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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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正当行为

第九讲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案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 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 害的发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 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公民就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 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案例:女青年王某由于上夜班,常常要在晚 上十一点钟下班回家,一个人走在一段路 灯昏暗的小巷里,内心十分害怕。为了给 自己“壮胆”,随身带了一把匕首。某天 晚上王某走在这段路上时,有一位男青年 向她冲过来。她以为是遇到了歹徒要袭击 自己,掏出匕首,就向男青年刺了一刀, 致男青年重伤。事后得知,该男青年是因 为妈妈夜里突然生病,才急急忙忙跑出来 去给妈妈买药。该女青年的行为,就属于 假想的防卫。

该类行为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 令的行为、基于受害者承诺的行为等。


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 不能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排 除某一行为的犯罪性,是因为该行为不具备犯罪 构成的某些或者某个要件。 比较:


案例1 陈某系一位二十多岁的农民,2005年春节过后, 在打牌时与王某发生口角,被王某打了一耳光,负气 离开。回家后越想越觉得窝囊,遂找了一根木棒返回 现场,此时王某还在与他人打牌。陈某抄起木棒对王 某进行殴打,致王某脾脏破裂,后被摘除。 案例2 一歹徒冲进某中学,持刀欲伤害一名学生。危 急之中体育老师李某一拳将歹徒打倒,致其脾脏破裂, 后被摘除。

第九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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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0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打麻将时与本 县张某(人称“烂崽”)发生矛盾,并相互殴打,后经人劝开,但张某 扬言一定找人对刘某进行报复。刘某知道张某是说到做到之人,为 防止报复,即在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同年4月16日下午, 天色昏暗,刘某一个人在街上遛达,当其走到本县邮电局门口时, 突然一个人从后面用一把马叶刀架在他脖子上说:“看你往哪里 走?”刘误以为是张某找的人前来寻机报复,为了先发制人,抽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后一捅,只听见来人“哎哟”一声滚倒在地,刘某 转身一看,发现是自己的邻居杨某,便问杨某是怎么回事,杨说在 路上捡得一把马叶刀,刚好看见刘某,就拿刀想吓唬他取乐。刘某 知道自己伤错了人,当即喊来他人一起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后杨 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甲:抢劫? 乙: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相互斗殴
对象条 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5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 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情急之下的哥夺刀杀死劫匪
周太荣,42岁,成都市天颖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 在龙泉驿区同安镇,一位搭车的小伙子持刀抢劫周太 荣,在双方搏斗中,小伙子被杀死。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护的利益必需大于损害的利益案例分析
.
• 避险过当的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
三、犯罪形态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因为主客观的原
因,停顿在不同阶段而形成的犯罪形态。
• 主要包括以下形态: •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 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
.
• (一)犯罪既遂 • 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
• 3、犯罪中止的处罚 • (1)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2)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6
.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态
• 一、概念 •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 •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相应
的刑事责任年龄。案例分析
.
• (二)主观方面的条件 •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分
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
• 3、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需危险正在发生才能实

• 4、避险的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 5、避险的限制条件--必需不得已才能实行。 • 6、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
任的人,不能为了本人利益实行紧急避险
• 7、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保
• (四)犯罪中止 • 1、概念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危害结果发生的。
.
• 2、分类 • 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预备中止和实行中

• 3、条件 •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必须在既遂以

• (2)自动性: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

第九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相似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 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符合某种犯罪构 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有可能引起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 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 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 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既不负有应当预见的 义务,也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
二、阻却犯罪事由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阻却犯罪事由的行为形式 在刑法理论上,阻却犯罪事由的行为形式多种多 样,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 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正当命令的行为,经 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三类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意外事件。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所谓正当防 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 的反击、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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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刑法的规 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既可以是指人身伤 害甚至死亡,也可以是指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 是说是一种行为人无意识、无意志的情形。
第九章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的来源不同。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 损害的对象不同。 (二)损害的对象不同。 损害的方法不同。 (三)损害的方法不同。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对必要限度的要求不同。 (五)对必要限度的要求不同。 行为的主体范围不同。 (六)行为的主体范围不同。
1.防卫挑拨。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3.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 害者本人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①客观必需说。 ②基本相适应说。 ③相当说。
保护权益大小、不法侵害的缓急
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
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进行行凶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采取防卫行为, 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 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责任。 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
家 、 公共利益 、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造成损害 不负刑事责任。 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条件: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 况下才能实施
客观情况:环境、时间、危险的紧急程度、 自身生理如年龄、经验、体格等 主观情况: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四)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 益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要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小于保护的合 法权益,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

