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国际刑法期末复习总结
(完整word版)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想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冲突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3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12、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原因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13、反致的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有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14、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意识造成的,有目的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的目的;5、从客观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15、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1、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是用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由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是永远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6、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所谓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3、合同自体法;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制度: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如下的限制:1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时间可以是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发生争议后,也可以是受理的案件开庭以前,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法必须是明示;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包括其他所有方面,我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并在我国履行的的合同,其形式应适用中国法,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优先原则,在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法律规定的同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明显地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予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17、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8、平行管辖原则: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的法院对一类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19、不方便管辖:是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公共秩序的保留: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2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域外送达: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2、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刑法期末重点复习

刑法复习重点1、刑法学的含义: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科学。
2、刑法的性质:(1)阶级属性: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法律属性:①广泛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②严厉性:调整的方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
但适用刑法的后果即刑罚最为严厉。
刑罚可以剥夺自由、财产甚至于生命。
③补充性。
刑罚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代价较大,只有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时才能动用刑法,是指成为其他法律的补充措施。
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①条文:刑法规范基本单位,统一序号②款:以另起一行来表示③项:以(一)等基数号码为标志(详见法条)4、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
5、刑法解释的种类:(1)按照解释效力分为:①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不属于立法解释,而属于刑法的修改)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及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6、罪刑法定原则:7、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处理原则:①属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标准。
②属人原则。
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③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即国家保护原则和国民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共同利益为标准;⑤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法学备考期末总结

法学备考期末总结一、学习方法与技巧1.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每天的学习目标和重点内容,确保每个知识点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深入学习。
2. 利用有效的学习工具和资源:法学学习是需要大量阅读和记忆的,可以利用文献、法条等相关课本和教材,掌握一些法学学习的基本工具,如法律词典、法学字典等。
3. 整理好笔记:在学习过程中要用心做好笔记,将重点知识点进行整理,形成条理清晰的笔记,方便复习和查找资料。
4. 多做练习和模拟题:通过做练习和模拟题,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提高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5. 理论联系实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要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学习真实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学知识。
6. 小组学习互助合作:与同学组成学习小组,互相交流学习心得和感悟,共同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扰,互相监督和鼓励,增强学习的动力和信心。
二、重点知识点总结1. 宪法学: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运行的根本规范,是其他法律的基础。
在备考期末考试中,需要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学习。
2. 行政法学:行政法是指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行政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备考期末考试中,需要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法规范的种类和层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等内容。
3. 民法学: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备考期末考试中,需要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学习。
4. 刑法学:刑法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备考期末考试中,需要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和刑事责任、刑法的主体和客体、刑法的量刑和刑事程序等内容。
5. 经济法学: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备考期末考试中,需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分类和特点、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结以及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深入学习。
法学专业期末总结

法学专业期末总结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规范,探究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本学期,我在法学专业中学习了多门课程,并参与了一些实践活动。
通过这些学习和实践,我对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本篇总结中,我将回顾本学期的学习情况,并对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不足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学习情况回顾:本学期我学习了法学原理、刑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多门课程。
其中,法学原理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学方法论等内容。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刑法学是我最感兴趣的一门课程,通过学习刑法学,我对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和犯罪科学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行政法学是探究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法规的一门学科,通过学习行政法学,我了解到了政府行政的原理和规范,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民商法学是研究民商事关系的一门学科,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关系的一门学科,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律的实践运用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了课程学习,我还参与了一些实践活动。
