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何以琛谈谈相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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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

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

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当我们谈论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权力关系是人际交互中的一个在艺术、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各个层面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摄影图像生产中的权力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关系,它反映了摄影者和被摄者之间的协商和决策。

在这一关系中,人们根据他们的意图、意愿和目的,以及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要谨慎、适当、负责任地处理他们彼此之间的需求和利益,以保证拍摄和呈现出的图像不仅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而且不会对对方造成伤害或歧视,不会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在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对称的关系,即一方的优势地位高于另一方,这种关系可能导致不公正、侵犯个人隐私和人权、歧视、伪造等情况发生。

例如,在摄影新闻报道中,摄影者通常是可以自由选择被拍摄对象的,他们可以在没有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公开发布照片,这可能导致被拍摄者的形象、尊严和隐私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这种不对称、不公正的权力关系,在摄影图像生产中,一些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规定了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之间的基本规则,例如拍摄应当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权的前提下完成;应当有关于拍摄的明确沟通和同意;如果拍摄涉及到没有能力处理自己权益的人群,比如儿童、残疾人和老人等,则需要特别注意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这些规则和准则,有助于约束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确保拍摄和呈现的图像具有合法、公正和客观的特点。

总之,在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是非常复杂和多层次的,它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道德、文化传承等各种因素,需要摄影者、被拍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公正、更负责任的权力关系,保证摄影图像生产真正地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作出贡献。

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

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

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间的权力关系【摘要】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关系。

从摄影者的视角与权力、被摄者的被动性与被拍摄的权力、社会关系与权力动态等方面来看,这种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表达方式。

在摄影图像中,权力关系的呈现方式往往会影响人们对图像的解读与理解,进而塑造他们对被拍摄者的认识。

通过对权力关系的表达与影响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揭示图像背后的权力结构与潜在的影响因素。

在我们可以看到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并进一步进行反思与未来展望,探讨如何实现更加公正和平等的摄影图像生产。

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助于提升人们对摄影图像权力关系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摄影图像,拍摄者,被拍摄者,权力关系,视角,被动性,社会关系,权力动态,表达方式,影响,复杂性,反思,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权力关系的敏感性和关注度不断增加,摄影图像中的权力关系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了解摄影图像生产过程中的权力动态,对于深入理解图像背后的含义和表达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摄影者的视角与权力、被摄者的被动性与被拍摄的权力、社会关系与权力动态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解读摄影图像生产中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之间复杂微妙的权力关系。

1.2 研究意义摄影图像生产中的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通过研究这一问题,可以深入探讨在摄影活动中涉及到的权力交换和争夺,以及这种权力关系如何影响到摄影作品的呈现和传播。

了解拍摄者与被拍摄者之间的权力动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图像背后的故事和意义,以及社会中存在的权力结构和关系。

通过对权力关系的分析,可以揭示摄影作品中可能存在的偏见、歧视或者操纵,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观众对图像的批判意识和审美素养。

深入探讨摄影图像生产中的权力关系,不仅可以拓展我们对摄影艺术的认识和理解,还可以引发对社会、文化以及人类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2. 正文2.1 摄影者的视角与权力摄影者在拍摄图像时拥有着决定权和控制权,因此其视角对于图像的最终呈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理解照片版权与使用权

理解照片版权与使用权

理解照片版权与使用权在当今社交媒体和数字化时代,照片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点滴,还是在商业领域运用图像进行营销,我们都会频繁接触到各种照片。

然而,正因为照片具有独特的版权和使用权属性,我们在使用他人照片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尊重。

什么是照片版权?照片版权是指照片拍摄者在法律上对其所拍摄作品享有的权利。

无论照片是通过专业相机拍摄还是手机自拍,只要被视为独创性作品,拍摄者就拥有了版权。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拍摄者有权利追究法律责任。

照片使用权的范围除了照片版权,照片使用权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概念。

照片使用权是指除照片拍摄者外,其他人想要使用该照片(如转载、展示、出版等)必须得到授权的权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同样会触犯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侵权纠纷。

如何正确理解照片版权与使用权?尊重原创:在使用他人照片时,要尊重原创者的版权,尽量获得授权或者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避免任意侵犯他人权益。

