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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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安监总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下同)及其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工矿商贸以及没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为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交叉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发[2017]29号1《关于贯彻落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委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监管职责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定期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对安委会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督办;(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九)依法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牵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31座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31座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31座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市政办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31座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4号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相关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晋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31座煤矿(名单附后)的安全监管,促进我市煤炭行业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在晋中行政区域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相应的行业管理、监管、督查、指导职责。

市直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31座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今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包括同煤集团)除31座煤矿名单以外的新建(含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要加强各产煤县(区、市)煤炭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及煤炭部门、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4号)文件精神,对省属四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31座煤矿全部落实挂牌责任。

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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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某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办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某镇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提请县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明确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县安监局委托开展执法工作;(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七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隐患排查治理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信息;(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安监办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经县政府授权或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六)依法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第十条司法所职责:(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广播站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民企办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第十三条教育办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三)负责指导各类学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四)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派出所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申请购买材料的审查,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许可材料的审查,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五)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县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旅店、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民政办职责:(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局所:(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站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四)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所职责:(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乡建办职责:(一)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二)负责本镇道路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安全生产管理,公园、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办职责:(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所辖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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