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农村土地出租合同期限规定[导读]农村土地出租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达成出租协议,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协议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 __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 _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__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 __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
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
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规定。
A.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C.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D.市人民政府【答案】 A2、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A.收益和占有B.收益和处分C.占有和使用D.使用和处分【答案】 B3、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答案】 C4、1950年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通过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所有。
A.农民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国家D.城市管理者【答案】 C5、下列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理解,不正确的是()。
A.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B.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C.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条件与境内企业相同D.外商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三资企业”的特殊身份【答案】 C6、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错误的是()。
A.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多级的B.国家土地所有权存在多个代表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由市、县级政府土管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的D.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企业进行投资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土管部门委托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者行使投资者收益权【答案】 B7、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占有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但占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B.使用权是对土地依其性质和用途而加以开发、利用、经营的权能C.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渡于他人则受益权也一并转让D.处分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改变【答案】 B8、下列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正确理解是()。
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久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久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租赁的,那么使用权的租赁期限有限制吗?最高期限是多少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年限是多久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土地改革名词解释

土地改革名词解释土地改革是指通过政治、经济和社会手段,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一个过程。
下面是对土地改革常用名词的解释:1.土地所有权:指土地归谁所有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通常由少数人或集体所有。
2.土地使用权:指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使用权通常由少数人或集体拥有。
3.土地收益权:指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归谁所有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前,土地收益权通常也由少数人或集体独享。
4.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中国,农村土地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流转。
5.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在少数国家中,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和分配。
6.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通过合同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权利。
在土地改革之后,中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农民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7.土地流转: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他人进行经营的行为。
在中国,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
8.土地流转市场: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上的买卖交易。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的发展。
9.土地证书:指土地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这些证书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保障,具有法律效力。
10.农民工: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
土地改革后,农民工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力量。
以上是一些与土地改革相关的名词的解释。
土地改革不仅涉及土地权益的调整,还涉及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臵的;(四)农民集体馈赠的;(五)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六)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在谈到农村土地时,我们习惯称其为“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和“土地”三者之间在此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词语组合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就产生了一个思维定式: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是,这是它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吗?“集体” 又是什么?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集体”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引发了现实中对农村土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大量纠纷。
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这个“集体”的性质不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1]。
只有确定了土地的归属,有可靠保障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正确的计算、比较和交换[2]。
笔者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归纳,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现实情况,谈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认识。
一、三种基本认识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认识也各不相同。
基本的认识有三种: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农民(或村民)个人所有。
(一)归国家所有这是从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而言的。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非常少数的特例除外)说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有部分学者支持,二是长期以来的既成事实。
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3]。
实际上,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强制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国有土地的时候,农民在是否同意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农民安置等方面,都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力和能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和有关农村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国家手中。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对农村土地的处置最终是国家说了算,是各级政府说了算。
从建国初期政府将农村土地分给农民,到合作社时期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于农民的自留地也是想收就收,想给就给),上世纪70 年代左右又在农村将大量集体土地划出来建国营农场、林场和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用地等等,再到后来的包干到户、联产承包,事实上都是政府的直接行政行为,都是各级政府在直接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和使用权利,维护农民的安定生活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理解和适用原则:1. 承包土地使用权:农民通过承包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的权益,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有些地区可适度延长,但不超过50年。
承包期满后,可以续期或重新承包。
3. 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使用期限、承包费用等相关事项,并保护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
4. 承包权的流转:承包权可以有限度地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抵押、转让给非农户等。
5. 土地流转:承包土地可以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但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保障承包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6. 政府保护:政府应当保障承包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强承包土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农民稳定经营。
7. 承包费用:承包农民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承包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
8. 农民对承包土地有管理和支配权:农民对承包土地有使用、收益、流转和下一代继承等方面的管理和支配权利,但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
9. 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国家对土地使用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城乡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优化,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优秀农田和农村景观。
10. 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国家严格禁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土地,要保障农民承包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权益。
11. 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与维护:法律明确规定,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承包权。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登记: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应当通过确权和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合法有效,便于权益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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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不管在集体土地上连续使用多少年,也不会影响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提醒,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问题上,可能会引发许多纠纷,对此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