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最新发展
三国司考重点杨帆

1页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 62页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客体范围:不法行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外空行为、国际环保)(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2、排除行为不当性:(1)同意。
国际公法学习通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国际公法学习通超星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答案:对2.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答案:错3.潜水艇在通过他国领海时,下列行为中哪些违反了无害通过规则?()答案:在水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在水面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未展示国旗###浮出水面行驶,并对沿岸国进行侦察活动###在水下行驶,同时进行演习活动4.沿海国对于违反其法律的外国船舶的紧追权可由下列船舶和飞机行使()。
答案:军舰###经授权的警察船舶###军用飞机###经授权的政府公务用船舶5.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答案:严重的污染行为###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捕鱼6.1958年《公海公约》只规定了公海自由中的四项自由,1982年《海洋法公约》增加为六大自由。
这增加的两项自由是()。
答案:科学研究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7.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对于在我国毗连区内违反下列方面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答案: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调整的海域是()。
答案:领海###毗连区###公海###大陆架9.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作为参考文本。
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答案: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10.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力?()答案:从事海盗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无国籍###贩毒和贩奴11.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六章知识点: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效条约的⽣效指⼀个条约在法律上成⽴,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
条约⽣效的⽇期和⽅式⼀般依照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
通常规定条约⽣效的⽇期和⽅式有:1.条约经签署后⽣效。
有些条约规定条约⾃签署之⽇起⽣效,如果缔约各⽅在不同⽇期签署,则⼀般以后⼀签署⽇⽣效;有些条约规定签署后经过⼀定的时间⽣效;也有的条约规定签署后须经缔约双⽅相互通知已完成各⾃使条约⽣效的法律程序后⽣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
条约经批准后,⼀般在互相作出已经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效,或在作出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经过⼀定的时间才⽣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书后⽣效。
多边条约经常规定⼀定数⽬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在交存⼀定数⽬的批准书和加⼊书后经⼀定时间⽣效;也有些多边条约要求在所规定的⼀定数⽬的国家中必须包括若⼲具备⼀定条件的国家,才能⽣效。
4.条约规定于⼀定的⽇期⽣效。
有些条约明确规定了某⼀特定具体⽇期作为⽣效的⽇期。
在条约⽆规定、谈判国也⽆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才⽣效。
⼆、条约的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条约义务。
任何当事⽅都不得以任何借由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必须由其善意履⾏。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不履⾏条约。
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
条约当事⽅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
⽆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法律效⼒。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效条约实施了⼀些⾏为,每⼀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这些⾏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

第十三章条约填空题1、条约的名称主要有公约、––––––––––、–––––––––––、–––––––––––、–––––––––––、–––––––––––、、2、一般说来,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3、我国宪法规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4、《联合国宪章》和《条约法公约》都规定,条约应在联合国–––––––––––––––––登记。
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的任何机构中–––––––––––––––––该条约。
5、条约的解释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其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解释。
缔结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
如果条约是双边的,则–––––––––––有权解释;如果条约是多边的则–––––––––––––––––都有权解释。
(参考题)76、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必须经第三国––––––––––––––––––––––,才对它产生义务。
7、在下列情况下,国际法允许终止条约:<1>––––––––––––––––––––––––<2>–––––––––––––––––。
