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规定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工伤险和意外险哪个先报
通常是先走工伤保险,然后再走意外保险,只是在理赔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报销意外医疗费用,那么在用工伤保险报销后,可以再用意外保险进行报销,只是在用意外保险报销意外医疗费用时,不能对工伤保险已经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重复进行报销,而只能对工伤保险还未报销过的意外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如果是理赔意外身故,那么可以用工伤保险理赔后,再用意外保险理赔一笔意外身故保险金,两者可以重复理赔;
3、如果是理赔意外残疾,那么可以用工伤保险赔付一笔残疾保险金后,再申请用意外保险理赔一笔意外残疾保险金,两者可以重复理赔;
4、如果是对职业病进行理赔,那么一般只能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因为职业病不属于意外,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不过若意外险有疾病保障或猝死保障,那么还是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的。
1。
工伤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意外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落实,本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派遣员工等,但不包括非法工作者。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指导部门为企业的保险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保险管理制度所称工伤意外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在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情况下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企业的工伤意外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2. 员工因公出差、在工作时间内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意外事故;3.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4. 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意外事故。
第六条本企业的工伤意外保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给企业保险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启动保险理赔流程。
第三章保险理赔流程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急救和送医救治,并向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员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赶往医院进行确认,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登记。
第十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理赔处理,并向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理赔结果。
第十一条企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理赔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及时向员工提供理赔款项,并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工伤意外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处理。
工伤和意外险怎么赔偿

工伤和意外险怎么赔偿工伤和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和突发意外事件提供保障。
在购买这两款保险产品后,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理赔的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来进行确定,下面将具体介绍工伤和意外险的赔偿方式及其规定。
首先,工伤保险是指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使其需要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工伤保险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和康复费用等。
赔偿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2. 工伤津贴:工伤保险会对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金额也是根据工伤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3.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工伤保险会给予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4.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被保险人,工伤保险会给予其家属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工资收入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除工伤保险外,意外险也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适用于非工作时间和无关工作的突发意外事件。
意外险的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有些许不同,具体赔偿金额和条款如下。
1. 意外医疗费用:意外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赔偿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2. 意外伤残赔偿金:意外险也会对因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3. 意外身故赔偿金: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意外险会给予其家属身故赔偿金。
工伤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意外保险是一项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相应赔偿的制度。
通过工伤意外保险,雇主能够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缓解其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然而,许多人对工伤意外保险的赔偿标准并不了解,接下来将介绍一份工伤意外保险赔偿的一览表。
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意外保险将支付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的医疗费用标准如下:- 住院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赔偿。
- 门诊治疗费用:根据员工实际发生的门诊费用进行赔偿,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医疗报告作为依据。
2. 康复费用康复费用是指为员工提供康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评估费、康复器材费及治疗费等。
赔偿康复费用的金额取决于员工的康复需求和费用,具体如下:- 康复评估费用:根据康复服务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报告进行赔偿。
- 康复器材费用:根据员工实际购买的康复器材费用进行赔偿。
3. 伤残赔偿金当员工发生工伤意外导致伤残时,工伤意外保险将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如下:- 按照伤残程度和月平均工资确定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越高,伤残津贴越高;月平均工资越高,伤残津贴越高。
- 按照伤残津贴的月数确定伤残赔偿金:根据员工的实际伤残津贴月数确定赔偿金额。
4. 暂停工资补助工伤意外保险还将支付员工在治疗期间因工伤而暂停工作时的工资补助。
具体如下:- 暂停工资补助的标准:员工的暂停工资补助金额为其月平均工资的80%。
- 暂停工资补助的支付期限:暂停工资补助支付期限为医疗期内。
5. 丧葬费用如果员工因工伤意外导致身故,工伤意外保险将支付一定的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的支付标准如下:- 丧葬费用的限额: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丧葬费用的限额。
- 丧葬费用的支付比例:根据丧葬费用限额的标准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6. 护理费用当员工因工伤意外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工伤意外保险将支付一定的护理费用。
具体如下:- 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护理程度的评估结果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
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二)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种组织、社会团体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从事国家限定的重点行业的;(二)从事危、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紧缺农林牧渔劳动力的;(三)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独资经营的。
意外险和工伤有冲突吗

意外险和工伤有冲突吗
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是互补关系。
首先,意外险是为了保障个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所引起的伤残或死亡而设立的保险。
意外险通常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以及意外身故的身故保险金。
它可以为个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帮助个人应对意外事件带来的财务困难。
而工伤保险是为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引发的残疾或死亡而设立的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购买给予职工的一种保障,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在保障对象上,意外险是面向个人的,个人可以自行购买;而工伤保险是由雇主为职工购买的,职工也可以通过个人参保的方式购买。
工伤保险的购买是法律规定的雇主责任,违法未参保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保障范围上,意外险通常是全面的,覆盖意外事件的各个方面,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而工伤保险主要是对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进行保障。
此外,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在理赔条件和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意外险通常在事故发生后提供赔付,而工伤保险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获得赔付。
综上所述,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种互补的保险产品。
个人可以购买意外险来增加自身在意外事件中的保障,而工伤保险则是由雇主为职工购买的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险。
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个人可以同时享受来自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保障,以确保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
公司员工保险规定

公司员工保险规定公司员工保险,是指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以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伤害等情况下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公司员工保险规定,包括保险项目、保险标准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项目公司员工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险项目: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费用。
具体保障标准以及费用承担比例等根据当地政策而有所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以外和休息时间内因突发事件导致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的权益。
具体的保障标准以及费用承担比例等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保障员工在生病或因意外伤害需要看病、住院等情况下的权益。
具体的保障标准以及费用承担比例等根据当地政策以及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公司为女性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保障在孕期和分娩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相关医疗费用。
具体的保障标准以及费用承担比例等根据当地政策以及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保险标准公司购买员工保险的保险标准,通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并根据当地政策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采购。
具体来说,保险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种类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教育背景、年龄、性别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
保额保额是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赔付金额,通常需要根据员工的年龄、职位、年资等进行测算,并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保费保费是指员工保险的费用,通常由公司全额或部分承担。
具体的保费标准以及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而定。
注意事项公司员工保险虽然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也需要员工自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险条款员工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赔付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 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 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 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 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 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 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 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 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 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 诊断。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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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四、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七、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八、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九、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十、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3、申报内容:(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日内,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十一、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二、安全事故的分析: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十三、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2、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扣分、降职、经济处罚。
(1)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造成工伤事故的;(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其本人承担;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程度,对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事故严重程度较小的,对部门主管、主要和次要责任人都进行书面警告,并对部门主管经济处罚300元,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事故严重程度较大的,对部门主管降职,并经济处罚500元,对主要责任人实行辞退,并经济处罚300元,次要责任人实行记过,并经济处罚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1、公司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在公司参加保险人员,从事现场施工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负责自选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5、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6、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承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
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
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