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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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
各位员工:
根据社发〔2011〕13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份开始,我市企事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统一上调,并将社保缴费分为城镇工和农民工,城镇工比农民工多缴纳了城镇工失业保险,所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也有所不同。

按照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7月开始,公司将调整社保缴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城镇工:从140元调整到190.00元,农民工:从140元调整到180.00元,因为公司发放6月份工资时已经扣除7月份个人应承担社保费,所以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要补扣差额部分。

发放7月份工资时应扣个人应承担社保费合计:城镇工:240. 00元(7月社保补差额50元 + 8月社保190元),农民工:220. 00元(7月社保补差额40元 + 8月社保180元),请各位员工予以支持理解!
财务部
2011年7月28日领导审批:。

昆明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昆明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关于开展2011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昆医保通〔2011〕20号)2011.05.25/p-227038706.html 《关于调整二○一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人分中心 2011.06.20 /news/view.jsp?id=475《关于调整2011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lawstatute.action?cmd=open&id=6728(一)养老保险①2515元(上限);②;注:养老保险新标准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因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6月份才公布,各单位1至5月份在册人员的养老保险仍按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核算。

自6月份起,各单位按新标准计算社保缴费金额,并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1至5月在册人员所差金额。

(二)医疗保险①缴费基数:1674.35元(底限)——8731.74元(上限);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790.58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0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1281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2035.79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② a10%;个人:2%;b缴费金额按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6.74元/月,个人1元/月。

(三)住房公积金①缴费比率:职工月工资额的24%;保底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封顶基数是月平均工资的五倍,即:保底830元,封顶:14335元。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文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三倍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2011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基数三倍为8601元,五倍最高限额为14335元,即:三倍与五倍差额14335-8601=5734元,须申报纳税。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关于我市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清远日报新闻时间: 2011年06月30日来源: 清远日报各有关参保缴费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之前,暂按如下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一、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60%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的,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缴费工资。

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10089元),缴费工资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6元);工伤、失业保险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缴,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五、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徐政规[2011]12号市政府调整市区职工医保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一)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2000年8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0年8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

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比例

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纳比例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颁布时间:2010.12.2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1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适应低收入职工参保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社保的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规定,我省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与社会保险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为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精神,我局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2011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即上限调整为10089元,下限调整为2018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调整为3363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672.6元。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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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2011-05-25 09:20:39 来源:机关社保局【字号大中小】
关于调整2011年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机险〔2011〕18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72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局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
1、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补缴1994年6月前工作年限的,以福州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741元)为基数;
2、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以全省(不含厦门)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43元)作为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省直各参保单位非在编(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543元,最高不得高于全省(不含厦门)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7713元。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局将自动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为1543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2010平均工资公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21元
发表日期:11-05-10, 10:45 PM 出处:东南快报作者:阅读:5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2010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去年全省(含厦门)年平均工资是32647元,全省(不含厦门)年平均工资是30850元。

其中,厦门以年平均40284元居首位,福州以年平均34806元紧随其后,两地市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他地市分别如下:宁德:31292元,龙岩:30836元,三明:30610元,漳州:29535元,泉州:28908元,南平:28319元,莆田:27813元。

根据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我省去年(含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721元,(不含厦门)月平均工资是2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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