值的任一项超过法规要求,时间超过二个月。

运行中SF6的气体质量超过部颁[用于电气设备的SF6气体质量监督与安全导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2.6.2 跑油、跑酸等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2.7 其它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7.1 由于调度命令(已下达现场),或交接班等错误可能构成事故者,但被其他班组或领导发现未执行。

2.7.2 变电所的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2小时以上。

2.7.3 由于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大小修检修质量不高,造成设备检修延期或停役返工者。

2.7.4 供电设备在检修过程中,由于人员责任造成设备损失或检修返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未超过5000无,但性质严重者。

2.7.5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

明火禁区起火或控制室、集控室起火,或电缆沟、电缆层起火,直接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者。

2.7.6 起重工具在使用中严重超铭牌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虽未造成大的后果,但性质严重者。

2.7.7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或修理费用超过3000元者。

2.7.8 机械加工设备,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设备检修工期或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者。

2.7.9 仪表、仪器、工具等损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者。

2.7.10 其它性质严重,本单位领导、安监部门和车间(工区)领导有权认定为二类障碍。

3 二类障碍的调查分析与统计上报
3.1 二类障碍的调查分析
二类障碍发生后,班长或班组安全员应组织当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前各自
应分别写出障碍经过的原始材料交车间(工区)安全员或领导,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在有关记录簿内。

发生二类障碍的车间(工区)有关领导应在三天内组织专业人员、安全员、班长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性质严重的或涉及二个以上车间(工区)的,由安监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分析,按“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二类障碍经过、原因、责任以及制订对策和防范措施,并尽快落实。

如发现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严肃处理。

3.2 二类障碍的统计上报
发生二类障碍的车间(工区),应在五天内填写二类障碍报告(表),报本企业安监部门,报告(表)由车间(工区)的技术人员填写,报告(表)的格式见附表(即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附表的表5和表7的格式)。

局安监部门汇总后报省公司安保部。

2002-07-23发布2002-07-23实施
黄山供电局发布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一、主要发供电设备:
是指3千伏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和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力电缆)等。

二、主要辅助设备:
系指那些发生了故障就能直接影响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
所用变压器、厂(所)用母线、3千伏及以上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

三、主要保护:
系指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

1、送电线路的高频保护、距离保护、差动保护、平衡保护、另序保护、电流保护;
2、母线差动保护;
3、主变压器重瓦斯保护、差动保护。

四、主要电气仪表
1、主变压器的功率表(有功、无功、电流、温度表);
2、母线电压表;
3、线路功率表(有功)电流表;
4、主要监视用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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