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导读:货币适用于占有改定原则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也是可以将物品的所有权进行转让的,那么在进行转让后双方也是需要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等方式进行的,其中也是包括了占有改定等方式进行的,如果在转让产权时出现了任何的争议和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一、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从法律上来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
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
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
即使是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移转。
因此,以货币作为借贷、保管等合同的标的,一旦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货币,则将发生货币所有权的移转。
货币所有权移转以后,不能再以该货币设定质押。
第三,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以后,货币的所有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而不能够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对原物的占有,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第四,货币所有权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具有特殊性。
二、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货币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财富储存的重要作用。
经济学理论上将货币区分为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前者是由贵金属等有价值的商品构成,如金币、银币;后者是由国家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的纸币、硬币、银行券等支付工具。
尽管人类社会历史上,商品货币曾兼具实物价值与支付结算功能的双重属性,但依乔治•西美尔的观点,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已演变为纯粹的交换功能载体,只是一种价值符号的表征。
再者,根据20世纪初以来的货币“国家理论”(staatliche Theorie),制定和发行货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货币主权),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可见,信用货币与其实物价值更加脱离。
至于随着当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以电子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比特币,根本超越了传统货币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信用货币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作为表现形式,其流通性和购买力最强,称为现金。
如果现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账户,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也发挥交易媒介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而活期存款也被视为广义上的货币。
经济学上称为“存款货币”。
由于通过支票或转账用存款进行支付,最终是通过在付款人或受款人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扣款、贷记等结算方式进行,因此又称为“记账货币”。
本文遵从经济学的通常用语,采“存款货币”称谓。
现代社会中货币涉及多维度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和国家理论上的货币主权、货币发行权、刑法上的侵犯金钱财产犯罪、私法上的货币动产物权和货币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法上的支付、汇率、外汇管制以及电子货币等问题。
本文只讨论货币的私法问题。
由于存款货币作为无现金的支付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此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也愈发多样而复杂。
因为存款货币本质上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而针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意或偶然地发生存款名义人与货币实际来源人(本文称为货币的“原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认定该货币的权利归属以及货币的原权利人如何实现货币返还(特别是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概念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
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
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
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
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
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
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
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
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
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货币/所有权/占有/物权法内容提要: 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
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
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该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 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 亦应引起注意。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中,对货币及其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
本文试从民法学角度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适用中的例外等问题予以讨论,期能抛砖引玉,引起重视。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1货币的形态,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币、支票(票据)货币的历程。
其中商品货币,现今基本上已不再采用(特殊情形除外),而纸币和票据,现呈并行的态势。
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我国的法定货币和人民币纸币为基础,兼及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和票据资金。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关于货币的功能,在经济学上已有系统、深入的讨论并形成有高度的共识。
依学界的通说,货币的经济功能主要有三:第一,交换媒介;第二,计价单位;第三,价值贮藏。
基于货币的以上功能,近来有经济学家提出货币的本质属性应为“流动性”(liquidity)。
人们通常把一种资产变成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如现金货币)的过程称为变现;而所谓流动性,则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其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而其他资产,则因变现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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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我国《......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以及以封金形式特定化的货币......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没有规定所占有的脱离物......五、结语尽管“占有即所有”理论已成为法学......货币所有权问题是一个跨学科、多门类......【作者介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注释与参考文献⑴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⑵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⑶参见钱明星......⑷参见王利明:《货币所有权》,载王利明:《......⑸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⑹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⑺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⑻没有人会说,女佣是住宅的占......