3、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 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案例1】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 长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 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1续】张某非常气愤,顺手拿起地上的
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
性质: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 害者进行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 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包括: (1)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等。 (2)违法的侵害行为。如其情节轻微的斗 殴、破坏,小偷小摸行为。
【案例1】中乙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法侵害。
【案例】 便衣警察甲巡逻时发现一户人家有异 样,怀疑有盗窃发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 男主人乙刚到家不久。乙见家中被盗,又闻门 外有脚步声,以为窃贼返回,便拿起大棒藏在 门后,待甲进门举棒便打。甲以为是窃贼袭击, 拔枪射击。结果甲受轻伤,乙受重伤。 【解析】 甲乙行为均非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 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而对他人实施侵 袭的行为。
【案例】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长 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甲下班回家路上,仇人乙忽然
出现并挥拳相向。甲随手拿起路边砖
头将乙打成重伤。
性质:防卫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刑法针对人的 生命不可重复性设立的规定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PPT课件

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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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 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
•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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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 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 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 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 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 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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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
答案及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 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
司法考试真题
4.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 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 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2)都属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 责任。 (3)主观上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正当 目的。
(4)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 都规定了相同的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 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 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 性。
我国刑法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 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 主客观因素。
答案及解析:2002-2-6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 题中,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在自己外出时,于住宅内 安装防卫装置 ,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危险 ,当乙以实施盗窃目的而 正在进行撬门等一系列不法犯罪行为时 ,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的 ,对此, 甲的行为该当前述条文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无须对致使乙轻伤的结果承 担刑事责任.应注意区分在家中安置和在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 进入的场所不同,后一种情形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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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行凶、杀人是暴力行为自不待言,这里所说的强奸、抢劫、 绑架均指的是暴力强奸、抢劫、绑架。
第二,并非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的防 卫都适用该款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 才适用该款规定。
第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并非是指罪名,而是犯罪行为。如 抢劫枪支、弹药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等。
或是主客观不法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是否可以正当防 卫? 第四,如何理解“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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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含义。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 即不法侵
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2)理解 第一,何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
临危险说? 第二,何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A.危害结果形成说认为,是否形成了结果作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 B.危害制止说。认为以不法侵害被制止时,是不法侵害的结束。 C.排除危险说。 D.统编教材上的意见: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
中,防卫人可以通过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的。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防卫 79年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97刑法的修改之处: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 条件:(1)在防卫目的性上,增加规定了“国家利 益和“财产”权利的内容;(2)将“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修改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第二,调整了防伪过当的标准(1)将“超过必要限 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将“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3)处罚删 去了“酌情”。
(3)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1)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一,必需说。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
第四,特殊防卫的对象不限于上述刑法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 其他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也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如劫持航空器罪等。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3)限度标准的理解 第一,97刑法与79刑法不同,肯定了防卫行为在手段、工具、强度
及后果等方面适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侵害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第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之间是并列、递进关系。 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问题。 第三、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 行为人的认识确定。为此,不仅要注意考察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 程度、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还要注意考察侵害行为的 场所、环境等。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四,在对方侵害行为不确定时,如何判断侵 害行为的强度,我们认为要从有利于防卫人的 角度进行解释。
第五,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符合该款规定的正 当防卫,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
97年刑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1)“不法侵害”的含义 行为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侵袭
和损害行为。 (2)理解 第一,从主体上看,是指人的行为。动物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 第二, 从范围上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一
切不法侵害行为? 第三,从性质上看,如何理解不法?客观违法论和主观违法论,抑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 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关于名称。无限防卫、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2.如何评价银行标语:“对正在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 可以依法当场击毙。” 3.关于该款的理解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念和性质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法律性质:权利行为,有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前提(起因):“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
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为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标准。 第二,基本相适用说。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所谓 相适应,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同,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从轻重、大小等方面衡量大体相适用。(79年刑法是通说) 第三,97刑法:只要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利益的需要,实 施正当防卫行为有些超出必要限度但不明显,或是否超出必要限 度比较模糊,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没有造成达到“重大”程度 的损害,都是允许的。 (2)何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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