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资产市场转让的运作

合集下载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课件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课件

03
国内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案 例分析
中国银行的债转股案例
总结词
通过债转股,将银行的债权转化为股权,降低银行风险,提高企业偿债能力。
详细描述
中国银行在债转股方面的实践,通过与大型企业合作,将部分不良贷款转化为股权,实现了不良资产 的剥离和风险的分散。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不良资产的分类
根据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不良资 产可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01
02
03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经济周期波动、政策调整 等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还款 能力下降,形成不良资产。
信贷风险管理不善
银行在贷款审批、风险评 估和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 缺陷,导致不良资产的产 生。
行业风险集中

02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对债务人的偿债方式和偿债时间进行重新安排, 以降低风险和减轻负担。
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包括: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债务重组协议等,通过这些方 式,银行可以延长债务的还款期限、降低利率或改变还款方式,以帮助债务人恢 复偿债能力。
法律追索
05
未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趋势 与展望
不良资产处置的多元化手段
债务重组
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债务 减免、债务置换等,优化债务
结构,降低不良资产率。
资产证券化
将不良资产打包转化为可交易 的证券化产品,通过市场机制 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流转。
债转股
将债权转化为股权,通过股权 投资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和 重组,实现不良资产的盘活和 增值。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课件
• 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 • 国内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案例分析 •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挑战与机遇 • 未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趋势与展望

抵债资产法律规定(3篇)

抵债资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违约或其他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物。

在我国,抵债资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抵债资产的定义、类型、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债资产的定义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违约或其他原因,将其拥有的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抵债资产包括以下几类:1. 货币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2.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3. 产权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4. 动产,如车辆、设备、原材料等;5. 其他可以转让的资产。

三、抵债资产的类型1. 现金抵债:债务人将现金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2. 货币资产抵债:债务人将货币资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3. 产权资产抵债: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4. 动产抵债:债务人将动产如车辆、设备、原材料等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5. 其他资产抵债:债务人将其他可以转让的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四、抵债资产的权利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1)要求债务人按照抵债协议履行债务;(2)对抵债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债权人的义务(1)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抵债资产;(2)妥善保管抵债资产,不得擅自处分;(3)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务人的权利(1)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履行抵债义务;(2)在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有权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债务人的义务(1)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抵债资产;(2)不得擅自处分抵债资产;(3)在抵债资产达到约定的抵债条件时,依法履行抵债义务。

首封权还重要吗(执行重点解释)

首封权还重要吗(执行重点解释)

首封权还重要吗?——当然啦!(2016-06-13)首封权是程序权利,先占此项权利者赢得对查封物的首先处置权。

优先债权是实体权利,银行贷款放出去了,此贷款有抵押物担保,未来抵押物拍卖了,银行是第一顺序受偿人,贷款金额即优先债权。

此外,优先债权包括各种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如质押权、留置权、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及航空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

优先债权是财产处分后的第一受益者,但得等首封权人处置完查封财产后再分配。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了首封权与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的协调原则,有人认为这变更了查封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原则,首封权不再那么重要了。

其实不然,《批复》仍坚持了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大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保障执行效率,才由优先债权法院处分,而且,若没有优先债权存在,就更是“首封为王”了。

首封权人对抗优先债权人的诀窍是“快”,效率优先。

比如龟兔赛跑,兔子首封财产后,得抓紧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开始拍卖或变卖财产,如果一刻不停歇,乌龟(优先权人)一般是追不上兔子的。

原因是一般情况下,乌龟会想,无论谁有财产处置权,反正最后也是先给我分,急啥。

在保全和诉讼程序上往往落后于兔子。

如果兔子再利用首封话语权耍点小聪明,乌龟也只能给兔子让点利了。

小编主和不主战,但万一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该出手时要出手。

本文着重讨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如何运用首封权化解不良,其中的债务人以企业法人为例,且不会因资不抵债导致破产。

债务人是个人的,留待今后分解。

有人问了,既然财物最终属于优先债权人的,人家吃肉,我还不一定喝到汤,费那个神干嘛?关于查封的奥妙,这里边儿讲究就大了,首封债务人财产后,至少可从以下五个途径增信减额:1.被查封财产价值大,未来执行变现的价款只要超过各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即便财产处置权移交回优先债权法院,剩下分配款项就是首封权银行的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

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问题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依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因此,权利人转让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允许。

您提出的“买卖法院判决书”的问题,实质上只是对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未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判决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坚持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尊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平等保护。

债权受让人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集体还是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取向。

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不良资产,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银行、证券等的不良资产,一般是指那些违约的不良贷款,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是需要对这些不良资产进行相关处置的,这样才能避免风险。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不良资产处置有什么意义第一,不良资产是有价值的资产资产的“良”与“不良”,其实是相对定价与未来现金流的关系而言的,只要定价精准合理,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潜在价值,这块资产就不应该被打上“不良”的标签。

不良资产从业者应该进一步树立“不良资产是有价值资产”的理念,不良资产虽然是风险高、损失大,但是具有不同回收价值,关键是要经营管理得当,以最大限度获取价值回报。

第二,不良资产处置是创造价值的经营行为当前,盈利增速持续下滑是银行业面临的共同挑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开源”入手,通过经营转型,开拓新的市场、客户和业务,但也要注意在“节流”上做文章,特别是加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尽可能降低资产损失。

可以说,破解利润-不良-拨备不确定的三角难题,不良资产处置发挥着重要作用。

还要看到,当前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着新的环境。

第三,不良资产处置是商业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既是风险化解的过程,也是信贷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