寻求许可:如果需要使用照片进行商业用途或其他用途,最好提前与照片拍摄者或版权所有者联系,获得书面许可,确保合法合规。

使用署名:在使用他人照片时,应当注明照片的来源和拍摄者,尊重原创作品,避免侵权纠纷。

避免盗图:不要随意在网上下载、转载他人照片,确保自己使用的照片具有合法性,以免触犯版权法规。

在数字化时代,理解照片的版权与使用权至关重要。

尊重原创,合法使用他人照片,不仅是对原创者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遵守。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和运用各种照片资源,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创作与分享环境。

结束语:合法使用照片,尊重他人版权,让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图片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图片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图⽚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图⽚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图⽚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照⽚的著作权归属照⽚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怎样的呢,图⽚作品著作权中的⼈⾝权包括哪些权利呢,发表权包括什么呢,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呢,修改权是什么意思呢,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什么意思呢,店铺⼩编整理了“照⽚的著作权归属”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照⽚的著作权归属⼀般归于著作权⼈,如果是委托作品,依照委托合同规定。

图⽚作品著作权中的⼈⾝权、⼜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各种以⼈⾝相联系⽽⽆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名字的权利,通过⾏使署名权表明其⾝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定的条件下⾃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拍摄的照⽚进⾏适当的剪裁。

⽽⼀般认为,图⽚编辑对投稿图⽚的划痕进⾏修复,对⾊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就图⽚⽽⾔,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进⾏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中的影像进⾏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的⾊彩进⾏改变等等。

⽽图⽚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权和获得报酬权。

使⽤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可以以复制、发⾏、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络传播等⽅式使⽤图⽚。

⽽获得报酬权,是指图⽚著作权⼈通过各种⽅式使⽤图⽚,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

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所确认,然⽽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

事实上追续权对图⽚著作权⼈⽽⾔意义⾮常重⼤。

店铺⼩编为你回答的问题,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章,分析得知照⽚著作权的归属是怎么⼀回事,照⽚著作权中的⼈⾝权到底是什么意思,以此来解决你的问题,要是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店铺的专业律师。

摄影作品版权是怎样归属的

摄影作品版权是怎样归属的

摄影作品版权是怎样归属的
版权,亦称“著作权”。

指作者或其他⼈(包括法⼈)依法对某⼀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那么摄影作品版权是怎样归属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摄影作品版权是怎样归属的
让摄影作品进⼈图⽚市场,不仅可以体现摄影作品的社会价值,⽽且可以通过市场使摄影师的创作获得收益。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拥有许可他⼈使⽤⾃⼰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或其他组织,确认⼀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的。

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如何确定一张数码照片的版权权属

如何确定一张数码照片的版权权属

如何确定一张数码照片的版权权属数码照片是数字化的摄影作品,通常指采用数码相机进行创作的摄影作品。

版权所有者是依照法律对某一具体的文学、艺术或科学等作品享有版权的人,在版权法中居于版权主体的地位。

版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作品是作者创作活动的产物,因此作者是作品的第一个版权所有者,又称原始版权所有者。

数码照片的权属应结合其属性参数拍摄时间、当时场地情况及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1.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应用以及数码摄像机的出现使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同时,新技术也给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属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复制方式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导致对原创性的认定也完全不同。

对传统摄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就可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

但是,对于数码照片来讲,由于作品的储存介质是电磁数码,因而照片的复制极其简便,而且复制并未改变数字信息,使其可以对网上和硬盘里的数码照片随意复制,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判断到底谁是照片的原作者。

2.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

在我国,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著作权。

因此,作者若能够提供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明其是原始和唯一作者的证明力将当然大于上述已经转存过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

例如,从技术角度分析,照片拍摄完成后,将RAW原始数据格式刻盘保存,这样,即使将来发生纠纷,RAW原始数据较之JPEG等格式数据更能说明数码照片拍摄后的原始状态。

或者利用PS等软件,采取在自己的作品上做“水印”等方法,避免侵权。

另外,还可以将照片在不破坏美感的前提下进行适量剪裁,以此避免侵权者得到100%全画面的照片。

但是无论是否利用上述方式保存原始参数,单独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据都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

