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2023最新最全)

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2023最新最全)范本 1:一、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1.行政责任1.1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伤预防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
1.2 若企事业单位未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工伤鉴定2.1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工伤鉴定。
2.2 工伤鉴定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工伤后,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3.1 医疗费3.1.1 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2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3.2 住院伙食费3.2.1 工伤事故导致住院的,应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
3.2.2 伙食费标准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3 交通费3.3.1 工伤劳动者因医疗治疗需要,往返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4 丧葬费3.4.1 企事业单位应支付工伤劳动者的丧葬费用。
3.4.2 丧葬费用包括装殓费、殡仪馆或者殡葬场所费用、火化费等。
4.劳动能力损失津贴金4.1 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等级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能力损失津贴金的支付标准。
4.2 劳动能力损失津贴金分为全日工龄标准、半日工龄标准和季日工龄标准。
5.其他赔偿费用5.1 伤残津贴5.1.1 工伤劳动者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支付伤残津贴。
5.2 护理费5.2.1 工伤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影响,需支付护理费用。
5.3 误工费5.3.1 工伤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支付误工费用。
6.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相关内容。
7.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相关解释和注解文件。
--------------------------------------------------------------------------------------------------------------------------------------范本 2:一、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1.事故责任的追究1.1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事故预防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以及误工费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项目以及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1. 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费、诊断费、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根据工伤程度和治疗需要,医疗费用可以按病例报销或直接付款。
工伤赔偿项目要求雇主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医院费、药费、康复费等。
2.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根据工伤后残疾程度确定的。
根据伤残程度鉴定结果,将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支付给工伤职工,以每月工资的固定比例进行发放。
3. 丧葬费用:
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死,雇主应支付丧葬费用。
丧葬费用包括治丧费、灵车费、丧葬礼品费、额外礼金等。
4.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治愈出院后,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程度和治疗需要,医疗费用可以按病例报销或直接付款。
5. 住院伙食补助金:
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无力进食,就需要通过胃管或者静脉注射等方式,雇主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金。
6. 误工费:
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不能正常工作,就需要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计算方式一般为,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21.75*工伤职工在编制级别工资系数。
以上就是工伤赔偿项目的主要内容。
雇主在发生工伤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支付。
3. 交通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4.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按照本人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工伤津贴标准的,按照工伤津贴标准支付。
5.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其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地方情况等,工伤赔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本人工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合理确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按照以下五类赔偿:一、医疗费;二、一次伤残赔偿金;三、生活护理费;四、死亡赔偿金;五、丧葬费。
第二章医疗费第四条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项目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五条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费用范围。
第六条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章一次伤残赔偿金第七条一次伤残是指因工作造成要永久或者长期接受治疗、康复,或者在工作中出现下列一种或几种损伤的情况: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
第八条一次伤残赔偿金按照一次伤残的程度和被保险人的月工资进行综合计算。
第九条一次伤残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生活护理费第十条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进行基本生活护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生活护理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生活护理的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五章死亡赔偿金第十三条死亡赔偿金是指因工伤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对死者的家属给予的一次性赔偿金。
第十四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家属。
第六章丧葬费第十六条丧葬费是指因被保险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用。
第十七条丧葬费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丧葬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死者的家属。
附件: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人工伤的保护和赔偿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因此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但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情况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 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通常由工伤保险或雇主承担。
2. 工伤补助金:是因工伤导致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龄和伤残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
3. 丧葬费: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葬礼、丧葬等相关费用。
4. 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根据伤残程度、工资、工龄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
5. 生活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可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法律指导。
2024版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

