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证券公司员工炒股同源委托

证券公司员工炒股同源委托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甲方委托乙方买股票,交易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交易的a股、b股(不含权证和基金)。
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同时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并都申请权证交易功能)。
二、甲方出资壹佰万元人民币(¥___万)用作买股票,并在银行办理银证三方代销业务。
三、甲方告知乙方炒股的股东帐号及操作密码。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更改操作密码,但任何一方不得向地第三人泄露股东帐号及密码等。
上述工作,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顺利完成。
四、乙方具体负责操作买卖股票,进行炒股。
五、甲方正式宣布许可乙方买股票的期限从公历年3月10起至至年6月20日终了。
六、乙方预计炒股的收益在30%-%之间,但也有可能亏损,乙方预计亏损在10%-20%之间。
乙方应认真负责、审慎操作。
炒股亏损但帐上总资产在___万元的,应马上向甲方汇报;亏损在20%或帐上总资产在___万元的,应停止操作,甲方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或通知乙方停止操作并有权更改操作密码等。
七、合作届满时的利润分为(股票全部增值的):1、总资产在___万以内(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20%,其余归甲方;2、总资产在___万-___万之间(埃坦县数),计入___万本金,多出的资产也即为利润部分乙方30%,其余归属于甲方;3、总资产在___万-___万之间(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40%,其余归甲方;4、总资产在___万元以上的,计入___万本金,多出的资产也即为利润部分乙方50%,其余归属于甲方;八、合作期满时的亏损处理(股票全部变现的):亏损金额在___万元以内的,乙方负责管理索赔20%,其余由甲方自己分担;亏损金额在10-___万元之间的,乙方负责管理索赔40%,其余由甲方自己分担;亏损金额在___万元以上且乙方存有过失的,则对少于___万元的部分,全部由乙方负责管理索赔。
炒股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炒股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近期周围炒股的朋友纷纷吐槽,⼀时间国民皆成段⼦⼿“我要把我的资⾦交给国家”、“⼤家出门都多抬头看看,特别是经过⾼楼⼤厦的时候”、“⼼若在梦就在,⼤不了重头来”……赶上全民炒股的热潮,⾝边的朋友常常问律师懂不懂点炒股,你可以说你不知道哪只股票会涨,但⼀定要告诉他懂得防范法律风险。
告诉他,炒股有风险,⼊⾏请谨慎!1.出借股票账户你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想借⽤别⼈的账户炒股。
如果没有协议明确约定是出借账户的话,你的这个账户将⽆法对抗第三⼈,并将可能遭遇以下法律风险:⼀、对⽅将股票账户密码修改;⼆、强⾏平仓;三、资⾦转⾛;四、由于对⽅⽋债,你所借⽤的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因此尽量不要借⽤别⼈的账户炒股,如果⼀定要借⽤的话,在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是借⽤其账户。
2.借钱炒股在借钱炒股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能会卷⼊民间借贷纠纷。
⽐如向⾼利贷借款炒股,这将使你⾯临极⾼的民事风险:⾼利息、⾼成本、⾼违约,以及极⾼的⼈⾝风险:难脱⾝,请神容易送神难,危及⼈⾝、家庭安全。
借钱时,你还可能签署空⽩借条或借款协议。
对⽅可能直接拿⼀张空⽩借条让你签:出借⼈空⽩、利息空⽩、期限空⽩、本⾦空⽩、⽇期空⽩……如果签了这些空⽩借条,你可能将⾯临极⾼的法律风险:⽐如你向张三借了钱,借条上出借⼈是空⽩的,后来你把钱还给了张三,张三没有把借条给你,过了⼏天,张三把借条给了李四,出借⼈填上李四的名字。
李四再拿了这张借条要求你还钱。
另外,⼀些投资者不惜借⾼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超过了40%。
这种借贷⾏为有可能突破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旦⼀⽅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记住,⼀定不要签空⽩的借条,借条上关于借款的内容尽可能作出详细的约定,并且不要借⾼利贷来炒股。
3.配资炒股配资炒股已经不是新鲜事,跟配资公司合作进⾏炒股,即使是配资公司也存在很⼤的法律风险。
委托代理炒股合同范本6篇

委托代理炒股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能力和专业技能充分信任,且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操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委托事项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卖时机、投资组合的选择、交易策略的制定等。
乙方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代理炒股服务。
二、合同期限及续约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约。
三、资金及账户管理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委托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 乙方负责进行资金管理和股票交易操作,并确保资金安全。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和账户余额,确保甲方对交易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四、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1. 乙方将根据股票交易盈利情况,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2. 股票交易风险由甲方承担。
乙方将尽力为甲方谋求最大收益,但不对交易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3. 在合同期间,如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乙方在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时,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活动。
代人炒股案例分析