比如,我参与了学校模拟法庭的活动,扮演不同角色进行辩论和审判,锻炼了自己的法律逻辑和辩论能力。
我还参与了学校法律援助团队的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增加了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社会责任感。
二、学习收获总结: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收获了很多。
首先,我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通过学习法学原理,我明白了法律的基本作用、价值和原则。
其次,我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通过学习刑法学、行政法学和民商法学,我了解到了不同法律领域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
再次,我对法律实践的运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刑法考试复习整理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刑法学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一)刑法学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狭义:刑法解释学(二)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二、现代刑法观念(一)价值取向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二)调整范围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c)可替代d)太昂贵(三)刑法运用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一、性质(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法学生期末总结怎么写

法学生期末总结怎么写引言:作为一名法学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切体会到了法学的重要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
在这篇期末总结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学学习中的所见所闻,总结我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对个人未来发展和法学的未来趋势进行一些展望。
一、学术知识与专业技能本学期我学习了法学导论、合同法、刑法等多门法学课程。
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我深入了解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法学导论的学习使我对法律系统和法律思维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合同法和刑法的学习则使我对民商法领域和刑法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际操作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学术知识方面,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首先,尽量亲历亲为。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践,多去法院、检察院等实地考察,亲身感受法律的实践运用。
这样既能够增加我们对法律的实践经验,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其次,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学习法律理论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例如,可以多参加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活动,通过实际操作来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
最后,通过学习法学理论,我们要注重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学术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我们要敢于质疑和挑战传统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二、综合素质与职业道德法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学术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
在法学学习中,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工作态度,使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
在综合素质方面,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需要与各种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客户、律师、法官等。
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能力。
在法学领域,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与他人合作完成各种工作。
因此,我们需要学会与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任务和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概念:主权,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完全独立,不受他国的侵害、干涉。
尊重国家主权,即一国要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任何国家一律平等,互不干涉。
发展变化:(1)主权弱化,国际性组织出现。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2)主权的共享和让路。
例如,欧洲国家主权共享与让与,使欧盟与其他国家形成有力的竞衡。
2、合法性原则:概念:内容:(1)实体合法。
即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程序合法。
必须遵守国际司法准则、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约定。
3、普遍管辖原则:概念: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均有权对罪犯进行审判,而不论犯罪是什么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于何地。
特点:(1)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即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
例如,海盗罪,贩毒罪。
(2)无任何功利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3)要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逮捕或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4)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
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域内发生(5)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
犯罪人不具有追诉国的国籍。
(6)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审判。
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其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4、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概念及内容:(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
(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够或者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5)任何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
个人刑事责任可适用的国际法上的罪名: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1)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2)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共犯的作用和地位如何,只要实施了严重的国际犯罪,都应以共同犯罪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3)个人对各种犯罪形态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
5、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原则:概念: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
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罪犯相应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到保障。
例如,出庭的权利,辩诉的权利以及公众审判的权利。
(2)无罪推定原则。
未经依法成立的法庭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即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
(3)一罪不二审原则。
法院不得对一个案件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6、国际合作原则。
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国际合作,主要是国际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实施共同的行为;(2)司法协助,是一种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为实现最终目标所作的贡献。
国际合作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
主要体现方式:(1)引渡制度;(2)双向司法互助;(3)追寻并扣押有关财产;(4)刑事诉讼程序转移。
