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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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一、“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二)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三)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四)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1.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2.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二、“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三、“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四、“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五、“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六、“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七、“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八、“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九、“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十、“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集装箱的标记

集装箱的标记

H0 H1 H2 H5 H6
保温集装箱
一端或两端开门
一端或两端开门,加上端框架顶梁可拆卸
U0
U1
一端或两端开门,加上一侧或两侧开门
U 敞顶集装箱 UT 一端或两端开门,加上一侧或两侧开门, 加上端框架顶梁可拆卸 一端或两端开门,加上一侧局部敞开和另 一侧全部敞开 完全敞顶,带固定侧壁和断壁(无门)
U2
P3
P4 P5 T0 T1 T2
最低试验压力150Pa
T3
T4 T5 T6 T7 T8
T
罐式集装箱
TD
最低试验压力265Pa 最低试验压力400Pa 最低试验压力600kPa
TG
最低试验压力900Pa 最低试验压力2200kPa
箱型 干货箱 干货高箱 挂衣 20英尺 开顶箱
对应类型(总代码) 代码 GP GH(HC,HQ) HT UT 22G1 25G1 22V1 22U1
表2-4
马士基 中远 中海 商船三井 总统轮船 长荣 东方海外
公司名称箱主代号
MSKU,MAEU CBHU,COSU CCLU MOLU APLU EMCU OCLU
注:一个公司可申请多个箱主代号
近十几年来,中远曾使用过的箱主代号 有:HTMU、COSU、NCLU、MINU; 中远长租惠航公司箱代号:FBZU、 CBHU、FRSU。
V
通风式
无机械排风装置,但上下两侧设有通风窗
VH
箱内设有机械式通风装置
外置式机械通风装置 封闭式
V2
V4 B0 B1 B2
B
干散货 集装箱
BU
气密式 备用号
水平方向卸货,试验压力150kpa
水平方向卸货,试验压力265kpa

集装箱基础知识

集装箱基础知识

3.1 必备标记
3.1.1 识别标记:
1)箱主代号
2)设备识别代号 3)箱号
共11位字母数字组成
4)核对数字
识别标记
箱主代码
箱号
设备识别码
U代表集装箱 J表示集装箱所配置的挂装设备 Z表示集装箱拖挂车和底盘挂车
校验码
尺寸代码 箱型代码
ISO中,对标记的尺寸 和颜色也有明确的要求
核对数字的计算
(1)将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代号(1位 字母)、顺序号(6位数字)视为一组;
最小箱门开口尺寸
H
W
2566
2261
2134
2566
2261
2286
2134
3、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和分类
3.2 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分类
1)杂货集装箱 2)开顶集装箱 3)台架式集装箱 4)平台集装箱 5)冷藏集装箱 6)散货集装箱 7)通风集装箱
8)罐状集装箱 9)动物集装箱 10)汽车集装箱 11)组合式集装箱 12)服装集装箱 13)其他用途集装箱
•6位顺序号:0,1,2,3,4,5,6,7,8, 9
例:求ABZU123456的核对数字。
4.1.2 作业标记:
1)额定重量和自重标记 2)空陆水联运标记:可在飞机、船舶、 卡车、火车之间联运的集装箱。 3)登箱顶触电警告标志 4)超高标记
4、集装箱的标记
4.2 自选标记
4.2.1 识别标记 主要有尺寸代号和类型代号组成。 尺寸代号反映了集装箱的尺寸; 类型代号可反映集装箱的用途和特征。如G表示通风 集装箱,B表示散货集装箱,T表示罐式集装箱等。 4.2.2 作业标记 主要为国际铁路联盟标记。为简化铁路集装箱运输 手续,制订了《国际铁路联盟条例》凡满足其中规定的 集装箱可获取国际铁路联盟标记。

2019年新旧版《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对比学习课件

2019年新旧版《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对比学习课件

2019年新旧版《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对比学习课件整体修改处所:1.总公司运输局修改为总公司货运部2.集装箱公司修改为铁路箱产权单位3.铁路局修改为铁路局集团公司4.取消折叠式台架箱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ꎬ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原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时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四条(原第五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集装箱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ꎬ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原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 一) 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 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 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 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 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HY110-2015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置、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集装箱标识

集装箱标识

任务三集装箱箱体标记识别【任务描述】天津水运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录用一批新的新员工实习,公司主管将对初试合格的人员进行基础业务知识测试。

【任务目标】1.认识常用的各种箱体标记;2.能准确并快速地说出箱体标识所表示的意义;【任务准备】一、知识准备集装箱箱体标记:(一)集装箱箱体标记的概念为了便于对集装箱在流通和使用中识别和管理,便于单据编制和信息传输,所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集装箱标记,此标准即《集装箱的代号、识别和标记》(ISO6346-1981(E))。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标记有必备标记和自选标记两类,每一类标记中又分别标记和作业标记。