2024版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2.1 医疗费用赔偿2.2 伤残赔偿2.3 停工留薪期工资2.4 护理费2.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 丧葬费及抚恤金第三章:赔偿标准3.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3.2 伤残赔偿标准3.3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3.4 护理费标准3.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3.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3.7 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第四章:赔偿程序4.1 赔偿申请4.2 赔偿审核4.3 赔偿支付第五章: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方式5.2 争议解决机构5.3 争议解决程序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6.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6.3 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范围7.2 保密义务7.3 保密期限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违约金的确定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9.3 其他约定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字日期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件11.1 附件清单11.2 附件的法律效力11.3 附件的保管与使用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工伤保险赔偿中的项目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投保的工伤保险赔偿事宜。
1.3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所称“工伤保险赔偿”是指因乙方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工伤保险赔偿项目2.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乙方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等。
2.1.1 医疗费用的范围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2.2 伤残赔偿根据乙方工伤导致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赔偿金。
2.2.1 伤残等级的确定一级至十级伤残2.3 停工留薪期工资乙方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
工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

工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工伤赔偿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对照表1. 项目A:医疗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理论上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但可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协商。
2. 项目B:护理费-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护理费按照被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由保险机构按月给付一定比例的工资进行赔偿。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的护理费用可根据具体案件协商确定。
3. 项目C:交通费-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患者因治疗需要产生的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通常按照实际费用提供报销。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的交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赔偿。
4. 项目D:误工费-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工伤患者因工伤导致的误工期间,可按一定比例获得工资作为赔偿。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的误工费用由责任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赔偿,可以协商确定。
5. 项目E:人身痛苦赔偿金-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患者因工伤遭受人身痛苦可获得人身痛苦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伤情评定及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导致的人身痛苦可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赔偿金额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6. 项目F:残疾赔偿金-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患者因工伤导致的残疾可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伤情评定及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普通人身损害导致的残疾可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赔偿金额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残疾赔偿和身故抚恤等保障。
2.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指在非工作环境中,个人因他人行为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项目工伤保险和普通工伤险的赔偿标准

项目工伤保险和普通工伤险的赔偿标准一、项目工伤保险的定义1. 项目工伤保险是指针对特定项目或工程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项目工伤保险通常由完工保险公司向项目承包方提供,以覆盖在特定项目上工作的劳动力的工伤风险。
二、普通工伤险的定义2. 普通工伤险是由国家规定的,用以补偿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或致残的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普通工伤险通常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覆盖所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伤风险。
三、赔偿标准比较3. 赔偿对象项目工伤保险:特定项目上工作的劳动力普通工伤险:所有劳动者4. 赔偿范围项目工伤保险:通常只覆盖在特定项目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普通工伤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工伤事故5. 赔偿金额项目工伤保险:赔偿金额通常由特定项目的保险合同规定普通工伤险:赔偿金额由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6. 报案程序项目工伤保险:通常需要按照特定保险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案普通工伤险: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案7. 赔偿时效项目工伤保险:赔偿时效通常由特定项目的保险合同规定普通工伤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进行赔偿四、结论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项目工伤保险和普通工伤险在赔偿标准上存在一些差异。
项目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特定项目的工伤风险,其赔偿标准受特定项目的保险合同规定限制;而普通工伤险则是一种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赔偿标准受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制。
在选择工伤保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和选择。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也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大程度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由于项目工伤保险和普通工伤险在赔偿标准上存在一些差异,劳动者在选择工伤保险时需要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探讨项目工伤保险和普通工伤险的赔偿标准及其影响因素。
一、项目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及影响因素1.1 赔偿标准:项目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通常由特定项目的保险合同规定。
集中施工与装配加工制作类专业的劳动者,因工伤未能从事原工作,下岗失业后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工人工伤与工伤致残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伤工伤待遇和工伤伤害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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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我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2009年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47.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8.5元/月。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
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75.12-43)×1.2×2695元/月=103876.08元。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黄某(女,48岁),一次工伤事故经鉴定为9级伤残,其工资1500元,则按照规定,他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500=12000元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的:(81.08-48)×0.4×2695元/月=35660.24(元)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
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系数*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75.12岁;女81.08岁。
厦门市上年度(2008)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
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