(参考题)8、条约的效力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遇到的情况––––––––––––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有权––––––––––––条约。
(参考题)9、条约的修订可分为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作者:曹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1994年开始生效,迄今为止,已经有157个国家批准加入。
①但是非缔约国是否有权主张其根据公约所能享有的权利,公约是否能对其施加义务,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习惯法的角度就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习惯法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4-02一、导言1982年12月10日,美国等23个国家决定不签署《海洋法公约》。
②1982年1月29日,美国总统里根发表声明,美国不接受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但愿意遵守公约已经达成一致的其他部分。
③这就引发了公约对于第三国的效力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认为,公约中的许多条款已经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因此这些条款对第三国也具有习惯法上的约束力;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国家认为,涉及到海洋法的各种问题应该当成一个整体来统一对待,不允许第三国就公约的某一项或几项条款主张权利。
本文将不考虑公约中的海底矿藏开采部分和争端解决部分的规定,只侧重从公约其他部分对第三国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
二、《海洋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习惯法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国际法院判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律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
《海洋法公约》中的许多规则都来自于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公约中的某些规则可能也被第三国当成必须依循的规则,在一个时期内反复实行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委员会曾对《海洋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做出恰当的总结:“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原则或规定可能在规定某种限制的前提下体现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
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有效,缔约国就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对于其它国家而言,其仍然要受到国际习惯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则的约束。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签订对世界局势的影响

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签订对世界局势的影响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签订是20世纪初期一项重要的国际协定,对当时的世界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条约意味着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这三个国家形成了紧密的外交与军事联盟,对于塑造欧亚格局、爆发世界大战以及二战后的国际形势都产生了重要作用。
一、巩固德国霸权德意日三国同盟的签订,对于当时正在崛起的德国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外交胜利。
德国自19世纪末以来一直保持着强势崛起的姿态,在维尔茨堡京都被宣布成为联邦国的同时,也开始了与其他大国竞争地位的征程。
三国同盟的签订,极大地增强了德国在欧洲大陆上的霸权地位,也提升了德国在全球舞台上的影响力。
二、挑战英国的全球霸权在签订三国同盟之前,英国是世界上唯一一支真正的全球霸权,他的海上力量无人能匹敌。
然而,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三国的联盟对英国构成了重大威胁。
德国作为一个欧洲国家,意大利作为地中海的重要国家,日本则掌控着东亚海域。
这个强大的联盟对英国的全球霸权形成了直接的挑战,为后来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三、加剧了帝国主义与殖民地争夺德意日三国的联盟签订,对帝国主义与殖民地争夺的极端加剧直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三个国家都有着扩张的野心,他们渴望拥有更多的殖民地和资源,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联盟条约的签订使得这些国家在争夺殖民地和势力范围时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合作。
四、为世界大战的爆发埋下伏笔德意日联盟的签订是20世纪世界大战爆发的一个关键因素。
联盟使得德国拥有了强大的外交与军事盟友,为其在欧洲发动侵略战争打下了基础。
进一步地,这个联盟还引发了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盟和对抗,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爆发。
五、对二战后的国际形势产生重要影响德意日三国同盟的签订对二战后的国际形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战的结束使得世界局势发生了巨大变革,联合国的建立和冷战的爆发都与之相关。
德国战败后废除了三国同盟,但德国在经济、政治和军事方面的崛起引起了世界的关注,同时也对世界格局重新进行了调整。
试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为例

的侵犯 。 本文即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为切入点, 浅析条约对 国而言 , 不 受 盟约拘 束 。 ” 该 院在 1 9 2 6年关 于上西 里西亚 的德 国
关键 词 条 约的 相对性 国 家主权 原 则 国际刑 事 法院 管辖权 作者简介: 张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 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国际组织法, 国际刑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0 0 1 - 0 4
