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蓝雅静抢夺上诉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合集下载

法律关系竞合起诉案例(3篇)

法律关系竞合起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系原告王某的同事。

被告丙公司,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

2019年6月,王某在丙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开发项目。

同年9月,王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内的一处公共用地改建成私人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用。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项目经理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王某遂向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李某的行为。

然而,丙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未对李某进行处罚。

王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满,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3. 王某作为项目经理,是否因李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王某的诉求王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以下诉求:(1)判令李某停止侵害公共用地,恢复原状;(2)判令李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判令丙公司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李某的答辩李某在答辩状中承认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且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3. 被告丙公司的答辩丙公司在答辩状中承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但认为公司已对李某进行了处理,且李某已承诺停止收费并恢复原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4. 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王某的起诉状、答辩状、李某的承诺书、丙公司的处理决定等。

法院认为,李某擅自改建公共用地的行为侵犯了公共用地使用权,构成侵权。

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幼儿园抢玩具法律案例(3篇)

幼儿园抢玩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市某幼儿园内,一群幼儿在玩耍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抢玩具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家长对幼儿园的管理和教师的教育方法产生了质疑,双方陷入了激烈的纠纷。

为了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家长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幼儿园抢玩具纠纷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幼儿园内,幼儿甲、乙、丙、丁等人在玩具区玩耍。

在争夺一个玩具时,幼儿甲、乙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开始抢夺玩具。

在抢夺过程中,幼儿丙、丁加入其中,导致玩具被损坏。

教师发现后,立即制止了这场纠纷,并要求幼儿甲、乙向其他小朋友道歉。

然而,家长对幼儿园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教师没有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导致幼儿甲、乙心理受到伤害。

于是,家长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

三、法律问题分析1.幼儿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在园、所内的安全和健康。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发生抢玩具事件后,教师及时制止了纠纷,并要求幼儿甲、乙道歉。

从表面上看,幼儿园似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然而,教师是否对幼儿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及幼儿园是否对教师进行了相关培训,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调查。

2.教师是否尽到了教育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

”在本案中,教师虽然制止了纠纷,但并没有对幼儿进行深入的教育。

教师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心理辅导,是否帮助幼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调查。

3.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幼儿园和教师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导致幼儿甲、乙受到伤害,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法律案件(3篇)

版权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张先生创作了一部名为《青春无悔》的小说。

该小说一经出版,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在小说出版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了名为《青春无悔》的盗版小说。

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是《青春无悔》一书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2. 某出版社未经张先生许可,擅自出版了名为《青春无悔》的盗版小说。

3. 张先生发现盗版小说后,向出版社发送了侵权警告函,但出版社未予以理睬。

4. 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作为《青春无悔》一书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2. 某出版社未经张先生许可,擅自出版了盗版小说,侵犯了张先生的著作权。

3. 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本案中,某出版社未经张先生许可,擅自出版了盗版小说,侵犯了张先生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提醒了广大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取得授权。

1. 著作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取得授权。

3. 社会各界要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行为,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案例蔡某某(3篇)

法律案例蔡某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蔡某某,男,28岁,初中文化,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蔡某某自2018年开始,多次在夜间潜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

2019年5月,蔡某某在夜间潜入某小区,盗取了住户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同年6月将蔡某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日晚,蔡某某在闲逛过程中,发现某小区住户王某家门窗紧闭,且未安装防盗窗。

蔡某某心生贪念,决定潜入王某家中盗窃。

当夜,蔡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王某家,成功盗取了王某家中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王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发现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警方在蔡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蔡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争议焦点1. 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蔡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蔡某某如何量刑?四、法院判决1. 蔡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蔡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3. 考虑到蔡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盗窃数额较大,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蔡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蔡某某盗窃王某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蔡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蔡某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未主动投案,因此不具备自首情节。

3. 对蔡某某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蔡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

【2018-2019】我司承诺此协议真实有效-优秀word范文 (6页)

【2018-2019】我司承诺此协议真实有效-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我司承诺此协议真实有效篇一:合同承诺书承诺书致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贵司与我司就工程签订了一份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的名称为。

