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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41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 3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 生 “重大疾病” ,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 “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如何交纳保险费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内容的解.............,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4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性别错误7.2 效力终止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 重大疾病8.2 专科医生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及特定轻度重疾发生率 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 如果您不同意费率调整, 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7.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 14 险种代码:1131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条款
(平保寿发[2014]117 号,2014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4)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 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2篇)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___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___%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___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阅读指引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身故、轻度疾病、中症疾病、少儿特定重疾、重疾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事关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务必仔细、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中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本保险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平安六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六福重疾),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同时投保了平安平安六福两全保险(简称平安六福),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交费期间均为30年,主附险年交保险费之和为8160元。

本例中李女士为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王先生为被保险人及轻度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轻度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30万元×20%=6万元/ 6万元情形1: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未达到运动标准30万元×1%=0.3万元 6.3万元情形2: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一30万元×2%=0.6万元 6.6万元情形3: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保险金 领取人 基本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运动标准后额外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合计 领取条件中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30万元×50%=15万元/ 15万元情形1: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未达到运动标准30万元×2.5%=0.75万元 15.75万元情形2: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一30万元×5%=1.5万元 16.5万元情形3:假设王先生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达到运动标准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内容的解.............,对.“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生效1.3 犹豫期1.4 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2.4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性别错误7.2 效力终止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 重大疾病8.2 专科医生8.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平安附加福加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平安附加福加分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19年交
82 83 84 86 87 88 89 91 92 93 93 94 95 95 95 95 95 94 94 93 91 90 88
保至60周岁
29年交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0 71 72 72
注: 月交保费=年交保费*0.09,季交保费=年交保费*0.265,半年交保费=年交保费*0.52。
29年交
71 73 74 76 77 78 80 81 82 84 85 86 87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19年交
100 102 104 106 109 111 113 116 118 120 123 125 127 130 132 135 137 140 143 145 148 151 153 156 159 162 165 167
(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
女性
保至70周岁
19年交
103 105 107 109 111 113 115 118 120 121 123 125 127 128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5 135 135 134 134 132 131 129
29年交
78 80 81 83 85 86 88 90 91 93 94 96 97 98 99 101 101 102 103 103 104 104 104
19年交
112 115 117 120 123 125 128 131 133 136 139 141 144 146 149 151 153 156 158 160 161 163 164 166 167 168 168 169
保至80周岁
29年交
86 88 90 92 94 96 99 101 103 105 108 110 112 114 116 119 121 123 124 126 128 130 131 133 134 135 136 137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25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Additional terms for advanc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最新版)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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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保寿发[2019]107号,201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9)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0至1周岁 25%1至2周岁(含1周岁) 50%2至3周岁(含2周岁) 75%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如何交纳保险费4.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 合同效力的恢复5.1 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8.13)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能豁免的保险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年龄错误(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8.14)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保险事故通知;(2)宽限期;(3)效力中止;(4)如实告知;(5)未还款项;(6)合同内容变更;(7)地址变更;(8)争议处理。

释义8.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2)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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