二、国际犯罪1、概念:是指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实质要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有严重危害,冲击了国际社会的根本秩序。
(2)形式要件:构成国际犯罪,必须由国际性的违法行为。
A、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B、如果某些行为在国内是犯罪,但在国际上并未禁止,也不能构成国际犯罪。
(3)时间要件:不仅可以根据事前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犯罪,也可以根据事后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习惯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
“行为在先,法条在后”,法条对行为有溯及力。
(4)空间要件:国际犯罪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3、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三大件:、(1)客观要件(构成国际犯罪所需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A、作为: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可成立)结果犯危险犯(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某种危险,即犯罪成立)煽动和教唆(煽动即行为人公开或者秘密地通过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股东、误导和宣传,意图使他人实施其所煽动的行为。
)预谋例如,图谋劫持人质罪B、不作为:有能力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拒绝履行。
(2)主观要件:国际犯罪实施者对其行为与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国际犯罪多是“故意”,仅有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3)主体要件:A、自然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事实某一犯罪的;命令、唆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资助的;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包括提供犯罪手段;就灭绝种族而言,直接煽动的;已经以实际步骤着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
B、团体或组织:国内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非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根据法律确立,不需要国家授权)、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C、国家(存在争议)三、国际犯罪的具体罪名(一)灭绝种族罪1、概念:蓄意地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迫害行为。
2、行为模式:(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主观要素行为:(5行为)(1)直接实施种族灭绝(2)预谋实施种族灭绝(3)公然煽动进行种族灭绝(4)意图灭绝种族(5)共谋灭绝种族4、主观方面:蓄意并具有消灭全部或局部种族或族裔的意图客观方面:预谋、实施、公然煽动、意图或者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的行为。
5、犯罪对象: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即“稳定的”永久构成的团体6、保护对象,人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多样性¥:灭绝种族罪以及相关行为(5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犯罪以防引渡。
(二)酷刑罪1、概念:公职人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故意非法实施,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包括: A、逼取口供;B、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惩罚;C、恐吓或者威胁;D、歧视¥:纯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者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随的疼痛和痛苦不包含在内。
3、主体:(1)国家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2)在上述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其他人员,与该公职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4、客体:(1)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利益;(2)直接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以及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其他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荣誉权等基本人权。
5、客观方面: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对他人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和折磨的行为。
6、不能阻却酷刑罪成立的理由:(1)任何的意外状况(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其他事态紧急的状况)都不能成为酷刑罪的理由。
(2)上级官员或者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国家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此国。
7、酷刑罪与刑讯逼供罪:(三)海盗罪1、概念: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管辖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
2、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是出于私人目的(2)客观方面: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3)主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
3、《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两种海盗罪的情况:(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2)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地方队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
例如:2011.10.5 湄公河惨案。
虽然金三角地区在形式上不在任何国家管辖之下,但实质上是在三国共同管辖之下,因此不属于海盗罪。
(3)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4)教唆或者故意便利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行为。
¥:军舰或者军用飞机船员或者机组人员叛变,抢占其为私人所有,施行以上行为的,同样视为海盗罪。
4、船舶或飞机的扣留、扣押问题:在公海上怀疑一条船是海盗船,先追击,鸣枪示警,在登船检查。
若扣押有嫌疑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为海盗船的船舶、飞机,扣留国家要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劫持航空器罪与海盗罪的区别:(1)二者目的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是为了让航空器按照自己的目的出行;海盗罪是为了掠夺财物。
(2)同一船舶、飞机和另一船舶、飞机。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1、实现国际犯罪管辖的方式:(1)国际法庭的管辖模式:不需要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实施管辖。
三种类型:A、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不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
B、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及卢旺达国际法庭,前者主要审判1991年来发生在南斯拉夫境内的违反国际法律的行为;后者主要解决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违反人道的行为。
C、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而成立。
前两种模式的法庭都是审判特定案件特定罪名,而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性的,可以管辖国际社会所关注的严重犯罪。
(2)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国际法庭有审判罪名有限的缺点,因此,大多数罪名还是用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
国际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国内法的配合,从长远来看,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
国内法院管辖模式的缺点:A、不能审判和惩罚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国际犯罪。
B、在特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下,国内司法程序可能受到国内政治力量和个人的干扰。
五、国际犯罪的刑罚1、对自然人的刑罚,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判死刑的很少。
2、对团体的刑罚,首先宣布这是一个犯罪组织,然后宣布该团体解散,接着再将其中的人员按照自然人的刑罚来处理。
3、对国家的刑罚,不能采取具体措施,仅是一些象征性的惩罚。
A、限制主权。
全部或局部限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主权的一种刑罚措施。
B、国际制裁。
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施加经济制裁、海空封锁、军事禁令和武力制裁等方面的措施。
C、赔偿。
D、赔礼道歉。
E、终止犯罪行为。
F、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
(政治性惩罚)例如,逐出联合国大会。
六、引渡1、概念: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外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