该合同为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双方不做实际履行。

我司就该合同向贵司做以下承诺:1、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业主指定分包的,并且工程款是业主直接支付我司,因此我司不会向贵司主张支付工程款;2、我司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因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我司会积极解决,给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3、因施工产生的分包商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款项我司承诺会积极支付,如果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4、我司承诺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如果因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工程产生的业主索赔、政府罚款等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司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6、因本工程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工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给贵司造成损失的,我司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盖章)年月日篇二:合同承诺书范本合同承诺书范本1、我方同意甲方在总价不变情况下,对我方投标单价中存在的不平衡情况进行协商调整;2、我方同意根据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情况,在保持分包合同单价不变情况下,按甲方认可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我方无条件接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进行调整的挖、填方区位置。

若涉及到运距变化,则按分包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结算;2、我方保证接到进场通知后,按合同文件和进场通知书的要求,配备全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对本工程全面管理,满足相关部门履约检查,保证全部工程不分包、不转包;同时接受贵单位的检查、验收。

如我方未达到贵方要求和自身承诺,接受贵方解除合同的处理,自身承担一切责任。

【2018-2019】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上诉案-推荐word版 (2页)

【2018-2019】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上诉案-推荐word版 (2页)

【2018-2019】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上诉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上诉案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 佛刑二终字第37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中健,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明钰,曾用名张名钰,男,1973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中健、张明钰犯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9月20日作出(201X)三法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廖中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廖中健、张明钰经密谋抢夺后,驾驶一辆挂着粤E·DQ604车牌的男装摩托车来到佛山市三水区广海路健力宝山庄加油站,趁被害人陈绍基在加油站交款时,由被告人张明钰驾驶摩托车从后冲上前,坐在张身后的被告人廖中健则伸手抢走陈绍基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554元)。

得手后,二被告人即驾车逃跑,后在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绍基的陈述,被告人廖中健、张明钰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三价鉴[201X]27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二被告人在一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法律案例抗诉范文(3篇)

法律案例抗诉范文(3篇)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男,32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30岁,某市居民。

两人因邻里纠纷,甲将乙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甲不服二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理由1. 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允许甲提供证据,也未对乙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严重侵犯了甲的诉讼权利。

(2)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通知乙参加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通知乙参加庭审,导致乙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 实体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审查甲提供的证据,也未对乙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2)二审法院未依法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

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改判,维持了原判决。

三、抗诉请求1. 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3. 依法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纠正。

四、事实与证据甲与乙系邻里关系,因乙在甲的房屋周围堆放垃圾,导致甲的房屋受损。

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未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2. 证据(1)甲提供的房屋受损照片、维修费用单据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导致甲的房屋受损。

(2)乙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甲的房屋受损并非由乙的行为导致。

最新-蓝雅静抢夺上诉案 精品

最新-蓝雅静抢夺上诉案 精品

蓝雅静抢夺上诉案蓝雅静抢夺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佛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三法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蓝雅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智通电讯店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鲁丽娅颈部戴有一条钯金吊坠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9元,即从后冲上去伸手扯断金项链后逃跑,途中将金项链抛出马路,后被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蓝雅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丽娅的陈述、被告人蓝雅静的供述、证人周海英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三价鉴[2019]69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蓝雅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蓝雅静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蓝雅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上诉称,原判认定的赃物价值与被害人所讲不一致,请求二审查清赃物的真实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2019-蓝雅静抢夺上诉案-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蓝雅静抢夺上诉案
蓝雅静抢夺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佛刑二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12月5日作出(201X)三法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蓝雅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智通电讯店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鲁丽娅颈部戴有一条钯金吊坠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9元),即从后冲上去伸手扯断金项链后逃跑,途中将金项链抛出马路,后被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蓝雅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丽娅的陈述、被告人蓝雅静的供述、证人周海英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三价鉴[201X]69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蓝雅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蓝雅静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蓝雅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上诉称,原判认定的赃物价值与被害人所讲不一致,请求二审查清赃物的真实价值。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蓝雅静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蓝雅静提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原判对涉案赃物价格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