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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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 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 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 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公民就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 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案例:女青年王某由于上夜班,常常要在晚 上十一点钟下班回家,一个人走在一段路 灯昏暗的小巷里,内心十分害怕。为了给 自己“壮胆”,随身带了一把匕首。某天 晚上王某走在这段路上时,有一位男青年 向她冲过来。她以为是遇到了歹徒要袭击 自己,掏出匕首,就向男青年刺了一刀, 致男青年重伤。事后得知,该男青年是因 为妈妈夜里突然生病,才急急忙忙跑出来 去给妈妈买药。该女青年的行为,就属于 假想的防卫。
该类行为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 令的行为、基于受害者承诺的行为等。
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 不能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排 除某一行为的犯罪性,是因为该行为不具备犯罪 构成的某些或者某个要件。 比较:
案例1 陈某系一位二十多岁的农民,2005年春节过后, 在打牌时与王某发生口角,被王某打了一耳光,负气 离开。回家后越想越觉得窝囊,遂找了一根木棒返回 现场,此时王某还在与他人打牌。陈某抄起木棒对王 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脾脏破裂,后被摘除。 案例2 一歹徒冲进某中学,持刀欲伤害一名学生。危 急之中体育老师李某一拳将歹徒打倒,致其脾脏破裂, 后被摘除。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精品PPT课件

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与本 县张某(人称“烂崽”)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劝开,但张某 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是说到做到之人,为 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同年4月16日下午, 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 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 走?”刘误以为是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 转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说在 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取乐。刘某 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杨 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甲:抢劫? 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相互斗殴
对象条 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5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 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情急之下的哥夺刀杀死劫匪
周太荣,42岁,成都市天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 在龙泉驿区同安镇,一位搭车的小伙子持刀抢劫周太 荣,在双方搏斗中,小伙子被杀死。
排除犯罪性行为

护的利益必需大于损害的利益案例分析
.
• 避险过当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三、犯罪形态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因为主客观的原
因,停顿在不同阶段而形成的犯罪形态。
• 主要包括以下形态: •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 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
.
• (一)犯罪既遂 • 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
• 3、犯罪中止的处罚 • (1)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6
.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态
• 一、概念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 •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相应
的刑事责任年龄。案例分析
.
• (二)主观方面的条件 •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分
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
• 3、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需危险正在发生才能实
行
• 4、避险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 5、避险的限制条件--必需不得已才能实行。 • 6、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
任的人,不能为了本人利益实行紧急避险
• 7、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保
• (四)犯罪中止 • 1、概念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危害结果发生的。
.
• 2、分类 • 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预备中止和实行中
止
• 3、条件 •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必须在既遂以
前
• (2)自动性: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
.
• 避险过当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
三、犯罪形态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因为主客观的原
因,停顿在不同阶段而形成的犯罪形态。
• 主要包括以下形态: •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 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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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既遂 • 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
• 3、犯罪中止的处罚 • (1)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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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态
• 一、概念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 •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相应
的刑事责任年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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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观方面的条件 •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分
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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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需危险正在发生才能实
行
• 4、避险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 5、避险的限制条件--必需不得已才能实行。 • 6、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
任的人,不能为了本人利益实行紧急避险
• 7、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保
• (四)犯罪中止 • 1、概念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危害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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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类 • 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预备中止和实行中
止
• 3、条件 •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必须在既遂以
前
• (2)自动性: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
第九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相似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 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符合某种犯罪构 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有可能引起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 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 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 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既不负有应当预见的 义务,也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
二、阻却犯罪事由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阻却犯罪事由的行为形式 在刑法理论上,阻却犯罪事由的行为形式多种多 样,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 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正当命令的行为,经 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三类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意外事件。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所谓正当防 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 的反击、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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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刑法的规 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既可以是指人身伤 害甚至死亡,也可以是指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 是说是一种行为人无意识、无意志的情形。
第九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的来源不同。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 损害的对象不同。 (二)损害的对象不同。 损害的方法不同。 (三)损害的方法不同。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对必要限度的要求不同。 (五)对必要限度的要求不同。 行为的主体范围不同。 (六)行为的主体范围不同。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 害者本人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①客观必需说。 ②基本相适应说。 ③相当说。
保护权益大小、不法侵害的缓急
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
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进行行凶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采取防卫行为, 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 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责任。 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
家 、 公共利益 、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造成损害 不负刑事责任。 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条件: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 况下才能实施
客观情况:环境、时间、危险的紧急程度、 自身生理如年龄、经验、体格等 主观情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四)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 益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要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保护的合 法权益,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排除犯罪的事由

