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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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铁路审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案例2:横向穿越非封闭铁路的民事责任案例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案例4:涉铁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审查和认定案例5:盗窃和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刑事责任案例6:暴力袭击执法民警构成袭警罪案例1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基本案情】2018年8月21日,朱某(系未成年人)与父、母、姐、弟五人持票乘坐由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某局”)运营的某次列车出行。

一起同行的还有朱某的同学及其母林某。

七人未按购票信息就坐,朱某和同学相邻就座。

期间,林某用保温杯接了开水放置于朱某座位前的桌板上,但未盖杯盖。

列车途经某站时,赵某上车就座于朱某正前方的座位。

赵某在向后调整椅背的过程中碰倒了朱某座前桌板上的水杯,致朱某全身多处烫伤。

朱某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路某局、林某和赵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未盖杯盖的保温杯放置于朱某座位的桌板上,赵某调整椅背时未注意后排情况使桌板上的水杯翻倒,两人均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两行为的结合是造成朱某烫伤的直接原因,两人应当就其损害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乘车时疏于照顾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鉴于其他当事人不认可铁路某局提供的安全警示广播音频,且该音频不能证明列车在始发站和经停站启动时均播放了语音提示,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被烫伤的结果,应在其对损害发生的可控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遂判决朱某自行对全部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赵某和林某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铁路某局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10.11•【文号】法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10.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法发〔199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将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二)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露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4000万骗逃运费案

4000万骗逃运费案

4000万骗逃运费案:连云港货代业崩塌调查内幕调查来源:网易财经2015-06-24作为新亚欧大陆桥的东方桥头堡,连云港一度以国际货代业欣欣向荣知名,但表面繁荣的背后,货代企业或主动或被迫卷入“出口套过境”运费造假。

面对市场竞争压力,“干净”货代企业若不“合污”,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空间。

在铁路系统对不同货源运费差异定价的顶层设计之下,这个业内公开的秘密持续了至少9年之久。

随着去年6月的一次突击抓捕,连云港国际货代行业几乎“全军覆没”。

铁路公检法系统终以“骗逃铁路运费”为名掀翻了这场秘密盛宴的餐桌。

今年2月,连云港“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被列入最高检“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除10余家民企之外,涉案企业还包括3家国企背景的货代公司,铁路系统本身亦受牵连。

在以连云港系列案件为缩影的全国货代业“打擦边球”背后,还有难以回避的制度争议和无法窥清的垄断迷雾。

引子:货代开会被“一锅端”至今,吴洁琼也没想通:为何要拿连云港“开刀”。

虽为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驰宇国际”)的法人代表,吴洁琼并不熟知公司业务,直至其夫、驰宇国际总经理姚富强意外被捕。

去年6月24日,姚富强及连云港7家国际货代公司负责人,在中铁集装箱上海分公司连云港办事处开会期间,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铁路公安处以传唤名义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

由此,最高检于2015年2月公布的“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拉开序幕。

据当时通报,已查实涉案金额达4000余万,涉及连云港15家国际货代公司。

网易财经多方证实:后续调查中,涉案企业至少达20家。

除连云港当地企业外,其中一家为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丹麦知名企业 A.P.穆勒集团合资组建的上海铁洋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两家为外地企业在连云港所设的分公司;三家为国企背景公司: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直属)、连云港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属)及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庄某甲、庄某乙等2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沙某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7.夏某某诉某实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8.朱某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设备和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1•【文号】法(研)发[1987]7号•【施行日期】1987.03.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法(研)发[1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

仅据湖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八,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对此,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应严格执行,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今天(6月5日)下午,“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九起典型案例,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案由涵盖盗伐林木、占绿毁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

/ 案例1 /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基本案情2022年8月,群众举报制造局路绿化带有占绿毁绿行为。

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某贸易公司在此处经营生鲜超市,为了贪图方便,超市在绿化带内铺设大量木板供顾客踩踏或者临时堆放物品,造成原覆盖的绿植被完全破坏,土层直接裸露,绿化带损毁严重。

之后,辖区的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对其破坏的绿化带进行生态修复,包括:绿化设施修复、绿化补种、绿化养护、增建绿化防护设施等,并对修复进行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裁判结果辖区生态环境局与某贸易公司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确认其合法有效。

法院遂裁定确认两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创造性地引入支持磋商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司法确认,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从而激发司法确认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新的生命力,能够更快速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效率。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

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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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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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

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

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

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

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

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

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

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机关对此情况不立案后,依法向重庆铁路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重庆铁路公安机关收到该通知书后,及时立案侦查,并回复重庆铁检院。

六、上海铁检机关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院集中公诉一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共5件5人,总案值达1777万余元。

这批案件涉案假冒商品数量较多,涉案案值较大,其中案值超过百万的案件和涉案假冒商品超过百件的案件各为4件。

涉案假冒商品主要以假冒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包袋、票夹、手表为主,如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百达翡丽、帝驼、雷达等。

七、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
其中“2013.12.01”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专案系公安部挂牌的“2014-71”号毒品目标案件,地跨境外缅甸,境内云南、湖北等地的特大跨国贩毒案件。

涉案犯罪贩毒团伙成员23名,缴获毒资24万元,运毒车辆2台,缴获毒品12.59千克。

本案中,铁检机关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7人。

2014.2.17”跨境跨省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14-285号”毒品目标案件,共查获“探路车”2辆、运毒车1辆,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4.199千克,批捕犯罪嫌疑人13名。

八、洛阳铁检院办理的一起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案件
在专项活动中,郑州铁检分院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依法快速批捕了平某(男,37岁,洛阳工务段工人)因对生活不满而故意破坏铁路区间正在使用中的扼流变压器案件。

办案中,侦监部门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有关单位发现和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九、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假鱼翅案
专项活动中,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了引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的陈某某、周某等4人生产销售假鱼翅案。

经审查查明,陈某某伙同其长子、次子向被告人周某学习制作假鱼翅方法,购买工业用明胶、甲醛等原料进行生产,并在徐州市老牌楼天马市场进行销售。

后经群众举报,该案件被侦破,共查获假鱼翅成品、半成品812公斤。

目前,4名被告人已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徒刑。

十、徐州铁检院办理的国际货代公司骗逃铁路运费系列案件
这是上海铁检分院徐州铁检院办理的系列案件。

经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为获取非法利益、吸引客户,利用铁路集装箱国际货物运输中过境运输运费远低于出口运输的政策规定,在向中铁集装箱公司连云港营运部申报集装箱运输计划时,采取电脑软件修改、贴纸复印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国际货物到达海运提货单,填写虚假的货物运单信息,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货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出口套过境),致使上述单位或个人每个集装箱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元,目前已经查实的涉案总金额达40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牵涉面广,涉案人员多。

连云港地区与中铁路集装箱公司有协议的一级代理公司共22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就有15家,其中3家为国有公司。

截至目前,铁检机关已经对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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