何以笙箫默的版权问题

何以笙箫默的版权问题

《何以笙箫默》中有关照片版权那些事儿电视剧《何以笙箫默》继在电视荧屏热播之后,其热度又延续到了视频网站上,引发了诸多粉丝追捧。

关注的人多了,难免“收视与吐槽齐飞”,除了吐槽主角们的演技、服装、发型之外,剧情中的一些涉及法律的情节也引起了观众的注意。

故事主要讲述的是女主人公赵默笙在大学时代对法学系大才子何以琛一见倾心,开朗直率的她拔足倒追,终于使才气出众的他为她停留驻足,随之而来的是一段刻骨铭心的感情。

在故事中,男主人公被设定为一个年轻有为的律师,在不少情节中都涉及对法律的诠释。

不过,从《著作权法》角度看,片中的情节设置是否合理呢?发问一:我拍的照片谁做主?电视情节:赵默笙在大学时暗恋何以琛。

刚入校时,热爱摄影的赵默笙在校园里采风,不经意间,何以琛闯入了她的镜头。

赵默笙心中小鹿乱撞,“咔嚓”按下快门,把何以琛的身影留在了照片上,并冲洗了出来。

几日之后,何以琛拿到了赵默笙拍的这张照片,想予以没收。

赵默笙不同意,何以琛便用不容置疑的口吻说:“你要和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的所有权问题?”那么问题来了——我拍的照片,版权谁做主?事实上,照片的所有权非常需要讨论。

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拍摄风景,而风景中难免会摄入其他人物;很多追星族看到自己心仪的明星出现在面前,也会立即掏出手机或者相机拍下珍贵的瞬间。

那么,这样的照片中究竟包含哪些权利,什么样的人可以主张权利呢?一般而言,经过了摄影参数的独创性选择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

而由于人们在拍摄风景、拍摄明星或者偷拍暗恋对象时,往往不会征求对方(包括其他出现在画面中的人)意见,因此并非委托作品。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摄影作品版权只能归属于拍摄者个人。

从物权的角度来看,由于拍摄器材和照片物理形态均属于拍摄者个人所有,因此照片的所有权同样只能属于拍摄者。

那么,出现在照片上的其他人,对于自己的影像,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呢?第一,可以主张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肖像权必须以拍摄者将照片用于商业活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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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何以琛谈谈照片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黄静云偶然在百度贴吧看到楼主的疑问,在《何以笙箫默》中的两个跟照片相关的场景,何以琛都以“你确定要和一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所有权的问题吗”、“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所有权的问题!”秒杀赵默笙。

你是否也被唬住了?笔者现就以法律的角度阐述下这两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

场景一:赵默笙偷拍何以琛,照片洗出来后,拿给他看时,他收走了。

网友疑问:在法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照片所有权属于照片中的人还是摄影人呢?场景二:何以琛保留了一张赵默笙大学借书证上的照片,存放于钱包里,后钱包被默笙捡到,默笙只归还了钱包,却把照片留下,何以琛要求她归还。

网友疑问:照片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以琛保存了很久,那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属于照片上的人呢,还是保存照片的人?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场景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场景一1.赵默笙对偷拍的照片享有摄影著作权。

2.何以琛作为照片的主人翁享有肖像权。

3.此时,赵默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以琛的肖像权呢?4.肖像权与摄影著作权是否都对其载体(照片及底片)享有所有权呢?如果都享有,物之归属何方呢?5.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还是后者呢?场景二1.赵默笙的借书证属于抛弃物或遗失物吗?2.借书证上的照片如何定性?3.何以琛把赵默笙的照片从其学生证上撕下来属于侵权吗?4.此时,照片的所有权归谁呢?一、摄影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同美术、文学、地图等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个人作品指创作主题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在上述场景中,赵默笙拍摄的照片是具有艺术内涵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然享有其所拍摄照片的摄影著作权。

有人认为,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判断一件智力成果是否成为作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作品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如,一般认为证件照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取得著作权。

