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之我见

浅析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2010年9月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发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讲话,指出了大力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步骤,即四个阶段。
其中,第一个阶段为2010年9月至2012年的战略布局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包括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一步推进优化整合、强强联合等。
组织形式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体制与组织瓶颈,而优化整合、强强联合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发展分所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首选之路。
随着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工作的逐渐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将把发展分所作为短期内的主要任务,因此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就显得越来越必要与重要。
由于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的欠缺,本文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 中外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模式的比较(一)国际大所的总分所管理模式(一)国际大所的总分所管理模式包括“四大”在内的国际大所采用的都是分权成都较高的组织形式,即由半自主(semi-autonomous )的地方业务分所组成。
这些分所一般选择重要客户总部所在的城市)的地方业务分所组成。
这些分所一般选择重要客户总部所在的城市 作为所在地,因此他们拥有自己的客户基础,而且与特定客户相关的大部分审计决策是由分所而不是总所负责的。
当然,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多为经济实力雄厚、 执业资格齐全、客户分布较广的大所。
执业资格齐全、客户分布较广的大所。
(二)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模式(二)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管理模式就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实务中总分所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统一型管理模式(集权模式)、契约型管理模式(分权模式)、分所加独立法人所管理模式,其中以统一型管理模式最为常见。
在统一型管理模式,总分所之间强调管理上的统一性,各分所必须绝对听从总所的管理,而总所则根据合伙人的业务能力特点和业务分布的地域特点安排不同合伙人组织执行任务。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开展业务活动有效工时和执业人员职级等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管理架构调整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对于事务所的管理架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不同层次管理者的职责和权力。
在最高层次,设立了执行董事会,由事务所的核心高级合伙人组成,负责决策和管理事务所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在中层次,设立了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管理和组织各部门的工作。
在基层,设立了项目组组长,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
二、项目管理规范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对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首先,明确了项目的负责人和成员的权责,明确了他们的工作职责和目标。
其次,建立了项目管理的标准和流程,包括项目策划、进度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人才培养和激励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
首先,制定了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确定了不同层次人员的晋升和职称评定标准。
其次,建立了全面的培训系统,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实践经验分享。
另外,通过引入股权激励和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团队的业绩。
四、质量控制体系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优化了质量控制体系。
制定了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各项目阶段的控制要点和质量要求。
加强了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此外,加强了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建立了专业人员的教育和考试制度,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信息化建设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提倡信息化建设,推进业务流程和数据管理的全面电子化。
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人员、财务等各方面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监控。
并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样化和精细化的服务。
总结起来,202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通过管理架构调整、项目管理规范、人才培养和激励、质量控制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30•【文号】财会[2001]1080号•【施行日期】200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年度检验。
有关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按业务检查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年检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事务所年检工作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协的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事务所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二)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资格和数量;(三)注册会计师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四)当年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五)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情况;(六)会费缴纳情况;(七)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情况;(八)应当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并接受省级注协的检查。
第六条事务所应向省级注协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二)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有关证明;(四)出资人或者合伙人的基本情况;(五)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六)事务所分所批准文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八)其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九)当年交纳会费的收据复印件;(十)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一)省级注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二)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财会[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管理,配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我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进行了改版,并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审批机关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发放证书,一律使用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本办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为旧版证书中的“执业证书编号”。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是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唯一标识号,由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根据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三、接到本办法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申领数量一般不应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四、本办法印发后,各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书管理职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审批机关发放。
第三条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姓名、办公场所、组织形式、事务所编号、注册资本(出资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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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治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连续进展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进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56号)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进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治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治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治理制度,在全所范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依照统一的人力资源治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能够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样职员的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财务治理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治理与集中操纵。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治理制度,定期对分所财务预算执行情形进行考核。
第十条分所收入、费用应当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核算,收益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开展业务活动有效工时和执业人员职级等为基础,制定统一的收费政策,并结合分所的实际情形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章业务治理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治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治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所承接业务的性质、类不和特点,在全所范畴内合理配置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确保分所人力资源能够承接相应的业务。
第十四条分所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治理制度,在授权范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五章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操纵制度,加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质量操纵和风险治理,通过培训、督导和检查等方式,切实做到执业标准和质量操纵制度在全所范畴内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承办业务的质量操纵,通过委派质量操纵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对项目进行分类治理,严格操纵分所执业风险。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报告印章治理制度和授权制度。
业务报告印章治理制度和授权制度应当与业务分类分级治理制度相适应,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对相应类不的业务,在完成规定的复核程序后,分所能够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公章使用情形的监督治理,切实防范法律和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各分所的执业质量和治理情形进行考核和评判,对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禁止和纠正;对营运不佳、治理不善、质量操纵不严的分所,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章信息治理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业务、加大研究开发信息技术的力度,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业务流程和治理规程信息化。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进展战略和经营治理需要,不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治理、财务治理、人力资源治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分所执业质量和治理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七章监督治理
第二十一条分所同意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治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报备材料。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
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觉分所治理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讲明。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