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读书笔记
民法笔记总整理

民法笔记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民法笔记

民法笔民法笔记本文是转贴的哈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第一课读书笔记

民法第一课读书笔记
我读了《民法》第一课的内容,以下是我的读书笔记:
《民法》第一课主要介绍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和保护人格尊严。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通过规范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
民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二是保护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三是调整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民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保障。
总体来说,民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它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民事关系、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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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1、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2、形式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以同质救济为原则)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观念1、概念: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2、民法是私法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1民法与经济法2民法与商法3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1实质渊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律效力的根据是什么。
2形式渊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说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3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4我国的民法渊源:1制定法2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4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民事习惯①习惯指人们乃至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期反复适用所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
②作为民法渊源的民事习惯必须具有四个条件:a有习惯的事实b有为法之意思c无法律明文规定d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e须把握习惯适用的时空因素(一般照顾少数民族)第五节民法的适用1概念: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2民法的适用原则: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⑶类推适用⑷例外规定排斥一般规定第六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⑴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谓民事权利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它是研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本学期,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概论的过程中,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升。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格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总称,而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2.民事主体是指拥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能力的对象。
民事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特定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3.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本意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实际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表现或者行动。
4.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自由性和意识性的要求。
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合同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本规则。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责任原则等。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律保障每个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2.自由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行使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自由意思决定权。
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编民法学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民事习惯等。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4、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那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的说,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的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导因上具有复合性。
D、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A、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B、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C、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a、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主体均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6、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具体和特定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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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绪论读书笔记
————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探讨
在《民法概要》第二章民法与私法的第一节民法制定,民商合一与特别民法中,作者简要概括了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情况。
在《民法概要》中,作者只是简短说明了民法法典是调整个人间的法律关系,商法法典规范的是商事交易关系,而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法律关系(尤其是财产上关系),有民商合一制度(台湾,瑞士),也有民商分立制度(法国,德国,日本)。
由于篇幅太短,其描述不足于向读者提供充足的知识背景,加上我对民商关系演变产生了兴趣,因此下文将介绍自己所认识到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情况。
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和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1.产生渊源
探求民商的渊源,首先应弄清楚民法和商法产生的来源。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和商法有主要三个来源:罗马法,教会法,中世纪商法。
对于罗马法,在上学期学的法理学导论中有一定的介绍,它是民法法系发展的基础。
正是由于中世纪商法形成,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得以发展起来,并且由于中世纪商法形成跟罗马法教会法没有一定联系,是独立产生的,所以中世纪商法和普通私法是平行独立的。
但须注意的是,以上指的商法是近代商法,其直接从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而对于古代商法,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古代商法规范包括在罗马私法中,形成民商合一的情况。
而民法的渊源毋庸置疑,就是罗马法,在起初,民法的意义等同于私法。
2.发展情况
可见,民商分立情况其实是自然发展产生的,而不是某国可以而为之。
中世纪末,欧洲各国将商人间通用的交易习惯和规范纳入法律,近代的商事立法产生。
直到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陆续颁布,真正标志了民商的分立。
3.产生原因探讨
民商分立在我看来,无疑是因为各国商人群体的壮大和商事关系的复杂化和国际化产生的,正是因为各国的交易频繁,商人人数众多,国与国间和人与人间难免会出现冲突和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各国政府的介入和规范,这是商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民商之所以分立,是因为商人群体的特殊性。
在早期,民法等同于私法,主要调整的是私人间的非财产关系和部分财产关系,但并没有涉及到太多的商事贸易关系,而对于主要的商事贸易群体—商人而言,随着商业贸易活动的发展,他们贸易活动的规范也逐渐形成。
可以说,近代商法立法的针对人群就是商人,而不是一般人。
对于民商合一的产生原因,我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一文中的分析比较支持。
第一,民法中概念原理的合理性。
民法中对债权,物权,权利主体,契约的概念阐述,对于各种不断产生的新的人参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概念都依然适用,即“民法具有扩张性及包容性”,所以“一旦在一个国家的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形成私法一元化的优势力量,民法包容商法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第二,参与经济活动主体的普遍性。
在这里,我认为,其实民商关系在商业活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先分离后合一的趋势,起初,当商业活动逐渐形成,商人群体渐渐壮大时,商法则专门调整商人的经济活动,因此较之具有普遍性的民法应当分离出来,而到了近现代,商业活动的主体不再具有特殊性,而逐渐转变为普遍人群,此时,商法则不应再针对商人这特殊主体,而是应针对于商事活动进行调整,此时,商法的权利主体和民法已经大致一致,民商合一的趋势也变得十分合理。
4.特点分析
首先,民法和商法的效力不一。
民法是普通私法,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根据《法理学导论》法的分类,一般法是指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社会所有群体私人活动的法律,而商法是针对特定贸易群体-商人所调整其商事活动的法律,所以商法是特别法,而民法是一般法。
在《民
法概要》中还提到特别民法的概念,指的是民法以外关于私法事项的法律,如著作权法等,在现代,商业活动的对象不再先以前一样具有特殊行,普通人群均涉及到商事活动,因此,商法作为关于私法事项的法律,可以看作是民法的特别民法。
虽然民法涉及主体大于商法,规定得更为系统全面,但商法的法典化其实是早于民法的。
其次,在内容方面民法商法规定不一。
对于民法,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而商法则没有民法那样全面的总则,规定了商人,商事公司,隐名合伙,商业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6.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探讨
不管是所谓的一元化私法还是二元化私法,无论分立合一,基本前提是不能影响商法发展,民商合一并不代表没有商法,而是商事方面纳入到民法中去。
在这里,我对究竟是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究竟哪一个难度更大产生了疑问,在《浅谈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一文中,作者认为民商分立有利于立法技术的提高,但我觉得,民商合一的难度可能会更大,毕竟在合一过程中,商法的权利主体扩大至一般人群,所涉及到的经济活动会更多,这需要更好的决策技术,程序技术和预测技术才能够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