)只要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即使该作品是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而创作出来的,其创作者亦应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当然,享有和能否行驶是不能过划等号的。

由于是侵权作品,作者在行驶著作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摄影著作权跟其它著作权一样,享有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一般认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

(有争议,笔者认为著作人身权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让,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均体现了这一点。

例如,网络论文写作枪手并不完全违法;领导发言稿背3后的写手放弃其署名权、发表权亦属于合法行为。

此处与本文论述主题关联不大,不深入论述。

)二、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公民享有肖像权。

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拥有权、使用权、维护权和获酬权。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

那么对于赵默笙偷拍的以何以琛为主体的照片,何以琛当然享有肖像权。

如未取得何以琛的同意,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赵默笙均不得使用或处分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发表、展览、复制等。

三、赵默笙的偷拍行为是否侵犯何以琛的肖像权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而在本文的情境中,赵默笙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何以琛的同意偷拍其照片,只是为了珍藏留存,并未想将照片用作任何商业活动和展览。

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法理上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偷拍他人照片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百度百科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来讲,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赵默笙的偷拍行为因为缺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这一要件,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注意,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街拍并上传于网络用于收藏与交流,另当别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遇到偷拍的情况,我们都当然的享有要求偷拍者删除照片的权利。

如果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我们缘何以此要求呢?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侵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行为,而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对于他人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如果,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1的规定,他人侵犯肖像制作专有权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而只有当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何为”严重”,法无明文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四、肖像权与摄影著作权的权利冲突之于其载体物的所有权关系肖像具有某种物的属性,需要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

就本文提到的情景而言,肖像的载体即摄影作品。

肖像与其载体的这种不可分性,必然导致分别以两者为权利客体的人像摄影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发生的潜在的权利冲突。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的抵触状态。

一幅人物肖像照片(人像摄影作品),同时具有肖像权和著作权。

拍摄的人拥有著作权,肖像人拥有肖像权,当肖像人自拍时,两项权利同时归属于一人。

对一幅存在权利冲突的人物肖像照片的合法登载行为,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缺乏任一方面许可,都可能构成侵权。

(如,审判案例汤加丽与张旭龙相互侵权案。

)在本文的场景中,赵默笙偷拍何以琛的照片时,何以琛未要求删除照片,后赵默笙把照片洗出来,拿给何以琛看时,他收走了。

这张照片上存在三个权利属性:赵默笙拥有的摄影著作权、照片所有权以及何以琛的肖像权。

那么当5何以琛没收了赵默笙的照片,其是否侵犯了赵默笙的照片所有权呢?笔者认为,在本文情境中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包括请求他人交付物之所有权的内容。

所以,何以琛收走赵默笙拍摄的照片属于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赵默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当然赵默笙可以把照片所有权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何以琛。

但即使照片的所有权转移给何以琛,赵默笙的摄影著作权也依然存在。

何以琛未经著作权人赵默笙的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

五、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何者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权利不可滥用原则,权利和自由总是相对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个人与生俱来的人格利益,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就是为了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完整。

所以,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和宪法性权利法律效力至高无上的规则。

笔者认为,法律在事实上确立了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一般原理。

即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行驶应首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对著作权进行合理限制。

即使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使用或处分肖像作品,也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不然,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处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首要原则。

肖像作品著作权受到肖像权的制约。

但是,如果存在阻却违法事由时,肖像权人的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事由包括满足公众知情需要使用公众人物和知名人士的肖像;在新闻媒体上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或其它公开场合活动的群众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使用公民的肖像;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为了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外,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我国事实上确立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双重许可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除非有约定或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肖像权人营利性使用或不当使用肖像作品则构成侵权。

综上,当肖像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冲突时,不能片面强调一方权益而忽视另一方权益。

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双方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行使应首先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人营利性使用或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其肖像应征得肖像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两种权利是相互制约的。

六、场景二中的照片所有权问题赵默笙被其父急冲冲送往美国,啥东西都未来得及收拾,一去就是七年。

对于其出借借书证给何以玫借书,并把借书证夹于所借书上的事实,并不能认定借书证是抛弃物或遗失物,这得依赵默笙主观意思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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