具体来说,集装箱上有箱主代号;箱号或顺序号、核对号;集装箱尺寸及类型代号。

1.必备标记(1)识别标记。

它包括箱主代好,顺序号和核对数字。

①箱主代号。

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箱主代号由四个大写的拉丁文字母表示,前三位由箱主自己规定,第四个字母一律用U表示。

②顺序号,又称箱号,由6位阿拉伯字母组成。

如有小数字不是6位时,则在有效数字前用“0”补足6位。

如“053842”。

③核对数字。

核对数字是用来对箱主代号和顺序号记录是否准确的依据。

它位于箱号后,以一位阿拉伯数字加一方框表示。

(2)作业标记。

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①额定重量和自定重量标记。

额定重量即集装箱总重,自重即集装箱空箱质量(或空箱重量),ISO688规定应以公斤(kg)和磅(lb)同时表示。

②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

由于该集装箱的强度仅能堆码两层。

因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该集装箱规定了特殊的标志,该标记为黑色,该位于侧壁和端壁的左上角,并规定标记的最小尺寸为:高127mm,长355mm,字母标记的字体高度至少为76mm.③登箱顶触电警告标记。

该标记喂黄色底各色三角形,一般设在罐式集装箱和位于登顶箱顶的扶梯处,以警告登体者有触电危险。

2.自选标记(1)识别标记。

它包括:①国家和地区代号,如中国用CN;美国用US;②尺寸和类型代号(箱型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566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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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 《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 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 • 第四条 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 托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按照《关务公约》和集 装箱检验规范所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检验。海关对上述检 验 的集装箱有权进行抽验或复验。为简化检验手续,集 装箱所有人可直接向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办理 申请检验手续。检验费标准由国家船舶检验局另订。 • 第五条 经国家船舶检验局所设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的 集装箱,由所有人持上述机构签发的集装箱样箱证书(对 新造箱)或集装箱检验证书(对制成后的箱或维修箱)向 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按制成 以后批准证明书或》(见附件三、四)。

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的摆放位置
• 集装箱安全牌照是 CSC(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即 《1972年国际集装箱 安全公约》。
• CSC牌照一般蚀刻在 集装箱铭牌上,铭牌 一般安装在箱门的左 下角(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 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
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的应用

制作人陈博 搜集资 杨军文 解说潘晓磊
集装箱的简介
• 集装箱,英文名container。是指具有一定强度、 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 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 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 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因此集装箱是一种伟 大的发明。 • 集装箱最大的成功在于其产品的标准化以及由此 建立的一整套运输体系。能够让一个载重几十吨 的庞然大物实现标准化,并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实 现全球范围内的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 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 这的确堪称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伟大奇迹之一。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为保证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的安全,对集装 箱结构作出统一要求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两个附件和特 定的修正程序。 。1972年 12月1日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 事组织)在日内瓦联合召开的国际集装箱安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集装箱安 全公约》。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 计的集装箱。附件一的主要内容为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 件二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程序。 公约自1977年9月6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公约有38个缔约国。中国于 1980年 9月23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的特定的修正程序,1981年4月2日 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对公约的附件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对出厂时未经批准 的新集装箱 的批准以及现有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重新检验日期和新集装 箱的首次检验日期都作了规定。修正案于1981年12月1日起生效。
• 第八条 集装箱申请人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 应在经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上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 定安装海关批准牌照,海关批准牌照由集装箱申请人自行 制作(式样见件五)。 • 第九条 对已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如经使用已不符合 批准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在它被用来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以前,箱主或承租人应使其恢复到批准时所必须具有的状 态,并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申请复验手续,以便重 新符合上述技术条件。 • 第十条 对经海关批准的国际集装箱的主要特征如已经改 变,对这一集装箱的批准应即失效;如该集装箱继续用于 运输海关加封货物,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 续。 • 第十一条 禁止工厂和运输单位利用制造和修理集装箱技 术进行走私违法活动。违者,由海关按规定从严处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 第六条 我国在国外制造的国际集装箱,在国内申 请核发海关批准牌照的,按制成以后的批准手续 办理。其申请手续如下: • 1.向我国进口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 2.提交我国船舶检验局核发或承认的有关国 际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集装箱检验证书; • 3.提交外国主管机构批准的集装箱图纸和技 术文件。 • 第七条 海关对批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按如下标准 收取手续费: • 对按定型设计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 币二元; • 对按制成以后批准的每个国际集装箱收取人民 币四元。
• 第一条 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 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 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 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 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 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 • 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 和资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2.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 • 3.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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