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山大学法理学考研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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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山大学354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中山大学354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中山大学354政治学原理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代码和科目名称:354政治学原理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2题)1.简释“政治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2.政治统治的基础有哪些?二、辨析题(每题20分,共2题)3.政治权力作用过程是政治权力能量转化为政治后果的过程,所以使用政治权力的成本与政治权力作用的效益成正比。

4.权力是政治关系的中介,这说明政治关系是不平等的。

三、论述题(每题35分,共2题)5.国家能力包括哪些方面守试论如何提升国家能力?6.政治改革的原因和一般对象是什么?联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现实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2006年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和名称:354政治学原理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2题)1.简释“政治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过程”。

答: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对这一概念应作如下理解:(1)社会需要进行资源分配人是有欲望的,但是满足人们需求的资源通常又是稀有的,不可能每个人都如自己期望的那样富有、拥有权力和特权;再者,人们所需求的多数资源是有代价的,要得到它们,人们必须付出经济、时间、有时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因此,任何一个社会必须寻求一种途径以决定这些资源和代价是如何分配的。

这个分配过程就是政治。

(2)分配必须是权威性的权威性分配是指,在大多数社会,由拥有权威和权力的政府机构去做出决定。

参与分配过程的还有政党、社团及政治人。

一个政治体系不但分配好处,还要分配代价。

军队、警察和社会福利项目的存在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大多数人总是追求他们认为公平份额的好处,同时却力图减轻他们支付代价的份额。

政府靠征税和服役来分配这些代价。

(3)权威性的分配是一个系统化过程政治过程在履行着社会的关键性职责时,政治系统处于社会的中心位置,它从社会那里接受“输入”,把输入的信息处理后就做出某些“输出”(决定),决定的执行又反馈到“输入”单位。

2006-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6-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6-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1年)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9题)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答案】B【考点】法律规则【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真题2006年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真题2006年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真题2006年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5,分数:45.00)1.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A.罗马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C.注释法学派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A.B.C. √D.西方的法学流派。

[相关知识] 12世纪至16世纪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派别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2.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B.驾驶员乙开车时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成轻微伤,乙主动赔偿了该行人300元钱C.公民丙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D.党员丁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A. √B.C.D.法律制裁。

[相关知识] 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是法律制裁中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

3.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

这表明( )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B.有些法律规范是同社会习俗演化而来的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D.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A.B.C.D.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4.依照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实质推理 D.辩证推理A. √B.C.D.演绎推理。

[相关知识] 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5.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法的制定原则是( )A.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B.民主性原则C.科学性原则 D.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原则A. √B.C.D.法的制定的原则。

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规范的前提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A.B.C. √D.法律关系。

2006年中山大学335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中山大学335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中山大学335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山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335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法的特征答:(1)法的特征概述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

(2)法的特征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①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④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强行性规范答: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人们只能无条件地遵守,不能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

否则,其法律行为属于无效。

一般说,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大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3.合法行为答: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

(1)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

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2)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

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理学中所称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狭义的合法行为。

4.行为能力答: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其中三要素说占主导地位。

二、简述(每题l5分,共60分)1.法律解释的规则。

答:(1)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0年法学真题)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法学的历史及产生条件。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律学”是秦汉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纯属记忆性知识,A选项错误。

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所有的法律现象,且“法律现象”在这里是很广义的,所谓法学交叉学科就是将法学研究拓展到了跟法律相关的其他领域,故而当然包括所有法律现象,B选项正确。

法律现象和专门的法学研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到马克思主义产生的19世纪之前已经存在了众多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C选项显然错误。

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二是要有专门的法学研究者阶层,研究主体和研究对象缺一不可,故D选项片面。

知识模块:绪论2.(2007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特征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这要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在于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道德规范不能反复适用C.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因此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D.法律之所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主要是因为法律只有依靠惩罚才能发挥作用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为法律的特征。

如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则人们无法明确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从而也就难以实现,A选项正确。

道德规范也可以反复适用,B选项错误。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解析:2.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3.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006年中山大学422法学理论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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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山大学422法学理论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法学理论基础】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明德慎罚答: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进而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是指倡导本阶级伦理道德,并用“忠”、“孝”等道德观念教化灌输百姓,使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形成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遏制犯罪。

慎罚是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保持克制与审慎。

除不得不杀的重大罪犯外,一般都可以宽缓处理。

2.程序自然法答:程序自然法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世俗的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富勒在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提出的论断。

富勒认为,真正的法律离不开道德或必须具有“道德性”,这表现在实体上它必须追求正义,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公认的道德原则。

他把此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和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其中程序自然法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问题,要求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

3.事断以法答:事断以法是指任何事情都根据法律来裁判,最早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主张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反对以私害法。

4.法律现实主义答: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又称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上半期在美国兴起的一支法学流派。

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于人的弱点、缺陷、不完美。

霍姆斯被公认为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先驱,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罗斯科·庞德、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等。

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有:相信法律的不确定性;采用跨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相信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应该作为一种工具,以实现社会目标,平衡各种竞争的社会利益。

法律现实主义对其他法律学派产生了很深的影响,例如批判法律研究、女权主义法学等。

二、简答题(每题l0分,共40分)1.简述汉初黄老之学的法律思想。

答: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2006年中山大学421法律史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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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山大学421法律史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法律史基础】一、论述题(共4题,共150分)1.墨子的法律观评析。

(35分)答:墨子是我国战国时期重要的思想家,他的学说中包含着一些重要的法律观。

他以“天志”为“法仪”,借助天的力量来塑造和设计社会的法则;他的“兼相爱、交相利”主张是其朴素平等观的表达,隐含着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私有财产予以保护的意识;他的“尚贤”论反映了小生产者参与政治,分享国家权力的愿望,但不能与欧洲早期的“民约论”划等号;他的“尚同”说既是对法律起源的一种认识,更是其君主专制主义思想观的高度概括。

总之,墨子的法律观兼具积极和消极两面,反映了当时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小生产者思想追求的必然。

(1)“立天志以为法仪”墨子与其他诸子的绝大不同,在于其思想体系有一个“天”的存在,甚至把天作为一种信仰.以至于梁启超认为“墨子非哲学家,非政治家.而宗教家也。

”因为“墨家所谓天,与孔老所谓天完全不同。

墨家之天纯为一‘人格神’,有意识、有感觉、有情操、有行为,故名之曰‘天志’。

”墨子“因此创为一种宗教,其性质与基督教最相逼近。

其所以有绝大之牺牲精神者全恃此。

”从逻辑关系上看,“天志”是贯穿墨子思想的主线。

墨子认为天是有意识、有思想、有好恶的。

墨子说:天欲义而恶不义。

……然则何以知天之欲义而恶不义?曰: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

然而天欲其生而恶其死,欲其富而恶其乱,此我所以知天欲义而恶不义也。

看来墨子的“天志”是以“义”为转移的“义”,是价值准绳,“天志”有了“义”,便成为了判断是非善恶的尺度和标准。

墨子又说: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日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

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

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

(2)“兼爱”与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一切政治法律观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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