市南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股市争议案件
代人炒股亏损被判两万五
晚报讯当今社会,投身股市的人愈来愈多,但由于炒股的难度较高,因此有很多人委托他人代为炒股,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近日市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代人炒股者被判赔委托人25000元。
2001年,住在青岛的上海程老太太因不熟悉股市,炒股不太理想。
此时,青岛市民张某主动找到程老太太,声称其是“炒股高手”,愿意代她炒股。
2001年,两人签订了委托炒股合同,合同约定:程把自己的账户密码告诉张某,委托张某在青岛炒股,张某每年给程本金的20%的利润,若所得高于20%,多余所得归张某,若所得低于20%,不足由张某补足。
为了表示诚意,张某拿出5000元用程名义存进银行,存折交给一个第三人。
合同签订后初期,合同履行得很顺利。
2001年,股市限于低迷,程炒股本金账面上出现亏损。
此时张某就违约拒付利润,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老太太无奈从第三人人处拿来存折,到银行取款,却发现存折已被张某挂失,而张某亦不知去向。
老太太寻觅张某无果,2003年3月,委托岛城的赵律师将张某诉至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其炒股本金,并赔偿其损失25000余元。
后张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程的诉讼请求。
近日,记者见到了该份判决,程的代理人赵律师告诉记者,现今股市中风险颇多,类似于程的案件并不乏见,但诉之法院的却极少,其中主要原因是当时没签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无法举证。
本案程依据合同,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合同5篇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进行股票投资操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票投资操作,以期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甲方的股票投资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委托事项1. 甲方将其拥有的股票投资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账户”)交由乙方管理操作。
2. 乙方负责根据股票市场的行情和趋势,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账户的盈亏情况,并给出合理的投资建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股票投资操作。
(2)甲方有权了解投资账户的盈亏情况和交易明细。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投资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和投资决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操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账户的盈亏情况和市场走势分析。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4)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四、投资期限及收益分配1. 本协议的投资期限为_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投资收益按照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3. 在投资期限内,如因乙方操作失误或疏忽导致投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风险揭示与承担1. 股票投资存在风险,乙方不能保证投资账户一定盈利。
2. 甲方应充分了解股票投资的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操作。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合同5篇

委托他人帮忙炒股合同5篇篇1委托炒股合同协议甲方(委托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电话号码]住址:[甲方住址]乙方(受托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电话号码]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帮助其进行股票投资操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指定的股票账户内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卖、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债券的交易等。
二、权责条款1. 甲方有权了解其委托资产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交易明细。
2. 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股票交易操作,并有义务对甲方的资产进行谨慎管理。
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4. 双方共同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三、风险管理1.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甲方的利益。
2. 乙方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3. 甲方应理解投资存在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亏损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四、收益分配与费用承担1. 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并应在年度结束时进行结算。
2. 乙方对于超出甲方预期收益的部分,有权获得一定的奖励。
3. 双方应按照约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交易费用、税费等。
五、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合同期满,如双方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示例文章篇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一、什么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咱们生活里呀,就像你把自己心爱的玩具交给小伙伴保管,还希望他能让这个玩具变得更酷一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呢,就是一个人(咱们叫委托人)把自己的钱交给另一个人(受托人)去打理,想让钱变得更多。
比如说,我邻居王叔叔,他工作忙,对投资也不太懂,就把自己存的十万块钱交给张伯伯,说让张伯伯帮他炒股啥的,这就是一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啦。
这里面,王叔叔就想着张伯伯能让他的十万块钱像小树苗一样慢慢长成大树,钱生钱嘛。
二、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这里面问题可不少呢。
你想啊,钱可不是个小事情。
有时候受托人就像个不太靠谱的导航,把委托人的钱带偏了。
我听我爸说,有个人把钱交给朋友去理财,朋友呢,说自己有个超级棒的投资项目。
结果呢,这个朋友根本没那么厉害,把钱投到了一个不靠谱的地方,钱就像掉进了黑洞一样,没了。
委托人肯定就不乐意啦,这就引发了纠纷。
还有的时候呀,双方就像在黑暗里走路的两个人,没有把话说明白。
比如说收益怎么分,风险怎么承担,就像两个人玩游戏,没说好规则就开始玩,玩到一半肯定会吵架的。
委托人觉得自己的钱亏了,受托人应该赔,受托人觉得自己也尽力了,不应该赔,这不就吵起来了嘛。
三、审判思路之合同是否有效法官叔叔阿姨们在审这种案子的时候呀,首先得看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要是不稳,房子肯定有问题。
要是这个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就像没有驾照就开车上路一样,是不行的。
比如说,要是有人拿着非法集资的钱去做委托理财,这合同肯定就是无效的。
那怎么判断呢?法官叔叔阿姨们就得像侦探一样,调查这个合同签订的时候有没有欺诈呀,有没有损害国家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呀。
要是受托人骗委托人说自己是投资大师,其实啥都不懂,这合同可能就有问题了。
就像你买东西,人家骗你说这个东西超级好,结果拿回家发现是坏的,你肯定不愿意,对吧?四、审判思路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呢,就得看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啦。
个人炒股委托协议

