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实施范围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登记表(原件5份纸质及1份电子版);
2.工程勘察文件(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原件3份纸质及1份电子版);
3.结构计算书(原件3份纸质及1份电子版);
4.建筑和结构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含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3份纸质及1份电子版)。
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

青建办字〔2010〕9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根据《条例》的“修订说明”,此处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条例》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是指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纳入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专家组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或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专家组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委按有关规定选任。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一) 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市三区的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内四区的项目,直接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议的召开日期。
五、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包括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计算书);(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六)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七)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八)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9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与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和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和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枣住建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和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及相关单位:为落实中共枣庄市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枣庄市贯彻<山东省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主要任务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枣庄市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省、市防灾减灾救灾中有关抗震设防工作部署,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1.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地震风险防治,增强责任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树立“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将工作重点转向灾前预防,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2.明确涉及住建部门的相关工作内容:抗震设防工程技术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安全性能排查、鉴定、加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救援、灾后恢复重建,信息报送、调查评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等。
3.健全专项论证及专项审查、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备案、抗震加固设计审查、乡村民居抗震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制度。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范围

抗震设防专项审査及范围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 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査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査,并将审査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一)医疗卫生工程1.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2.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3.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4.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5.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1.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2.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结构超限委员会审查实施细则》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4.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五)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审定专家组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申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并由这些主管部门批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六)建设、设计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提交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并对执行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委员会办公室也可在当地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按稽查要求对有关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抗震设防审查项目的管理档案。
第三条项目审查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规模和重要性,一般由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有关专业的委员和相关的专家共五名以上组成,当场地条件复杂时.需有勘察专业的专家参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简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简述
贺高凯
【期刊名称】《中华建设》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后简称超限工程)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复杂性、特殊类型及大跨屋盖等四个方面超过现行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
本文仅对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的超限判定、审查分类、申报材料等三个部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简单介绍。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贺高凯
【作者单位】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73.31
【相关文献】
1.郭允冲在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加强监管严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关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J],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J], ;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的通知(鲁建设字[2020]12号) [J],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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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规定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一)医疗卫生工程1. 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2. 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3. 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4.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5. 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1. 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2. 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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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
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
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
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
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
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
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
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
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
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
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
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
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
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
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
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
“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
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
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
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
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
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
况;
(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
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
报审查。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
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
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
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
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