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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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奠定,形成了多种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大力弘扬封建中华传统文化,治理国家,重视法律,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取得了许多的成就。

一、宋代法律制度1.制定了刑律体系在经过一系列加强和完善之后,宋代的刑律体系得到巩固和完善。

宋代制订了《大宋律》和《建炎律》,这些刑律条文丰富明确,准确化和合理化,规定了合理的刑罚程序;考虑到人性因素,对于刑罚也采取了限制性的方法,防止司法机关在实施刑罚时激化社会矛盾和制造不必要的不良影响。

2.完善了商法、民法和国际法宋代的商法制度与汉代的差不多相比较,不过在某些方面比之更加完备。

宋代设有市田司、行商司等机关,对于商业活动进行了精细的管理;此外,宋代还系统地制订了民法等相关规则来保障私人财产的权利。

3.严格肃穆,亦乐治民宋代法律制度以严格肃穆著称。

虽然,当时的法律起源于封建礼教的传统,且削弱了人权,而且在法律实施时有时期的特定性;但是,法律的公开、透明、公正和严格执行都有确凿的展示,并表现了制御国家,保障人民的意含和使命。

4.创立了一定的保障制度宋代设立了许多法庭和监狱,建立了知县和保甲制度,防止了一定的弊端;此外,宋代还对于人身自由、私权和家庭财产实行严格的保护机制,保障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元代法律制度1.刑律体系比较完备元代刑律比宋代更加明确和完备,且在部分内容和罚则方面有所拓展、加强和改进。

元代加强了对于官员违纪的管理和打击,此外还规定了新的刑罚程序以及恢复了鞭刑。

2.明确了地权和封地专政的方针元代坚持了封建地权制度,并且在政治上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其专制行为。

元代还保留了宋代的密探组织,并设立了谍报机构来保障其权利;此外,元代还允许民间制定一些非官署制度来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权利。

3.重视分权制衡元朝重视分权制衡,设立中书省、东厂等机构;此外,元代在部分地区还设立了特别管辖机构,如江南行省,以便有效地对于地方事务进行管理。

(6)第六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6)第六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制

宋太祖
宋太祖 (927—976) 即赵匡胤。宋朝创建 者,涿州(今河北涿 县)人。 建隆元年 (960年)发动陈桥兵 变,“黄袍加身”, 称帝 于开封。自建隆三年 (963年)先后统一南 北。在位时加强中央 集权,结束了藩镇割据 局面。
北 宋 与 辽
南 宋 与 金
二、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 宋朝法制指导思想中,除了继承 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外,还有黄老思想 、理学思想杂糅其间.同时,宋朝官 僚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强烈参 政意识和功利主义思想也渗透到其法 制指导思想中,使宋朝法制指导思想 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
• 第二,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 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 第三,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 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第四,所编的敕令不局限于非刑事的 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
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编敕和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交子与会子
三、立法概况
• (一)《宋刑统》
1、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 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 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 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 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 统》,简称《宋刑统》。
窦仪
窦仪(914——966) 宋初蓟州渔阳(今天 津市蓟县)人,字可 象。后晋进士,历任 后汉、后周朝官职。 宋太祖时,任工部尚 书,判大理寺卿。曾 奉命主撰《建隆重详 定刑统》。
(五)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 在这一时期,一方面由于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 了一些新的经济因素,需要由国家进行调节疏导; 另一方面由于内冗外耗,国家财政屡屡发生困难, 急需理财求富。宋代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 轻民的传统做法,义利并重相当重视经济立法的观 点实际是对宋朝重视经济立法思想的归纳总结。所 以,宋代成为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时期, 其立法活动频繁,法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 个方面,法规的制订、实施各方面都具有前所未有 的想象力,大体上注意到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 的利益分配关系,比较能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在 “庆元新政”、“熙宁新政”时期,制定了大量有 新意的经济法规,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刑部和工部。
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 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路,路 设安抚使、转运使等官职,与
州平行。
官员选任制度
宋朝的官员选任实行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并按照 出身、资历等条件授予官职。
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 地买卖和租赁,并规定了土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元朝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 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视儒家思想
宋元法律制度注重儒家思想,强调 孝道、忠君和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强化中央集权
宋元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强 化,法律制度也更加注重维护中央 权威和加强中央集权。
严惩贪污腐败
宋元时期,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贪污行为的打 击力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宋元法律制度概述 • 宋元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宋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价值
01 宋元法立与法律制度
宋朝建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 度。
元朝统一与法律制度
犯罪分类
02
宋朝将犯罪分为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并根据犯罪的性
质和情节进行分类。
法律执行
03
宋朝注重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
执行判决。
诉讼法律制度
1 2 3
诉讼程序
宋朝的诉讼程序比较完善,包括起诉、审理、 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审判
01
02
03
《大元通制》