行使 管辖 权 , 这 为今 后惩 治 国际犯罪起 到 了相 当重要 的作用 。 但 明 显, 不论对 于 该条约 的正 确解 释怎样 , 就条 约不 能解释 为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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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际刑 事法 院成 立之初 , 国际社会 , 特 别是 《 规 约》 的非 缔约 国 立 的第三 国的权利 进行 处 分… …西班 牙与 第三 国缔结 的承 认其
不可否认罗马规约和icc是冷战结柬后国际政治格局转变井呈现多级化趋势的产物是广大中小国家反对大国政治和世界强权的正义呼声的反映是国际社会为加强国际合作以更有效地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犯罪的一次努力是国际社会法治化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 制占 缸金 2 0 1 4・1 ( 下)
◆法 学研 究
试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工具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约》 ( 以下简 称 《 条 约法 公约》 ) 第 存 在一 个超 国家的立法 机构进 行 国际立法 , 任 何 国际立 法程序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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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及其最新发展摘要:条约仅约束当事国,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既不能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也不能为第三国施加义务,即条约对第三国既无损也无益,条约的这一相对效力原则已经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
然而,这一古老的原则受到当代国际法的冲击《,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及于非当事国,欧共体将其制定的规则直接适用于成员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尚未生效以前就由非当事国参与修改。
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新发展是否有助于继续维持国际关系和建立在国际关系基础之上的条约关系的稳定,这是当代国际法应该予以回答的一个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条约;第三国;效力条约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定。
[ 1 ]承认条约拘束力和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是条约的当事国,而条约当事国以外的国家都是条约的第三国。
[2 ]传统国际习惯法认为“, 条约不拘束第三国”,但这一古老的规则在现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例外,而当代国际法的实践却对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一、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传统规则“条约不拘束第三国”是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它常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该原则起源于古代国内法中关于契约的相应原则———“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由于条约类似于契约,为国家间的法律,自然被认为也受这一原则的支配。
这样国内法上的法律原则逐步被国际法所采纳并最终演变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早就受到众多法学者所肯定。
奥本海指出:“按照‘约定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条约只对缔约国有关,不是缔约一方的第三国,通常不能由该条约取得任何权利或义务。
”[ 3 ]菲德罗斯认为:“在国际法学中,‘条约既不损害也不规则是条约信守原则的一个结果,后者只是使各缔约国相互间受其协定的拘束。
所以,从这个出发点,一个条约对于第三国既不能发生权利,也不能发生义务。
”[ 4 ]我国国际法学家梁西教授指出:“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主权是平等的,任何国家在未经第三国同意情况下,都无权以一个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将权利和义务强加于该国。
”[5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被国际司法实践所接受和确认。
常设国际法院在1923 年关于东加利里亚案(Eastern Carelia Case) 发表咨询意见称“就国际联盟盟约的会员国而言,应遵守盟约条款的义务。
但对非会员国而言,不受盟约拘束。
”该院在1926 年关于上西里西亚的德国某些利益(Certain German In2erests in Upper Silesia) 案中称:“波兰因不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停战协定的当事国,便没有援引该协定的权利。
”[6 ]1959 年5 月26 日,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对以色列与保加利亚民航飞机事件一案的判决中称,法院规约第36 条第5 项对未签字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二是为第三国施加义务。
一般而言,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条约对第三国是有利的,按照当事国的意图,可将此等条约分为三种:(一) 有偶然利于者; (二) 有故意利于但并不赋予权利者; (三) 有故意利于者并赋予权利者。
[7 ]尽管上述三种条约都赋予第三国以利益,但对第三国的效力却各有不同。
对于有偶然利于者,第三国只能享受利益而不能取得权利,第三国不能以条约存在为据要求缔约国履行这一条约,也不得反对缔约国修改或废止条约。
对于有故意利于但并不赋予权利者,条约缔约国虽然故意使第三国享有利益,但并非给予权利,因此,第三国也不能依约主张权利,同样也不得反对缔约国修改或废止条约。
例如,1866 年8 月23 日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签订《布拉格条约》,该约第 5 条规定,奥国以石勒苏益格(Schleswing) 和荷尔斯坦因(Holstein) 两地割让与普鲁士,但其中石勒苏益格北部如经公民投票意欲归属丹麦,应移转于丹麦。
无疑,这一条款意在使丹麦获得利益,但公民投票并未举行。
1870 年丹麦照会德国,认为德国对丹麦负有义务,应在北石勒苏盖格举行公民投票以决定该地的归属,德国拒绝了丹麦的请求,并称此事仅奥国有权要求德国履行,而且普鲁士首相在缔结条约时曾声明,只有奥地利皇帝才有权要求普鲁士履行《布拉格条约》。
德奥两国遂于1878 年11 月14 日协议取消了上述公民投票的规定。
[8 ]对于有意利于并赋予权利者,第三国可基于条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权利,条约如附有条件时,第三国在行使权利时也应予以遵守。
第三国可依约要求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如果其拒绝,缔约国应负因违约而引起的国际责任。