⑼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⑽同前注⑻,鲍尔、施蒂尔纳书,......⑾法国民法也认为,如果占有人......⑿《法国民法典》第1892条、《德国民......⒀同前注⑼,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90页......⒁《瑞士民法典》第935条也规定,金钱及无记名......⒂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⒃参见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 ⒄参见[日]能见善久:《金钱之法律属性》,载[......⒅参见[日]四宫和夫:《物权性价值返......⒆同前注⑼,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92页......⒇参见日本最高法院1911年5月24日判决,《日本......(21)参见日本最高法院192......(22)同前注⒄,星野英一主编书,......(23)参见[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24)参见[日]末川博:《......(25)日本最高法院1993年4月10日判决也认......(26)参见[日]好美清光:《赃物之善......(27)同前注⒅,我妻荣先生追悼......(28)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29)参见[日]植田淳:《英美法中的信任关......(30)参见马继军:《论不当......(31)参见[日]中野......(32)参见[日]松岗久和:《......(33)英美法系的判例和学说均认为存款所有权......(34)参见[日]道亘内弘人......(35)同前注(32),林......(36)同上注。
(37)参见曹新友:《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38)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39)参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最高人民......(40)参见公孙致远编......(41)参见侯利宏:《论物上......(4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43)参见史尚宽:《物权法......(44)参见王利明:《物权......(45)同前注(38),刘保玉文......(46)我国《信托法......(47)参见史尚宽:《债权各论》,中国政法......(48)同前注⑷,周显志、张健文。
(49)同前注⑷,王利明书,......(50)参见其木提:《论行纪合同委托人的取......(51)同前注⑷。
(52)参见[日]濑川信久:《物权债权区分论......(53)同前注(41),梁慧......(54)同前注(40),孟勤......(5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1条......(56)参见邹海林:《我......(57)参见[日]加藤雅信:《财产法体系与不当......论英美法系中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贾邦莲上传时间:2006-6-9 浏览次数:124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货币所有权/占有/合意/特定化内容提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如同大陆法系一样,货币的占有与所有相一致似乎是公认的原则。
但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案例的考察及分析,得出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应遵循一般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普遍规则,即必须存在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及转移占有这两项事实,从而推翻“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原则”“普遍适用”的“神话”。
一、货币所有权概念的廓清很多学者在讨论货币所有权问题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由于概念不清而导致的逻辑混乱,从而使货币所有权这一问题变得相对复杂。
因而笔者认为在讨论货币所有权这一问题之前,对货币所有权这一概念进行廓清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就货币所有权而言,存在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其二是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其三是对不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抽象财产的所有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张10元的人民币,这张制成10元人民币纸的价值即是第一个层次的含义(在论述货币所有权问题时基本不采这一含义),特定的这一张10元人民币的价值是货币所有权之第二个层次的含义,而不特定的任何一张10元人民币的价值则是货币所有权的第三个层次的含义。
依笔者看来,各国通行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是采货币所有权的第二层面的含义,尽管有学者认为应采第三层面之含义,[1]但笔者认为就抽象财产而言是不存在所有权的,因为所有权不是“空中楼阁”,而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不动产、动产而言的。
因而笔者下文关于货币所有权的论述是就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而言的。
二、英美法系“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中的“合意”在英美法系中,“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 v. Hill一案中。
本案主要是判断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该案的问题在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信托关系?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货币强烈的流通性所致,货币,一旦被存入银行,就不再归存款人所有,它就已经变成银行所有的,只是银行应当随时应存款人的要求将其存入银行的相等数额的货币归还给存款人。
其理由主要有:存款人既然将钱存入银行,他必然应当知道:钱将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中,那么它就应当是银行的钱了,银行就可以独立的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处分这些钱,他可以通过这些钱去为自己盈利,他不会因为违背了信托规则而受到惩罚,即使由于银行的原因使这些存款处于危险境地,银行也不会被判侵犯了存款人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银行对存款人不负有为存款人去“合理照顾”这些存款的义务。
虽然说银行有义务在存款人取款时支付同等数额或者更多(由于利息的存在)的货币,但是这个义务是由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决定的。
总的一句话来说,货币的所有权随着货币的转移交付而移转给了银行,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替存款人管理存款人货币的受托者。
[2]此案判决后,基本上就确立了“Property in cash passes with possession because it is a primary characteristic of currency that it may pass from hand to hand without any question as to title.”,也即著名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
此后的有关货币所有权变动的大多数案例都遵循了“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这一原则,如Pott v. Clegg (1847) 16. M & W. 321、Libyan Arab Foreign Bank v. 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 Co. (No. 2)等等。
从这些判例在处理存款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认定货币所有权随着占有的移转而发生移转,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并不是货币的高度的流通性所致,最重要的还是因为当事人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
这一点我们从Foley v. Hill案中Lord Cottenhan Lc法官的Analogy 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在此案之前还未有任何一判例曾对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作过界定,但却有人尝试通过类比委托人与代理人、委托人与行纪人、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关系。
结论是:这些关系明显不同于存款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一点在于:这些关系中不存在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而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却包含了这种合意,即存款人将对货币的处分权让渡给了银行。
”在1974年发生的Balmoral Supermarket Ltd. V. Bank Of New Zealand的判例则从反面说明了“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前提在于存在“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
”在本案中,原告是一家超市即Balmoral Supermarket Ltd,被告即Bank Of New Zea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