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_6150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操作规程》起草背景按照许勤市长“根据全国质量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深圳标准’的大标准体系建设。
整合标准相关资金是必要的,可强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的大标准职能和手段,但这一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式、支持的范围等均需作大的调整,而不是‘标准化’形成的狭义标准。
请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先提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再行整合”相关批示精神,我委在整合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科技研发资金中标准相关资助等基础上,从“大标准”的角度提出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深市质〔〕号),该《使用意见》得到许勤等市领导批示同意(市府办文)。
在《使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并出台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录)。
为确保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等规定,我委拟订了《管理办法》相应配套的《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几点考虑(一)考虑到专项资金资助的普惠性,在《操作规程》中规定专项资金对同一家单位年度内资助总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
(二)考虑到参与深圳标准研制项目的深圳单位少的有十家左右,多则数十家,为抓住扶持重点、同时减轻申请单位申报负担,《操作规程》规定深圳标准研制项目(包括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和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仅限由标准文本“前言”排序前三名的起草单位申请。
(三)为加强《操作规程》的对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受理工作的指导性,《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申请专项资金各类资助项目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操作规程》主要内容《操作规程》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从规范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角度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重点对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13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5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资助额度和范围第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
6.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

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版本号:01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Q/STC06-2011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编制:高健审核:牟小维批准:马玉璞2011年5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Q/STC06-2011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特点、维护保养要求。
凭操作证操作设备。
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操作者必须按照操作工人“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使用维护设备。
认真执行设备“一级保养计划”。
3.操作者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设备交接班内容逐项检查设备,确认各部正常后方可使用设备。
4.操作者必须按设备“润滑五定”要求,搞好设备润滑。
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开车前按设备润滑图表规定注油。
保持油量适当,油质符合要求,油压正常,油杯油线清洁,盖好油盖。
②冬季润滑油温一般不得低于+12℃。
③工作前先低速运转3-5分钟,确认油路畅通,润滑良好,各部运转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试运转时要注意安全。
④操作者每周必须清洗油毡、油垫、滤油器一次,并协助润滑工定期换油。
5.禁止在设备的导轨表面、油漆表面及运动部位上放置金属等物品。
6.工作前必须正确的安装刀具:①夹紧刀具时,注意刀具伸出部份要尽量缩短。
②车刀下面不准垫大小不同的金属片。
7.装卡工作必须牢固可靠。
加工大的偏心工件时必须加以平衡。
8.装卸较重工件和卡盘时,必须选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同时要在导轨上面垫好木板。
9.用顶尖顶持工件时,尾架套筒伸出量不得大于套筒直径的两倍。
10.禁止用反转的方法制动没有卡盘保险块并高速回转的卡盘。
11.禁止在设备运转中变换速度。
12.禁止踩踏设备的导轨面,丝、光杠及油漆表面。
13.禁止在卡盘上,顶尖间,或导轨面上敲打,校直和修整工件。
14.丝杠只能在车螺丝时使用,普通进给车削一般不得使用。
15.禁止在主轴或尾架锥孔内安装与其锥度不符或锥面有刻痕、不清洁的工具。
16.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设备各部的运转和润滑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停车检查。
深圳小微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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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第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一)民营企业;(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深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深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第七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二)《企业技术中心评审材料》。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深贸工法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贸工法字〔2008〕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二○○八年二月十八日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
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经通〔2000〕79号2000年5月25日)各区贸工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参展信息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年度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完成当年度自行参加的有关展会的参展信息备案。
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第二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请:(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参展信息备案。
第四条 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
即企业根据年度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情况,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第六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总量和企业总体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比例。
对展位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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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对象为经认定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下同)或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
技术中心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术中心为提高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手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后的下一年度,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的研发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考查。
考查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可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资助。
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评价中被评定为优
秀的,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级评价中被评定为合格的,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申请提升资助。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完工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提升资助比例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研发用软硬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提升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中心提升资助,每2个考核期每个企业只可申请一次;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不超过2次。
第七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评价、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者重审,并出具调查结果函告异议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协议书的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违约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资金使用协议等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
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财政指定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享受提升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须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
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接受建设资助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本笔资金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
使用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资助经费决算,并提出竣工审计验收申请。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笔资助资金使用作专项审计,验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