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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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

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

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三)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

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

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1•【字号】安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1.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

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催生市场主体,提升发展活力,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既是加快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循环经济、“飞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民生为本、扩大就业岗位、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现实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创新工作,狠抓落实,切实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业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市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3.目标任务。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家庭服务型、建筑劳务型、信息服务型等创业企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力争“十二五”期间构建完善配套的公共创业促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开展创业培训2.5 万人以上、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5亿元以上、扶持新增创业3 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2 万人以上,带动高校毕业生登记就业率达90%以上,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企业创大业、创业带就业”的全民创业热潮。

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三部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

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

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二、提升创业培训(三)扩大培训规模。

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

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提升培训质量。

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性培训课程。

实施培训下乡“直通车”、农民夜校、远程培训、网络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城乡共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便捷度。

粤府 办〔2009〕 9号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粤府  办〔2009〕   9号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

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

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doc

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区委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加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意义,全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一)深化思想认识。

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把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增长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制定工作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明确扶持对象。

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地户籍城乡人员,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重点做好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三)确立目标任务。

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带动就业大的创业型街道第 2 页共 9 页(镇)。

通过健全和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协作体系,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人员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一)放宽信贷扶持。

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深府〔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

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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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

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到20xx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20xx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

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

到20xx 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
《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

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

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

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

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

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

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

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

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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