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违禁词(化妆品)

敏感**、纳米**、强壮、热能 深层、深度、深润、深透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定义、 神秘、神奇、神仙、神话、奇迹、传奇、神器、女神、救星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高效、速效、强效、神效、速白 透活、微导、微小水分、微分子
不能使用 不能使用
无**、无添加** 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原生态、圣品
不能使用
、转富招福、私处等
肤螨灵、皮炎平、皮康霜
限制使用
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 妆品含义的解释
比***更专业,更**、**倍,比其他化妆品,与普通相比,与一般相比、xx力高于90%的产 品、这瓶胜多瓶、产品单一VS产品多样化、完胜
言环境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
不能使用
肌表
不能使用
因子、微循环
限制使用
改善细胞内部排列顺序、镇静
不能使用
基因、干细胞、干扰素、毛细血管、淋巴、中枢神经、细胞修复、红血丝 不能使用
暗沉、暗淡、阻隔、白皙、暗黄
限制使用
温和
限制使用
黑眼圈
限制使用
药妆、炎症
不能使用
受损、循环、损伤、微渗透、水通道、营养、刺激、抗糖化、急救
不能使用
抗氧化、抗辐射、抗紫外线
不能使用
由内而外调理、增强细胞弹力、激发细胞活力、强化表皮细胞、激发肌肤活力、 激发营养素、肌肤水脉、促进代谢、微血管循环 内外兼修
不能使用
抑制黑色素、阻隔黑色素
不能使用
帮助减少黑色素生成
不能使用
抵御自由基、对抗自由基、防治
不能使用
补肾、补血、活血、除湿
限制使用
贴近肌肤酸碱值、健康酸碱值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大对化妆品广告的治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广告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本方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排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方法所称的专门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专门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治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公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显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制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一、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产品之一,其质量与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关的章节、内容和注释。
二、国内法律法规国内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其中包括了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等的规定。
2.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法规对于化妆品中添加的原料、添加剂等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3. 标签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如标识中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4. 广告法:该法律法规主要对化妆品广告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广告内容、传播方式、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5. 商标法:该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三、国际法律法规除了国内法律法规,国际上也存在着一些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欧盟化妆品法规:该法规是欧洲国家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该机构对化妆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包括对产品成分、标签、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3. 化妆品卫生法:该法律法规主要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对化妆品原料、生产过程、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 食品安全法3. 标签管理规定4. 广告法5. 商标法6. 欧盟化妆品法规7. 美国FDA规定8. 化妆品卫生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法规,针对化妆品行业实施监督与管理的具体措施。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化妆品广告法禁用词汇
根据中国《广告法》第九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词汇不得用于化妆品广告:
1. 治愈:化妆品不能具有医疗功能,不得声称能够治愈疾病或症状。
2. 无害:不能使用该词汇传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危害,因为所有化妆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3. 保证:不得声称使用该化妆品能够百分之百达到某种效果,因为效果可能因人而异。
4. 高效:不得使用该词汇来夸大化妆品的功效,以免误导消费者。
5. 一流、顶级、独家等形容剂:不得用这些字眼来宣传该化妆品的品质,以免引起不实的竞争。
6. 无副作用:不得使用该词汇来表达化妆品对人体无任何不良反应,因为可能存在一定的副作用。
7. 不会上瘾:不能使用该词汇来宣传化妆品对人体产生依赖性,以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化妆品广告还需遵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的禁用词汇,具体禁用词汇可
能随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为确保合规,请在广告发布前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化妆品需知

广告法化妆品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化妆品市场的这一乱象将有望得到治理;美白、补水、紧致、祛痘、抗衰,等等,这些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在未来的使用将不会太容易;“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皱纹”……更加不大可能出现;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二、可宣称用语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5.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化妆品广告合规参考手册

化妆品广告合规参考手册一、广告法规概述本手册旨在为化妆品广告的合规性提供参考,确保广告内容、标签、宣传材料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我国,化妆品广告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要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化妆品定义与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产品功效和作用,化妆品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
普通化妆品包括护肤类、发用类、美容类等,特殊化妆品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等。
三、广告内容要求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突出化妆品的品质特点,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此外,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广告商品具有医疗作用。
四、禁止性规定化妆品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首家”、“独家”、“唯一”等表述。
同时,禁止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用语。
此外,禁止利用明星代言宣传疗效,禁止宣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具有医疗作用,禁止宣传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特殊化妆品。
五、标签与说明书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信息,特殊化妆品还应当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六、宣传材料合规性化妆品宣传材料包括海报、手册、产品演示PPT等。
宣传材料内容应当与广告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和插图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此外,宣传材料应当有明确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标注。
七、广告发布渠道规定化妆品广告可以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但发布渠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未成年人相关频道和节目时间段发布。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

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一、引言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法律法规。
为了使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化妆品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二、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1.法律层面: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法规层面:主要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标准层面: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如GB/T18670-2017《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查方法》等。
三、化妆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1.化妆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企业需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2.化妆品原料管理:禁止使用有害物质作为化妆品原料,对化妆品原料实行严格的备案管理制度。
3.化妆品标签标识:化妆品标签应真实、完整、明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4.化妆品广告宣传:化妆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6.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重点1.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使从业人员对化妆品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
2.化妆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化妆品原料管理、化妆品标签标识、化妆品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3.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
五、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方式1.面授培训:组织专业讲师进行面对面授课,讲解化妆品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2.在线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在线培训课程。
化妆品106条要求标准

化妆品106条要求标准
一、产品质量
1. 化妆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添加的成分。
2. 化妆品不得引起皮肤过敏反应,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成分标识
1.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如实标注产品成分,列明全部成分的名称、种类及其含量。
2. 化妆品中主要原料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如有必要,需事先征得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
三、微生物标准
1. 化妆品中不得检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和腐败菌。
2. 化妆品中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防腐剂限制
1. 化妆品中防腐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防腐剂。
五、色素标准
1. 化妆品中色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禁用色素。
2. 化妆品中色素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应当齐全,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
六、重金属限量
1. 化妆品中重金属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
七、塑化剂管控
1. 化妆品中塑化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
2.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塑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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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化妆品
以下为禁用极限词汇,供各企业参考: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
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
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
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