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四、家庭与继承制度 • 1、养子制度 • 古代养子分类:同宗养子、异姓养子
• 《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 相当者(同辈)。”——中国古代第一个 收纳养子的法规 • 宋代对同宗养子的分类: • 养父母在世所收养的同宗养子——立嗣子、 嗣子、承继子、立继子、过继子、过房子
• 养父母双亡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 —命继子 • 宋代一般禁止收异姓养子,但3岁以下被 遗弃小儿可收养 • 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子一样 • 异姓养子无宗祧继承权
• • • •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掌 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 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等
• 审刑院——亦称“宫中审刑院”。宋初 审判复核机关,拥有一定审判权,后取 消 •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具有审判重 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并可受理上诉案件 • 2、地方司法机构 •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 案
• ——船长(纲首)在海上代表政府,可对手 下施以笞刑 • ——必须在期限内返航,一年以上回舶者受 罚 • ——官府对回舶的一切货物征收1/10的实物 税(称“抽分”或“抽解”) • ——象牙、乳香、牛筋等为禁榷物,由国家 征购 • ——由官府定价购买优质紧缺货物(称“博 买”或“官市”),一般为1/2以上。
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 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 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 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 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 ;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 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
•二、《条画五章》
• 起草:郭保玉
• 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 定元朝立法基础

中国法制史导论

中国法制史导论

【学习意义】
以史为鉴: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为各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人文素养与心灵的安顿:学识与修养;人 类对自身的解释。
教学相关问题:
平时成绩(占30%):考勤、课堂讨论或发言、 期中考试成绩 课堂讨论:朝代——唐朝;内容——法制指导 思想、刑事法制、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司法制度。 方式——报名、提交PPT或发言大纲、筛选、课堂 主讲、讨论、补充。 期末成绩(占70%):闭卷。
多元化视角:制度背后的多元化社会因素;法律观 念与规则的间隔;社会多元意识与利益。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法律与法学未获得独 立性,与哲学、美学、伦理、政治、经济等纠 葛在一起。” 举例: 哲学“天人合一”思想与刑法 美学“意境”与“情理法”审判
立法的实效——即司法运作 “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 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重实施状况, 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 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 尽量避免简单的价值判断
梁启超于1904年发表:
《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 革得失》
“:法律史研究三部曲 《中国法律发达史》(1930) 《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
构建“广义”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 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大法制”——“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 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政刑教化,莫不为其对象。” “小法制”——中国法制史的范围“只以法律上之制 度为限,举凡制之不入于法者,换言之,制之无关狱 讼律例者,皆除于外”。
研究对象
跨法学和 历史学两 个学科门 类的具有 二重性质 的边缘学 科。
历 史 学
中 国 法 制 史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案例一: 至元六年,刘从周告官:弟刘瘦汉病死,现有 两个弟弟合收继弟妻许迎仙,但许迎仙父亲许 德不肯。据许德称:至元三年刘瘦汉做十七年 出舍女婿,因年限未满,故未令其女到刘家。 省府判令:刘瘦汉弟刘健健“于许德家内收继 伊嫂许迎仙,出舍另居”。
案例二: 至元七年,一个叫“女儿”的男子病死,其妻丁 定奴为夫守服四年,但公公时小六却不让其归 宗,打算让其次子“两儿”或侄姚驴收纳为妻 。 法司援旧例,否定收继: “汉人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 “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
二、《宋刑统》与刑事法制
(一) 《宋刑统》(教材230-231页)
与《唐律疏义》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篇下分门,共分213门。 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二)其他立法活动:
1、编敕(宋时也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敕 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例: 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 指挥”。
流 刑
徒 刑
杖 刑
笞刑
加 三 二 二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二 役 千 千 千 年 年 年 年 年 百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里 五 里 半 半 、 、 百 三 一 里 十 十
臀 杖
折 杖 脊 法 杖 配 役 放 免 二 二 十 十 二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三 一 一 一 年 年 年 年
二 十 十 十 十 一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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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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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思想
❖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三)立法概况
❖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
“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 立法活动。 (1)宋朝为多事之秋,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必须经常用诏敕手 段来应付; (2)皇帝集权,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 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 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2)外部矛盾:北方少数民族的崛 起对宋朝构成致命的威胁
宋朝的基本国策
“ 强干弱支,重内轻外”
太宗:“国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奸邪共济为内患, 诚可惧也。” 具体措施:
对内集权 赵普的建议:“收其钱谷,制其精兵,稍夺其权”。 地方权力一分为四:
军事:经略安抚使 财政:转运使 民政:提举常平使 司法:提点刑狱使 加上负责一州政务的知州,在地方官员中,没有一人能集权,与朝廷对抗。
第六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一、宋代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
❖ (一)两宋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 1、宋朝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 2、宋朝的基本国策: “ 强干弱支,重内 轻外”
❖ 3、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 (二)立法思想 ❖ (三)立法概况
(1)内部矛盾:权力斗争日趋激烈 赵匡胤的忧虑“杯酒释兵权 ”
度的综合政书。 ❖ 4、《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
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 部分篇之先河。
七、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一)保留民族习俗的民事立法
❖ 1、契约制度 ❖ 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 ❖ 2)借贷契约:羊羔息 ❖ 2、损害赔偿: ❖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
约订立的步骤

