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
1-1-1-2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一、国家法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52号 主席令第33号 主席令第28号 2011.12.31 2000.07.08 1985.09.06 主席令第13号 主席令第6号 主席令第47号 主席令第41号 主席令第65号 主席令第28号 主席令第69号 主席令第60号 主席令第42号 主席令第40号 2014.8.31 2008.10.28 2011.04.22 2011.02.25 2007.06.29 1994.07.05 2007.08.30 2006.12.29 2013.12.28 2005.08.28 2014.12.01 2009.05.01 2011.05.01 2011.05.01 2008.01.01 1995.01.01 2007.11.01 2007.06.01 2013.12.28 2005.12.01 2004.03.14 2011.12.31 2000.09.01 1986.07.01 所有条款 第1,2,3,4章 第2,4章 第二编(第3,6章) 第2,3,4章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第4章(第38条)第6章 (第68条) 第2,3,6,8,9,12章 第4章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第2,3,4,5章 第2,3章
1-法律法规文件的层次

中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文件的层次
一、法律(国家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国家主席令发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97.11.1)等。
全国范围执行。
二、法规(国务院令)
以国务院(总理)令发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等。
全国范围执行。
多数情况以条例形式发布。
是国家没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或者国家有相关法律,但需要有进一步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制定和发布。
三、部门规章(部长令)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如建设部、交通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等。
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业范围内执行。
四、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红头文件)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建设部办电输〔2006〕8号),七部委联合下达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五、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
是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中必须强制执行、国家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技术、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的、保障(涉
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规范)或条文。
属于技术法规。
法律法规依据1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意见》第28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③第49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④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如土地、房产,动产如机动车,无形资产如股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有关单位需协助法院执行将这些财产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p.s. 《民诉意见》第29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1、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点与不同?

法规: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技术要求的规定,
规范: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和检验等技术
事项,所做的一系列 规定
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
统一规定
1、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点与不 同?
1、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它们之间有什 么共同点与不同?
• 1 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 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 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 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等法律。 •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 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 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 2.行政法规。它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 法律
法律法规清单1

法律法规清单11. 介绍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整理了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文件,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些文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出合法合规的行为。
2. 法律法规清单2.1. 宪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布时间:1982年12月4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
2.2. 刑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和执行等相关事项。
2.3. 民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时间:2020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它以概括性的规定代替了原有的多个民事法律,为保护民事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现代化的法律支持。
2.4. 劳动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布时间:1994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方面的内容。
2.5. 环境保护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时间:2014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2.6. 数据保护法•标题:《数据安全法》•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出境等方面的内容。
3. 如何使用本清单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上述清单中选择感兴趣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阅读和学习。
法律法规清单1

安全环保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部
1994年7月5日
1995年1月1日
安全环保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部
1998年4月29日
1998年9月1日
安全环保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除第5章
2001年10月27日
2002年5月1日
安全环保部
43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
全部
1பைடு நூலகம்93年
1993年
安全环保部
44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全部
1994年5月1日
1994年5月1日
安全环保部
45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
全部
1999年3月15日
1999年3月15日
安全环保部
46病诊断管理办法
卫生部
全部
1984年3月19日
1984年3月19日
安全环保部
6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全部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安全环保部
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
全部
1995年1月08日
1995年1月08日
安全环保部
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劳安字[1991]8号
全部
1991年3月21日
1991年10月1日
安全环保部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992年1月13日
安全环保部
3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
全部
199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①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②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证、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国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注释: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既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又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
《公共基础》第1部分法律法规要点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标准的分类
标准分类
强制性国家标准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
§2-2 标准化法有关内容
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1、标准的制定主体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 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3-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介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
《公共基础》
主讲老师:王中伟
2019年《公共基础》考试大纲解析
2019年考纲解析
一、考试时间 《公共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考试题型与分值配置 共三种: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 《公共基础》考试满分120分,合格标准为72分(60%)。
四、不合格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
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合格计量器具
无检定合格印、证(即:未检定) 超过检定周期 检定不合格
注: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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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监 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保障安 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或修订建筑业的国家标 准或行业标准,并督促、检查标准的严格执行。这些 标准包括: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 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 品的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建筑生产安全的基础性和通 用性标准等。
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地方是各级依法成立的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依法对有关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 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 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 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 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其中,3月份的较大事故有2起、死亡6 人,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具体情 况如下: 3月16日,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 一大道工程施工现场,在顶管坑内清理 淤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 3名施工人员死亡。
五、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图
前3个月全国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52起 死亡68 人 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15年1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2起、 死亡6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9起、死亡人 数减少34人,同比分别下降42.86%和33.33%。
据通报,2015年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22起、死亡29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 少33起、死亡人数减少29人,同比分别下降60.00% 和50.00%。全国有11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分别是江苏(8起、9人)、广西(2起、 4人)、浙江(2起、2人)、福建(2起、2人)、贵 州(2起、2人)、陕西(1起、3人)、河北(1起、 2人)、安徽(1起、2人)、广东(1起、1人)、重 庆(1起、1人)、宁夏(1起、1人)。
2、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 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 设施是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的损失。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 理法规
组长: 苏香文 找资料,讨论,制作PPT
小组成员: 李晨曦 找资料,讨论 程晓峰 找资料,讨论 张一鸣 找资料,讨论,讲PPT 宋倩 找资料,讨论 王倩 找资料Βιβλιοθήκη 讨论 樊博 找资料,讨论目录
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四、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保证此方针的落 实,《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还具体规定了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 检查监督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 度。
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制度 保障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安全,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而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及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 此,政府必须对安全生产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 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 是不定期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
4、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 设备及施工作业,更应依法进行重点检查、管理,以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 体制下,建设单位更是处于十分强势的地位。为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 责任作出了全面规定。
我国于2002年6月,由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我国各 行各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 障。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是保证国家生产安 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 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 制度
1、工程安全保障制度 保证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及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建成 后的使用安全,也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 家法规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 的安全性能。”如因未按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依情节 轻重,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经 济赔偿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空作业,施工环境和作业条 件十分艰苦,不安全因素较多,历来属于高风险和 事故多发行业之一。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得十分具体、 详尽。包括:施工单位的一般责任和相关岗位人员 的安全责任。
四、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 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