个人炒股委托协议1. 委托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2. 代理方信息•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3. 委托内容委托方同意授权代理方进行炒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买入、卖出、投资组合调整等。
4. 委托方式委托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代理方进行委托操作:•电话委托:委托方可以通过拨打代理方提供的专线电话进行委托操作。
•网络委托:委托方可以通过代理方提供的在线交易系统进行委托操作。
5. 委托费用委托方同意按照代理方规定的费率支付委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买入费用:买入委托金额的0.2%。
•卖出费用:卖出委托金额的0.2%。
•持仓管理费:按照持仓市值的0.1%每月收取。
6. 委托权限委托方授予代理方以下权限:•买入权限:委托方授权代理方在指定账户中进行股票买入操作,金额不得超过委托方指定的可用资金。
•卖出权限:委托方授权代理方在指定账户中进行股票卖出操作,数量不得超过委托方指定的持仓数量。
•投资组合调整权限:委托方授权代理方进行委托账户中的投资组合调整,包括买入、卖出以及买入卖出比例的调整。
7. 委托期限委托方与代理方达成的委托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可续签。
8. 委托方权益保护委托方享有以下权益保护:•委托操作风险提示:代理方在接受委托前,须向委托方提供炒股操作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
•委托资金安全保障:代理方在委托方账户中操作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保证委托方资金安全。
•委托记录保存:代理方应妥善保存委托方的委托记录,包括委托时间、委托内容等。
•委托方随时查询:委托方有权随时查询委托操作情况,并要求代理方提供相关记录和统计报表。
9. 协议解除委托方和代理方可协商解除本委托协议,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0.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起诉讼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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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2010-10-28 09:30:37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王薇【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
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万元,分四次付清。
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
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
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元,总资产元。
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
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委托炒股: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法律效力2009年08月06日 14:11人民法院报【大中小】【打印】 0位网友发表评论【案情】2008年3月6日,丁女士在其股票账户中注入25万元现金。
委托佟先生帮其炒股。
4月27日丁女士和佟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
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协议还在最后明确约定起止时间为“4 月27日起至10月27日”。
到了约定的时间,丁女士账户上的钱已经由25万元缩水至8万元。
丁女士将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佟先生依据保本协议赔偿自己 17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佟先生给付丁女士2008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本金损失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焦点】本案中,佟先生和丁女士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中“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即本金250000元整返还丁女士”这一条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保本协议”是否有效?委托协议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是2008年3月6日还是2008年4月27日?【短评】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都是最让人心动的条件。
按照投资者的心态,首要的即是“保证本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增值空间。
而所谓的“保本承诺”真的是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记者:什么是委托理财?主审法官高原:委托理财指被委托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标的行为。
随着证券、股票市场的活跃,被委托人可以是证券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记者:委托理财协议中很多都有所谓的“保本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吗?高原法官: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它因被委托人的不同效力也有不同的差别。
例如,当被委托人是自然人、银行、证券公司时,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效力不同。
记者:本案中,委托协议的双方都是自然人,其中的“保本承诺”有效吗?高原法官:随着股市和其他投资市场的火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逐渐增多。
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证券公司等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允许有“保本承诺”尚未有明确规定,加之对合同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你情我愿”的“保本承诺”看法不同,投资的个人与受托理财的个人之间各自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
随着股民群体的日渐壮大,炒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
但是,股市有风险,股民在炒股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应做好充分准备,如采取委托理财,更应慎重选择。
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记者:那为什么本案最后判决认定了保本协议有效呢?高原法官:我们主要是考虑该协议为自然人间的委托合同,内容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所以认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协议,被告应对原告在协议履行期间内的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记者:丁女士是3月6日将25万元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为什么法院最终只支持了4月27日到10月27日间的损失呢?高原法官:本案中虽然丁女士于3月6日将现金注入股票账户并于当日开始委托佟先生炒股,但是双方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起始时间为4月27日,所以对此之前的损失,不应由佟先生承担。
记者:您刚才说的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高原法官:随着股市的活跃,专业公司代客理财现象日益普遍。
部分证券公司宣传推广时,以不同的方式暗示“保本”、“最低收益”等,投资者看到这样的字眼也像吃了定心丸。
但是,在盈利的时候双方皆大欢喜,但是一旦赔了钱,双方发生纠纷闹上公堂的也屡见不鲜。
那么证券公司代客理财协议中的“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老百姓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本承诺”均系无效,对发生的损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所以股民对待此类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
记者:在实践过程中,对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顾客承诺100%保住本金甚至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除了提醒老百姓要提高警惕外,现有法律对此有什么惩罚措施吗?高原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我们在此也提醒一下有关证券公司,要规范经营,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杜绝向顾客承诺“100%保本”或“最低收益”的行为。
记者:除股票、基金等理财工具备受投资者追捧之外,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很热门。
有些银行为推销各自产品,也经常会出现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对于商业银行高收益率保证,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呢?高原法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记者:除了合法的委托理财之外,现在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骗人钱财,它们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呢?高原法官: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目标,有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抓住投资者的这一心理,以高额利润引诱理财者投资,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允诺事后一次性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使得投资者先获得一小部分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尝到甜头后继续欣然“继续投入”,而结果往往会致使投资者得不偿失,不仅没有得到利润,反而连本金都无法保住。
理财者在投资活动时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
记者: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原法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记者:区分正当委托理财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注意哪些方面呢?高原法官: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1.看主体。
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