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禁用词汇汇总防打假投诉必备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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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中不可使用的禁用词总览

广告语中不可使用的禁用词总览

广告语中不可使用的禁用词总览概述:在广告语中,使用合适的词汇和语言非常重要。

有些词汇被认为不合适或具有误导性,并且在广告语中被禁用。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广告语中不可使用的禁用词总览,以帮助广告人员避免使用这些词汇。

一、法律问题1. 欺骗性词汇:任何具有误导性的词汇都应被禁用。

例如,使用“保证”、“百分之百成功”等词汇,当产品或服务的结果并非百分之百成功时。

2. 虚假宣传:避免使用过分夸张或不符合事实的词汇,以避免产生虚假宣传的效果。

3. 未经证实的声明:在广告语中不应引用无法确认的声明或数据,以免给消费者带来错误的印象。

二、争议性问题1. 针对个人或群体的侮辱性词汇:避免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词汇,以免引发争议或诽谤。

2. 种族、性别、宗教等歧视性词汇:不可使用任何歧视性词汇,以确保广告语的包容性和尊重性。

三、不当内容1. 令人不悦或冒犯的词汇:避免使用令人不舒服、冒犯或引发争议的词汇,以确保广告语的友好性和可接受性。

2. 不雅或不端的词汇:避免使用任何不雅或不端的词汇,以确保广告语的专业性和公共形象。

四、未经授权的使用1. 版权问题: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品牌或版权内容,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注意事项:- 编写广告语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避免使用任何不当或违法的词汇。

- 在翻译广告语时,应注意词汇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当或误导性的含义。

- 定期进行广告语审核,确保广告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结:广告语中不可使用的禁用词总览,提供了一些在广告语中应禁止使用的词汇。

广告人员应遵循这些准则,以确保广告语合规、准确和有效。

2023年广告法禁用词汇

2023年广告法禁用词汇

2023年广告法禁用词汇2023年广告法禁用词汇如下:1. 领袖姓名,领袖是人民的领袖,而不是某个团体的领袖。

2. 不得含有“首/家/国”及相关词语,与“最”有关用语,绝对化用语,表示权威性的禁忌词,违规词等。

3.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最前沿的整形技术”、“最精良的整形技法”、“最优秀的整形效果”、“最专业的XXX”、“国家级XX”、“国家机关XX”、“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首个XX”、“首家XX”、“首选XX”等用语。

4.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彻底根除”、“完全去除”、“100%有效”等用语。

5.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最”、“最佳”、“最差”、“最优”、“最高级”、“最低级”等用语。

6.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全球最大”、“全行业最高”等用语。

7.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万能”、“百分之百有效”等用语。

8. 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例如“无一失败案例”等用语。

9. 涉及党和国家尊严的,应依照规定做保密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的内容,禁止宣扬恐怖活动和从事涉恐活动宣传,防止以违法形式表达诉求或编造谣言。

10. 不得出现诱导性、误导性、夸大性的内容,如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诱导用户点击、跳转至其他链接或购买产品、服务等行为。

11.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变相使消费者误解其为其他非广告商品或服务,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如果广告法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答,可以访问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的律师。

食品类广告法禁用词汇

食品类广告法禁用词汇

食品类广告法禁用词汇食品类广告是人们了解和购买食品的重要途径,但过度夸大或虚假宣传、使用违规词汇将会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广告的可信度和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因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食品类广告作出了相应规定,并禁用了一些与食品安全、营养成分等相关的词汇。

本文将介绍食品类广告法禁用的词汇及其原因。

禁用词汇一:独家、专利、治愈、预防这些禁用词汇涉及到食品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作用。

独家、专利指的是某个独特的成分,声称能够治疗某些疾病或症状。

而且在我国,所有的药物都需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否则不得称之为“药物”。

食品类广告使用这些词语会误导消费者,让他们认为食品是药物,达到治疗或者预防的效果,从而导致误解。

所以,独家、专利和治愈、预防这些词汇被禁止在食品类广告中使用。

禁用词汇二:无害、无毒、安全这些词汇在食品类广告中出现的原因是,很多人在购买食品时非常关注安全问题。

但实际上,大多数食品可以被认为是“安全”的,因为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伤害或不良影响。

因此,在食品类广告中使用“无害、无毒、安全”等词语会在很大程度上夸大了产品的安全性,导致误导消费者。

在广告中大肆夸张食品安全性不仅会违反食品类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会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的判断力和决策。

禁用词汇三:高成本、高档、名贵这些禁用词汇再次出现在食品类广告中,主要目的就是添加一些奢华的气息,突出产品的高端属性,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但是,由于这些词汇往往给人的感觉是价格昂贵,从而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不愿意去购买这些所谓的“高档”或“名贵”的食品。

同时,这些词汇也显示出食品广告是设计给富人的,从而较少影响到普通十几欧元的群体。

因此,使用这些词汇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禁用词汇四:疗效、功效这些禁用词汇同样涉及到治疗、预防的效果,广告宣传了食品的功效性。

然而,食品和药品的差别很大,在营养价值和保健作用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电商广告违禁词汇总

电商广告违禁词汇总

(一)所有商品均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暂不导入“优秀、资深、着名、”);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5、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6、驰名商标,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等在各类宣传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1、食品1.1 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1.2 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1.3 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1.4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2、化妆品2.1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等绝对化用语;2.2 纯天然、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2.3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等医疗术语;2.4 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语违禁字词3、药品及医疗器械3.1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3.2 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用语;3.3 表现性器官的用语或形容;3.4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2021年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2021年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2021年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根据2021年新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以下词汇:
1. 保证:表示对产品或服务的绝对承诺,容易产生误导或虚假宣传的
效果。