缔约国只有经第三国的同意才能修改或废止条约。
在实践中,条约缔约国在条约中住往约定准允有关国家加入此类条约。
在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情况下,下列三个问题应加以研究。
1. 第三国的同意。
, 对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是否须以第三国同意,学理上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条约必须经第三国同意或接受,才能为它创设权利。
因为授予第三国权利的条约常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若未经第三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怎能使第三国受此条件的束缚。
在国际法学者中,安齐洛蒂、卢梭和麦克奈尔持此等观点。
[9 ]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森是否定说的代表,他认为“, 在事实上,实在国际法并没有任何原则排除有利于第三国的条约⋯8943 .如果条约是按照缔约各方的意思加以解释和适用的,那么,有权适用条约的权威就应当也适用于第三国的规定,只要该规定表示了缔约各方的意思⋯8943 .。
”[ 10 ]由于学说上存在上述不同的主张,在国际法委员会起草条约法公约有关这个问题的案文时,委员们自然从各自学派出发阐明自己的观点,形成两种派别,一时难以统一。
但委员会最后还是找到了一个折衷的办法,于是有条约法公约第36 条的规定“一、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
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项行使权利之国家应尊重条约所规定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该项权利。
”据此,条约要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条约各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第三国表示接受此项权利。
而这种同意的表示却没有严格的要求,此种同意的表示,既可以书面形式表示,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
笔者认为,条约法公约主张同意说是合理的。
这是因为此种主张对于第三国都较有保障,也比较符合缔约国和第三国意思,从而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但是,对于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默示同意不可妄加推论,尤其是在该权利附有条件时,更要谨慎处之。
2. 缔约国变更或取消有关权利。
条约授予第三国以权利后,缔约国可否不经该第三国的同意,而取消或变更条约赋予第三国的权利呢? 学者们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主张。
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中写到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各缔约国不经第三国的同意而改变这样一个条约,除非该第三国在这以前已经由所有有关方面的一致默许而习惯地取得了权利。
[ 11 ]可见,奥本海是强调以第三国际享有并取得权利为标准。
常设国际法院在审理上萨瓦自由区案(Case of theFree Zones of Upper Savoy and the District of Gex) 时,法官阿尔塔米拉(Altamira) 和赫斯特(Hurst) 对判决结果表示其反对意见时称“条约授予第三国权利,非经第三国同意,即使原缔约国也不得加以变更或撤销的见解,本法官予保留。
”[ 12 ]然而,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对立,如哈佛研究部关于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8 条第2 款主张“如果条约载有条款,明示给予一个非缔约国一权益,该国在该条约的有效期内,有权享有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权益。
”[13 ]1969 年条约法公约基本上采纳了这种观点。
该公约第37 (2) 条规定“⋯8943 .倘经确定原意为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笔者认为,公约的规定甚为合理,既考虑到缔约国的原意,又照顾到第三国的意愿。
3. 第三国的请求权。
享有条约权利的第三国依据载有授权条款的条约是否具有要求条约缔约国履行该项权利的权利,或条约缔约国对享有权利的第三国是否负有必须履行承诺的义务呢?传统国际法认为,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方之间,条约的法律效力仅仅及于条约的缔约国,虽然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载有有利于第三国的规定,但该第三国并不能因此享有直接要求条约缔约国予以履行的权利,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观点逐渐被取代。
现代国际法在承认一定条件下条约的法律效力可及于第三国的同时,还认为,条约赋予第三国的权利或利益,是缔约国协议给予的,而且也是经过第三国明示或默示同意的,因此,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缔约国就应该依据条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赋予第三国的权利的条款的义务,相应地,第三国亦当然享有直接要求缔约国履行承诺的权利。
至此,第三国所享有的权利,不再是单纯的利益,也包括请求履行之权。
通常,赋予第三国权利的条约,尤其是多边公约,对于第三国如何主张条约下的权利,均有明确的规定。
如1919 年的《凡尔赛和约》第380 条规定:“基尔运河对于与德国保持和平关系的一切国家的军舰、商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永久自由开放。
”第386条规定:“对于违反第380 条至386 条的场合⋯8943 .任何关系国得向国联所确立的司法机构申诉。
”三、条约为第三国施加义务条约为第三国施加义务,系指缔约国在缔结条约时有意以某种规定来确立某种义务,并且旨在使第三国承担该项义务。
早期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至今没有承认任何可以把法律规则强加于不同意的少数国家身上的属于立法程序性质的东西。
”[ 14 ] 因此,条约的效力只能及于缔约国,而不能拘束第三国,亦不得对第三国施加义务。
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这一公认的原则受到了挑战。
在现代条约实中,确实有些条约为特定的或所有的第三国课加义务,特别是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范围内更是如此。
周鲠生先生指出:“就条约施加的义务方面而言,有施加于特定的第三国的,也有强加于一般非缔约国的。
前者之例可以举出1919 年《凡尔赛和约》(第二二七条) 要求荷兰(为条约第三国———引者注) 引渡前德皇威廉二世于同盟国组织的特别法庭受审判⋯8943 .又如《国际联盟盟约》第十七条规定,国联行政院邀请非联盟会员国为了解决同会员国间的争议的目的的应承受会员国的义务⋯8943 .。
”[15 ]这样,在无损于各国主权的原则下,应承认条约对于第三国施加义务的必要。
在条约为第三国施加义务的情况下,第三国同意的问题和缔约国变更或取消的问题同样应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