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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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理工地试验检测行为了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及平安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理方法?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云南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公路工程〔含单独列项的桥梁、隧道工程〕中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施行工地试验检测理应当遵守本细那么。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立工程中承当工程建立、施工、监理、砼构件预制、沥青混合料拌合等的从业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度的自我检查或抽检而设立的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才能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承当的公路建立工作内容进度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云南工程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云南的委托负责对全工地试验室监视理工作;并对质监站所监视工程的工地试验室施行认证和详细的监视理。

各州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州质监站〕受州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地试验室施行认证及监视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建立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那么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工程及试验仪器设备〔详细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各从业的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现场条件受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受权书见附件二〕受权检测工程和参数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工程和参数需委托获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度。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效劳也不能将同一批样品〔除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九条申请在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试其资格理工作按照?云南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4篇)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4篇)

公路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1. 实验室设立和管理:a. 实验室应根据工程需求和试验项目,确定设备和设施的需求,并进行相应的采购和安装。

b. 实验室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试验工作。

c. 实验室应有完善的试验室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2. 实验室试验项目管理:a. 实验室应制定试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试验项目的申请、执行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确保试验项目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和可靠性。

3. 实验室设备和设施管理:a. 实验室应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试验的准确性。

b. 实验室应建立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保养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寿命。

4. 实验室安全管理:a.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b.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防爆柜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5. 实验室质量管理:a. 实验室应依据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和审核。

b. 实验室应确保试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试验数据进行严格的记录和分析,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

6. 实验室人员管理:a.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试验工作。

b. 实验室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7. 实验室文档管理:a. 实验室应建立试验项目、设备和设施管理的文档管理制度,确保文档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b. 实验室应建立试验记录和报告的管理制度,对试验记录和报告进行存档和管理。

8. 实验室与外部单位合作管理:a. 实验室与外部单位合作进行试验工作时,应建立合作协议和协作机制,并明确责任和义务。

b. 实验室应定期对合作单位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实验室财务管理:a. 实验室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财务记录和报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一、概述为了确保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施工过程的可控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

二、工地临时试验室建设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统一规划、立项、建设和验收,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2.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建设地点应选取合适、安全的空旷场地,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建设区域应设置明显而持久的防护措施,标明试验室名称、管理责任人、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能够正常运转的实验台、电源、通风和供水设备;•可靠有效的污水处理装置和安全处理设备;•合理的室内空气控制,且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标准。

3.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环境的清洁。

2.工地临时试验室每日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下列要点:•工作人员进出试验室记录;•对试验室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确保环保与卫生安全;•对试验室的采样、检验等数据以及相关合格证书、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3.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规范和可靠,以保证工程实施的质量。

4.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责任及处罚1.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成影响,责任人将被写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记录》。

2.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总则1.工地临时试验室应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秉承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先,推进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2.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学习、理解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确保其在工作中的切实执行。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推进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及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相关要求,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制定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一、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意义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指导现场施工及客观、准确反映项目实体质量的重要职责。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将有力促进试验室内部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而为项目质量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质量管理精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硬件建设标准化和数据报告信息化。

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推进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建设,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项目内容、规模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又要满足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试验室建设与驻地同时布局,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还应具备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试验室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提高检测水平,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

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现场试验室临时资质。

取得现场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现场实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自治区建设项目现场试验室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现场实验室临时资质条件及主要职责第七条资质条件1.只有持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的发包人才能设立现场实验室,否则必须委托持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机构设立现场实验室,并对其试验结果负责。

2.工地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

资质条件依据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3.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

4.公路项目现场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申请增设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正式版)(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受控状态:□ 受控□ 非受控文件编号:受控号:XX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XX公路建设市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XX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结合现场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期限从项目业主认定之日开始到该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三条 XX中心试验室负责对本公司承接的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必须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必须遵循本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工地试验室由XX中心试验室(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在项目现场设立。

母体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工地试验室工作可直接由母体试验室承担。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名称统一为“母体试验室名称+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七条建立工地试验室前,应向母体试验室提交如下材料(1式3份)(部分材料格式采用XX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统一表格,见附件1):1、《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表》;2、施工单位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委托母体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委托合同书(见附件2:委托合同书);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4、本项目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5、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6、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置及配备标准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置及配备标准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置及配备标准3.2工地试验室3.2.1工地试验室设置及配备标准1)工地试验室设置工地试验室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母体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参数必须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参数范围内,并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

监理单位不得与该工程项目同一标段的施工单位,同时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接受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母体检测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负责。

2)人员配备标准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负责人、检测工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岗位。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其中持有公路试验检测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少于4人。

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格,具备现场操作能力。

持证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授权负责人必须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聘用人员。

授权负责人及其他试验检测工程师必须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试验检测网络管理平台上注册。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由授权负责人签发。

3)管理制度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墙。

3.2.2 工地试验室建设(具体布置见附件8)工地试验室须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完成,建设规模及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由工地试验室提出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初审,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试验室建设完成后,报建设单位验收。

工地试验室要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

办公室和各功能室实行分隔,布局合理。

功能室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含单独沸煮场所)、水泥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标养室、样品室、资料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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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修养护公路工程(含单独列项的桥梁、隧道工程)中,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砼构件预制、沥青混合料拌合等的从业单位,为控制和确保施工质量进行的自检或抽检而设立的,具有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建设工作内容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云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对全省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厅质监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和具体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州市质监站)受州市交通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地试验室实施认证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置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配置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书见附件二),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中心试验室《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也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除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混凝土外加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九条申请在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上岗培训考试,其资格管理工作按照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工地试验检测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到位,并满足工地工程项目实际需要。

合同承诺的试验人员因故不能到位、需要更换的,必须是同等资力或更高资力且经业主书面同意。

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由相应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各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45日内、工地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工地试验室考核验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三)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程序(详见附件四)逐级申报审查。

其中,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现场考核验收程序为:
(一)质监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即组织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二)现场技术考核组由质监机构派员组成。

考核组针对工地试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提交《现场考核报告》(详见附件六);
(三)质监机构根据《现场考核报告》确定考核结果,颁发《工地临时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十三条《合格证书》及专用章由厅质监站统一制作。

州市质监站将考核结果报厅质监站备案、制证(章)。

工地试验室应在其业务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上加盖试验室专用章。

《合格证书》有效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止。

工程完工后15日内,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任何工地试验室未通过考核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可作为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作为对应中心试验室的授权派出机构,按中心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作,中心试验室对其试验检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地试验室及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对各自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数据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试验检测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十七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二)工作程序严密,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
(三)检测人员严守职业道德,不造假数据,不出假证明。

第十八条为保证科学准确,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所有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校准与检定,并有相应齐备的档案;
(三)重视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为保证依法规范,工地试验室应做到:
(一)按《合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从事试验检测活动,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二)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三)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检测报告应经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并加盖工地试验室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应建立样品管理制度,能够进行盲样管理的样品必须进行盲样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将每半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应质监机构报备,质监机构据此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地试验室应如实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格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
(二)工地试验室能力变化与评定能力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地试验室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现场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即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检测的行为,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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