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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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祝美月陈绍萍绍兴县房地产管理处【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形态日益丰富,抵押登记制度也出现相应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些旧的政策、制度滞后于新形式下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如何能及时有效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微杜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登记探讨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立法如今世界各国的房产登记制度主要由三种基本的登记制度演化而来,即契约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仑斯登记制度。

三种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差别,前两种在欧洲和北美洲使用广泛,而我国使用的是第三种登记制度。

针对我国的国情,国家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属于房地产登记制度中的他项权利登记。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都必须进行登记。

但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立法还是形式主义的登记,并没有赋予其法律意义,在法律规定中也不健全。

根据调查发现,我国法院往往认为进行登记后,不动产合同就生效了,可见从司法角度来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是承认实质主义的登记。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统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依据财产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将与在该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事实。

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把抵押权的设立与存在用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让第三人知悉房地产上的权利状况,以使第三人免遭不测之损害,这就是抵押权公示及其原则的目的。

抵押权公示原则使原本存在于人们观念中的抵押权变动过程,外化为一定物态形式为公众所知,以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

在我国现行法上,房地产抵押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产权所有人通过抵押物登记可以取得担保物权,可见抵押权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当抵押物被第三方占有时,取得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可以向占有的第三方主张抵押权,使得第三方都必须履行不得损害抵押物的义务。

由此看来,登记在不动产法律效力上的重要性。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司法问题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着不足,既造成了法律上的冲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在担保实务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措施。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以下是不动产抵押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权利人不同意抵押: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有权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能不同意将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解决方法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例如增加担保责任人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2. 抵押范围问题:不动产抵押应该明确确定抵押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解决方法是明确抵押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抵押物评估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如果评估价值与要债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完全覆盖债权。

解决方法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价值。

5. 不动产权属证明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抵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解决方法是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手续,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不动产后续权益转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不动产的权益,例如出售或转让。

如果债务人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抵押权失效。

解决方法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并在转移时进行相应的抵押物注销手续。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并逐一解决。

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抵押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抵押贷款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贷款,⼀般的贷款⾏为都是在银⾏发⽣的,贷款⼈想要贷款的,⼀般到银⾏进⾏申请,银⾏也要求贷款⼈应该具备⼀定的条件,⾸先贷款⼈是否有正规的⼯作,如果没有固定的收⼊,正规的⼯作,⼀般就会要求贷款⼈提供物或者是,才可以予以办理贷款业务。

那么关于法律的相关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的财产。

按我国<>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1、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5、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耕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延伸阅读:⾃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抵押贷款房屋如何过户⽤途⼆、房产抵押贷款还不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先是银⾏起诉了,下⼀步就是法院判,⼀般会判你还钱,拖⼀段时间后银⾏会申请,接收你的房屋产权,并拍卖。

⼀般情况下,银⾏放贷数额会⼩于你提供的担保房屋价值。

也就是说,银⾏在放贷时会考虑到将来的偿还不能⽽将抵押房变现的价值问题。

再说,拍卖的价值也是很客观的,不会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处置是指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将抵押物转让或变现的过程。

在抵押物处置中,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又要遵守相关约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求1.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在抵押物处置前,抵押权人有通知抵押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抵押权人需提前通知抵押人抵押物的处置时间、方式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抵押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和参与处置程序。

2. 公平交易原则抵押物处置须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在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应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不得利用抵押权对抵押人不当地索取利益,损害抵押人的权益。

3. 抵押物处置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物处置,不得超出担保范围。

这意味着在抵押物处置中,抵押权人不能随意超越抵押物的范围进行处置。

4. 抵押物价值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应力求使抵押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并避免对抵押物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

二、约定要求1. 处置方式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处置的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处置的具体方式,减少争议的发生。

2. 处置价款的分配抵押物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先行收取其债权,剩余部分再返还给抵押人。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抵押人能够及时获得剩余部分的价款。

3. 处置通知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的通知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处置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例如,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通过特定方式传达通知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保证通知的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4.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的约定中,双方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一、概述房地产抵押是指将房地产作为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提供给贷款人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进行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的范围、形式、设立与效力、保全与追偿、清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