一方面,通过灵活运用包括债务重组、批量转让、证券化、债转股等在内的多种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方式,可以快速降低不良率,净化资产负债表,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点在不良贷款生成率较高的时期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实施不良资产处置,有利于腾出信贷资源和监管资本,并将其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生命力的行业和企业,有利于推动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从而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一)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2、注意催收的方式;3、催收主体的问题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协议处置: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过期对拍卖效力影响的法律分析在实施司法委托执行财产拍卖中,通常会遇到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难以实现拍卖成交的问题。

《评估报告》过期,能否继续实施拍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

对此,笔者就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之外的执行财产拍卖,略谈自己的看法。

一、资产评估行为与拍卖行为是两种不通的价格定价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即称为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为具有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的特点。

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辞海》中对拍卖的解释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拍卖行为必须遵守《拍卖法》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法律约束性的特点。

拍卖结果是在拍卖信息公开、遵照法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而产生的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

与评估结论的评估价格,有本质的区别。

二、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仅是确定保留价的参考。

与执行财产拍卖需要评估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规定中:《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

浅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浅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浅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者:刘婷婷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1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不断累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

并且,受到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债务企业的现金清偿能力逐渐降低,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收回债权成为商业银行的无奈之选。

然而,抵债资产的快速增长,对商业银行利润的侵蚀和对区域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在分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基础上,分析了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特点,探讨了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了防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一、引言《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中规定抵债资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银行不得已采取以资抵债的处置方式。

然而,抵债资产在接收、保管、处置等环节面临着众多风险和障碍,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因此,探讨抵债资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特点《办法》中规定以资抵债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失去现金偿债能力时,银行与其协商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一)银行的无奈之选当债务人与担保人无法用货币资金进行偿债时,说明经营已陷入困境,资金流动性极差,债务减免、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都需要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筹资能力,呆账核销则意味着全额计提拨备,且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是穷尽其他方式之后的终极选择。

因此,当债务人尚有一部分资产,通过诉讼法院无法实现抵押物和查封物变现时,为尽可能挽回损失,接受抵债资产是相较而言可行的一种处置方式。

同时,部分法院存在片面追求结案率,以变卖价格强行裁定,迫使银行不得已接收抵债资产;外部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质量和不良贷款压降的严格考核,使以资抵债成为压降账面不良的实用手段。

法拍房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拍房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拍房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法拍房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拍卖前,查封房屋(二)拍卖前,评估房屋(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

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查封资产市场转让的运作
——海南省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资产转让案例
裴东平 王国庆 张敏
一、项目背景
资产转让方海南省三亚市城乡建设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城建总公司)是三亚市的
国有企业。2003年该公司与海南省某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需向债权人偿还人
民币869万余元。因该公司无力支付,2004年3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位于三亚湾海
坡开发区24513.58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海坡项目),并拟以评估价3948.91万元进
行拍卖。至2004年底,司法执行程序因故未能履行。2005年7月,三亚城建总公司在与另一企业债
权债务的法律诉讼中败诉,海坡项目又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在此期间,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东方公司)为在三亚建立南
海石油勘探开发基地,主动联络三亚市国资委、三亚城建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商洽受让海坡项
目事宜。鉴于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阶段,案情复杂,产权转让操作难度大。2005年3月,三
亚市国资委领导和中石油东方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人专程到海南产权交易所咨询海坡项目转让相关
事宜。

为有利于海坡项目转让的顺利操作,产交所负责人建议先从宏观政策层面为项目转让创造有利条
件:三亚市国资委和三亚城建总公司向三亚市委、市政府汇报,中石油东方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人向
中石油东方公司有关领导汇报,争取由市政府出面与中石油东方公司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三亚市委
领导的支持下,2005年4月26日,三亚市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与中石油东方公司签定了《三亚市人
民政府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石油东方公司承诺加大在海南
省三亚市的投资,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支持三亚市的发展;三亚市政府承诺创造一切必要条件,支持
中石油的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并支持中石油东方公司在三亚市建设油气勘探开发基地。

二、转让程序
为保证海坡项目的合法操作,产交所主动联络三亚市国资委、检察院、三亚市城建总公司共同与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请求法院从国家、海南省和三亚市整体利益出发,
充分考虑三亚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暂停司法执行行为,允许三亚市城建总公司委托产交所公开
转让海坡项目,获得了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2005年5月底,产交所正式受理三亚市城建总公司海坡项目转让委托业务。为了既能贯彻三亚市
委、市政府的意图,又能依法合规操作。经与委托方协商,根据“3号令”的有关规定,设定了不带
有指向性的受让条件,目的是防止炒作土地,避免单纯房地产投资商染指。然后通过《海南日报》和
“海南产权交易网”向社会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公告期20个工作日满后,仅有中石油东方公司一家
符合受让条件并提出受让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此项目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操作。

2005年6月23日,在产交所主持下,三亚市城建总公司与中石油东方公司正式签订了“海坡项
目产权转让协议”。同时,经过产交所的协调,中石油东方公司同意协议转让价在原评估值的基础上
增加50万元人民币;省高院和三亚市中院配合转让操作及时为海坡项目办理了解封的法律手续;海
坡项目转让总价款3999万元由中石油东方公司汇入产交所结算账户,在办理完结算交割手续后,产
交所出具了交易鉴证书,将全部款项转给三亚城建总公司,并及时通知法院完成诉讼执行工作。

海坡项目产权转让成功,不仅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为司法查封的国有资产转让提供了
有益的示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