3、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 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案例1】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 长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 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1续】张某非常气愤,顺手拿起地上的
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
性质: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 害者进行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 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包括: (1)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等。 (2)违法的侵害行为。如其情节轻微的斗 殴、破坏,小偷小摸行为。
【案例1】中乙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法侵害。
【案例】 便衣警察甲巡逻时发现一户人家有异 样,怀疑有盗窃发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 男主人乙刚到家不久。乙见家中被盗,又闻门 外有脚步声,以为窃贼返回,便拿起大棒藏在 门后,待甲进门举棒便打。甲以为是窃贼袭击, 拔枪射击。结果甲受轻伤,乙受重伤。 【解析】 甲乙行为均非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 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而对他人实施侵 袭的行为。
【案例】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长 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甲下班回家路上,仇人乙忽然
出现并挥拳相向。甲随手拿起路边砖
头将乙打成重伤。
性质:防卫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刑法针对人的 生命不可重复性设立的规定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PPT课件

10
•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 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
•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7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 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 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 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 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 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刑法学
1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 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
•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7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 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 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 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 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 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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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
答案及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 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
司法考试真题
4.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 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 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2)都属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 责任。 (3)主观上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正当 目的。
(4)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 都规定了相同的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 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 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 性。
我国刑法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 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 主客观因素。
答案及解析:2002-2-6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 题中,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在自己外出时,于住宅内 安装防卫装置 ,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危险 ,当乙以实施盗窃目的而 正在进行撬门等一系列不法犯罪行为时 ,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的 ,对此, 甲的行为该当前述条文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无须对致使乙轻伤的结果承 担刑事责任.应注意区分在家中安置和在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 进入的场所不同,后一种情形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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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行凶、杀人是暴力行为自不待言,这里所说的强奸、抢劫、 绑架均指的是暴力强奸、抢劫、绑架。
第二,并非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的防 卫都适用该款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 才适用该款规定。
第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并非是指罪名,而是犯罪行为。如 抢劫枪支、弹药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等。
或是主客观不法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是否可以正当防 卫? 第四,如何理解“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含义。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 即不法侵
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2)理解 第一,何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
临危险说? 第二,何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A.危害结果形成说认为,是否形成了结果作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 B.危害制止说。认为以不法侵害被制止时,是不法侵害的结束。 C.排除危险说。 D.统编教材上的意见: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
中,防卫人可以通过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的。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防卫 79年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97刑法的修改之处: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 条件:(1)在防卫目的性上,增加规定了“国家利 益和“财产”权利的内容;(2)将“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修改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第二,调整了防伪过当的标准(1)将“超过必要限 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将“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3)处罚删 去了“酌情”。
(3)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1)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一,必需说。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
第四,特殊防卫的对象不限于上述刑法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 其他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也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如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3)限度标准的理解 第一,97刑法与79刑法不同,肯定了防卫行为在手段、工具、强度
及后果等方面适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之间是并列、递进关系。 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问题。 第三、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 行为人的认识确定。为此,不仅要注意考察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 程度、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还要注意考察侵害行为的 场所、环境等。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四,在对方侵害行为不确定时,如何判断侵 害行为的强度,我们认为要从有利于防卫人的 角度进行解释。
第五,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符合该款规定的正 当防卫,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
97年刑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1)“不法侵害”的含义 行为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侵袭
和损害行为。 (2)理解 第一,从主体上看,是指人的行为。动物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 第二, 从范围上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一
切不法侵害行为? 第三,从性质上看,如何理解不法?客观违法论和主观违法论,抑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关于名称。无限防卫、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2.如何评价银行标语:“对正在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 可以依法当场击毙。” 3.关于该款的理解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法律性质:权利行为,有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前提(起因):“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
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为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标准。 第二,基本相适用说。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所谓 相适应,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同,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从轻重、大小等方面衡量大体相适用。(79年刑法是通说) 第三,97刑法:只要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利益的需要,实 施正当防卫行为有些超出必要限度但不明显,或是否超出必要限 度比较模糊,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没有造成达到“重大”程度 的损害,都是允许的。 (2)何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