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4•【文号】农质安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日)废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为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对认证产品质量把关和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技术处联系。
联系人:廖超子;电话:************;传真:************。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
产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受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委托,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备案,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是指受部中心委托,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6号)各无公害农产品省级承办机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第一条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地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申请产地复查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 1-1);(二)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声明(附件1-2);(四)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5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5.24【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5号)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现场检查,是指在审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心所属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安排;省级承办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初审情况提出现场检查计划,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下个月拟实施的现场检查计划分专业报部直分中心备案确认。
现场检查计划包括拟现场检查的申请人、现场检查的重点、人员构成、时间安排等内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农质安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2003年4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先培训后认证制度。
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熟悉质量安全的内检人员,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础的保障。
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凡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尚不具备内检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应当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严格界定认证申请主体资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三、明确限定申报产品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农质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运行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支撑,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手段。
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对于提高农业部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稳步发展,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复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建设规划,农产品质检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两期规划已投资建设各级农产品质检项目2548个,农产品质检机构硬件设施条件大幅改善,检测能力显著提高,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与管理目前仍存在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慢、机构编制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滞后、人员素质不高、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加强。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
第二章质量监管第五条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检测指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地水质和土壤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实地检查指检查组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记录、证书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执行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检查组由2-3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组成。
各地每年至少应当对30%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施环境检测或实地检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状况开展抽查。
第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被予以警告的产地逾期未改正;(二)该产地生产的产品在质量抽检中检出禁用药物。
第七条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过媒体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失效和撤销的产地名录。
关于发布参照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4]21号
关于发布参照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
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各委托检测机构:为满足各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经有关专家多次研讨论证,现将人参果等191个参照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参照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参照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备注:表中各产品在其对应的无公害食品标准未发布之前,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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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
章程》的通知2014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所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我中心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4年6月25日
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2014年6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建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为保证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受中心委托负责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提出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检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各占一定比例。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心副主任和分中心主任担任。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处(设在中心审核处),秘书长由审核处处长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职务出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无公害农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及工作程序;
(二)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会议;
(三)负责提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意见;
(四)负责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愿意承担评审工作,并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方面工作 5年以上,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领域知识,能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提出权威性的评审意见。
(四)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在职人员或者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业科技人员。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中心提请有关单位推荐,经秘书处审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
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工作情况适时增补、解聘或更换委员。
第七条秘书处根据评审计划和评审任务需要,适时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
评审前秘书处应根据待评审产品的所属行业、种类和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编制相应的产品目录和评审意见表,并按每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3 人(含3人)的原则组成评审组。
评审以组为单位进行,评审结果填写到评审意见表中,本组委员均同意的视为评审通
过。
评审会后秘书处应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整理,并报中心领导签批。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具体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部分评审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项审议或专题讨论。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享有应聘、辞聘以及对评审产品进行审核、评议和表决的权利;对评审委员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以客观、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评审会的评审情况、被认证产品及其单位情况保密。
第十一条当被评审产品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时,评审委员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 /fg/detail532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