在房地产抵押中,负有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都受到该法的约束。

例如,担保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该法来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为房地产拥有者和使用者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担保物品的选择和担保物的优先权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抵押物的选择和评估等方面,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4.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制度,并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登记申请、登记内容、登记机关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必要的环节,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与保护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争议。

双方都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保护利益:抵押物作为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担保,可以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减少贷款风险。

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研究

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研究

二手房“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交易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房屋产权、抵押权等复杂问题,使得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不断完善。

带押过户作为一种新型的二手房交易方式,已经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

带押过户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抵押权解除、税费处理等方面的纠纷。

对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研究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促进带押过户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究结果也可以为购房者、卖房者等市场主体提供合法合规的操作建议,降低交易风险。

研究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有助于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在带押过户方面。

通过对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研究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带押过户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市场主体更加清楚地了解带押过户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从而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1.1 研究背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交易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带押过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带押过户是指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将购房款项支付给卖方,同时将房屋抵押权一并转移给买方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房屋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1.2 研究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在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交易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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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二)
绍兴知名房产家庭律师表示,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下面,让小编接着为您介绍绍兴房屋产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土地与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明确规定了“三个同时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规定即是遵循了“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

七、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八、相关证明
这是与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一样的法定要求,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抵押时要提交企业职代会通过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在抵押时要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其他类型的企业的相关证明要求如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的要求一样。

九、抵押登记资料中的有关问题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首先,抵押人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登记资料,如果登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瑕疵,应当补正,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登记的效力。

如果登记资料不真实,将直接导致登记的不具有效力的后果。

登记资料不真实一般表现为下列情形:1、抵押物存在权利争议,如已出售的商品房;2、不符合法定通过要件,未经企业有关机构,如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3、未经企业职代会通过,但抵押人提交了通过的虚假证明的;4、登记资料中抵押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的;5、将未获得"大产权证"或产权证的实际已在销售的房屋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6、将已获得产权证的房屋,而因抵押人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作为在建房屋抵押的;7、批量房屋、整体小区房屋抵押中,登记机关没有对应建设规划项目的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的;8、抵押合同不真实、虚假抵押合同;9、抵押房屋价值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值严重失真,虚假评估、10、抵押人未提交抵押登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证的等等。

其次,抵
押登记时,未对抵押房屋按套、户进行特定化,将导致抵押登记无效。

第三、有争议的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的,抵押登记无效。

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负有审查义务,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十、在建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
1、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这里的在建工程是指该建筑工程未完工,不包括已部分完工的情形,在建房屋抵押与一般房屋抵押是有区别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理论成立的时间不同。

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因此抵押权只能在房屋建成后方才成立,这种理论意味着,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权利为目的的抵押合同,而不是现在即可设定某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某种权利方可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中,理论上和实务上没有将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区分开来。

应当认为,抵押合同仅是设定抵押权的民事行为,是抵押权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抵押权发生的充分条件。

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有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

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

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

因此,应当将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区分开来。

关于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基于抵押登记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抵押当事人对抵押附条件成立进行约定,即对在建房屋标的价值点作为抵押点进行约定。

然后,登记机关将此抵押向社会以及房屋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公示。

2、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实际状况。

上述观点似乎合理,但实际立法状况是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在抵押相关法规之中,而实际登记程序上,只能适用现行法定登记程序,首先要对在建房进行评估,以作这抵押价值,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基准时的价值,而不可能评估获得房屋建成后的评估值,因此,将抵押标的设定建成后的房屋是行不通的。

因此,唯一能实现并通过抵押的方法,只能将抵押标的、评估锁定在在建的某一基准状态时点,作一次抵押登记(可理解为预告登记),由登记进行公告公示(预告公告)。

待房屋建成后,再作一次评估,然后向登记机关再抵押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并由登记机关再次进行公告公示。

这样也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等规定。

十一、房地产抵押后新增房屋的受偿问题
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
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相关人士专业提醒,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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