2)族产:义庄
❖ 3、债权(自己阅读)
❖ 4、婚姻家庭与继承
❖ 1)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3:30:3603:30:3603:30Wednesday, January 06, 2021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1.1.621.1.603:30:3603:30:36J anuar y 6, 2021
六、元朝的立法概况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立法概况
❖ 1、《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2、《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
判例法的结合。 ❖ 3、《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

1)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犯罪的常刑;3)
五刑之外社黥、劓等肉刑。
❖ 3、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
八、元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 司法机构的多元化:
❖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 法审判的机构。
❖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2)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继承法规:
四、宋朝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 1、分割事权,改革行政体制:三司 ❖ 2、官职 分授的用人制度:差遣制 ❖ 3、宋朝科举制度的变化 ❖ (1)录用和任用范围较宽 ❖ (2)皇帝三年一次殿试考选制度化 ❖ (3)创造了“糊名”“誊录”“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 (4)考试内容的变化
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 (一)特别法规:《重法地法》和《盗贼重 法》特别之处:(1)针对特定地域、特定犯 罪;(2)处刑重于普通法律;(3)连坐处 罚;(4)加重捕盗官的责任。
❖ (二)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 1、折杖法 ❖ 2、刺配刑 ❖ 3、凌迟刑
三、宋朝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及军户不得入赘 ❖ 2)收继婚: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但有限制:独子
(二)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
❖ 1、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 2、刑罚上之变化: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1.1.621.1.6Wednesday, January 06, 2021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3:30:3603:30:3603:301/6/2021 3:30:36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1.1.603:30:3603:30Jan- 216-Jan-21
在中央,亦采分权、制权的原则 。实 行“二府三司制”。采用“官、职 、 差遣”分离原则 。 精心设计一套巩固皇权的政治体制。
对外:一味妥协求和,造成恶性循环。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实行以集权为中心的政策的结果,是社会矛盾 日益加剧、国家百病丛生、“外族入侵时生于外、 百姓造反时生于内”、国家积贫积弱的状况。 (1)造成社会动荡,刑事镇压加强; (2)形成特殊的行政体制 (3)财政法规因财政问题突出而发达起来 (4)司法体制也体现集权特征
五、司法制度的变化
❖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②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

①鞫谳分司制;

②翻异别推制;

③务限法;

④检查勘验制度
❖ 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
元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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