2. 最低价:将价格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可能造成价格误导。

3. 百分之百:表示绝对肯定,容易产生误导效果。

4. 没有副作用:对药品、保健品等产生误导,涉嫌虚假宣传。

5. 无风险:产生误导效果,消费者有可能因此忽视风险。

6. 神奇、神效:对产品或服务的功效进行夸大夸张,涉嫌虚假宣传。

7. 纯天然:对食品、保健品等进行误导,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8. 至少:将数量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可能造成误导。

9. 专家推荐:涉嫌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

10. 纳米技术: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使用纳米技术来宣传产品,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禁用词汇可能会根据具体广告内容和宣传方
式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解释。

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建议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违禁词集合

法律违禁词集合

法律违禁词集合法律风险极高的广告词汇最新、最先进、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技术、最佳、最大、最好、最时尚、最受欢迎最轻便、最逼真、最牛、最优、最热卖、最热销、最强、最有效、最实惠、最专业、最火,最安全、最新鲜、最新发明、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萌、世界之最,最牢固,最超值,最伟大,最健康法律风险相对较高的广告词汇第一、第1、唯一、唯1、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顶尖、空前绝后、名牌、巅峰、顶峰、抄底、极端、极品、全网销量第一、王牌、销量冠军、NO1\Top1、极致、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绝对、大牌、精确、领导品牌、世界X大品牌之一、全国X大品牌之一、100%回头客、100%瘦身,国际品质、国家级、世界级、极品、全国首家、世界领先、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CCTV 、央视品牌,秒杀全网、无同款、淘宝之冠、淘宝之王、前所未有、top品牌、无法超越、独有、国际一流可以写但是需要凭证证明(很多商家都提供不了相关证明,需大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目前投诉较多且法律风险很大的词汇:第一、唯一、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顶尖、最新、最先进、空前绝后、名牌、巅峰、顶峰、抄底、极端、全网销量第一、王牌、销量冠军、 NO1\Top1、极致、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新技术、最佳、最大、最好、最时尚、最受欢迎、绝对、大牌、精确、领导品牌、世界/全国X 大品牌之一、100%(如果确实能提供相关质检机构提供的100%证明情况除外)、国际品质、国家级、世界级,极品、全国首家、世界领先、驰名商标、中国名牌, CCTV 、央视品牌,首个、首家、金牌、独家、全球首发、全网首发、领先、最先、著名商标;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Ctrl+f检索当前页面即可查询对应关键词)(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广告语违禁词汇总

广告语违禁词汇总

所有商品均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1、“极/级”: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高、最大、最好、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赚、超赚、最先、巨星、著名、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2、“首/家/国”: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 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4、权威: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5、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6、驰名商标,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等在各类宣传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7、虚假: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确;欺诈:(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面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有了、不会再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

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8、时间:(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9、“一”: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10、“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广告法禁忌用语普及

广告法禁忌用语普及

关于广告法规定的禁忌用语知识普及
问题:鉴于近期本公司在调整修改八戒店铺工作中,在上传的案例里面发现较多不合规范的用语,被八戒审核部门驳回的现象。

为了保护客户和本公司的双重利益,我们在接单收集客户资料以及设计创作过程中,不要触碰相关的禁忌。

办法:现将经常容易触碰到的禁忌绝对化用语表单罗列如下,(各位认真阅读和记忆,首先设计和文案创作者在品牌方案中杜绝出现相关字眼,并且AE、设计、文案在发现客户自己提供的材料中有相关字眼者,必须对客户提出规劝,避免给公司和个人带来连带责任):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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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
及《价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

若卖家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
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
1、增强免疫力;
2、辅助降血脂;
3、辅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
6、缓解视疲劳;
7、促进排铅;
8、清咽;
9、辅助降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缓解体力疲劳;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
22、改善皮肤水份;
23、改善皮肤油份;
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
26、通便;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对于新广告法规定的以上要求,您的看法是?(请在页面右侧进行投票)
选项一:表示理解
A、一贯都实事求是,也不会用到以上禁用语;
B、虽然之前也会用到文中的词汇来为商品做宣传,但新法出来后会遵循要求;
C、可以换种说法所以也不受影响,考验文案功底嘛;
D、确实应该好好规范一下广告措辞,市场才能良性竞争;
选项二:不能理解
A、太难了,有些用词比较没意识,一个不当心就违规了;
B、消费者还是没办法区分商品好坏,没法挑选优质商品;
C、其他(请在下方框中具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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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虽然之前也会用到文中的词汇来为商品做宣传,但新法出来后会遵循要求;•- C、可以换种说法所以也不受影响,考验文案功底嘛;
•- D、确实应该好好规范一下广告措辞,市场才能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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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

魏均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老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了。

该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广告已明显多于传统媒介广告,今后有可能成为工商机关监管广告行为的重点。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活动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前面三个主体,旧广告法就有,而广告代言人是新广告法增加的广告主体。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直接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一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不以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为条件。

换句话说,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广告代言人索赔。

其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或者违法,仍然予以“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广告代言人也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互联网广告发布有其便捷性,所以有的互联网广告会出现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一身的状况。

广告主简单的说,就是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的经营者,但新广告法不以广告主是否承担广告费用为商业广告的构成要件。

广告经营者是设计、制作、代理他人广告的主体。

通过一定媒介或者载体发布广告的主体为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受他人委托发布,成为独立于广告主的主体;也可以与广告主合二为一发布自己的商业广告信息(实务中工商机关往往只认定其为广告主)。

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不以发布的媒介是谁为要件。

如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店经营者,能够以ID号、密码等登陆方式在网页上发布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的,即属于广告发布者,同时兼具广告主身份。

但需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审核才能发布的,则不属于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为实施审核的平台经营者。



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


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因此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最了解的,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

但是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主要是强调广告主应当是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不负责任。


新广告法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否者,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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