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0日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科研与宣传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20日以国家电网科[2004]85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二)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三)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年度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发电站的规章制度

发电站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发电站的管理秩序,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发电站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发电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发电站对员工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职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工作效率。
第四条发电站要求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秩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私自外出,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条发电站要求员工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和公司机密,不得私自传播公司信息,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条发电站要求员工维护设备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私自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财物,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条发电站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操作流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生产,不得擅自破坏设备、操作规程,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八条发电站要求员工加强沟通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相互攀比,挑拨离间,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条发电站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员工表现进行奖惩,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发电站要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关心员工生活,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共同发展,共享公司成果。
第十一条发电站欢迎员工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公司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总结:以上是发电站的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
的持续发展。
发电站将继续努力,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感谢大家的支
持和配合。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火电厂环保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火力发电厂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火电厂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废气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有效的废气治理措施,例如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以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2. 水处理:要求火电厂采取水循环系统或其他水处理方法,降低水的使用量,减少废水排放,并尽量回收和重复利用水资源。
3. 噪音控制:要求火电厂采取措施减少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并必要时进行隔音处理。
4. 固体废弃物管理:要求火电厂妥善处理和处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灰渣、煤矸石和其他废弃物。
5. 生态保护:要求火电厂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和破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 绿化美化:要求火电厂进行绿化和美化工作,包括植树造林、绿化绿化带和园区,改善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7. 监测和报告:要求火电厂进行环境监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估结果。
8. 环境应急响应:要求火电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
这些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火电厂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都旨在保护环境,提高火电厂的环保水平,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风力发电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风电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环保工作任务和环保指标的控制与管理,促进员工环保意识和环保设施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杜绝环保事件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指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运行中为防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实施的各项保护措施和工作,贯穿项目整个寿命的各个阶段。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三个方面。
第四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及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司领导、分级负责、项目牵头、专业管理”的管理和运作模式。
以科学合理地保护环境为出发点,依法经营,推进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努力促进公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以公司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整个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场站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安全生产部归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督工作。
主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成员:各部门主任、项目部经理、场站场长第八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环境管理制度、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司环保、水保设施(主要是污水处理站绿化工程、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防噪声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三)负责对公司噪声、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和六氟化硫设备、危废、固废等可能对人身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害因素进行监督。
火力发电厂环保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厂环保管理制度# 火力发电厂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火力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法规和标准得到遵守,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火力发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火力发电厂的环保管理工作。
### 第三条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污染者负责,谁污染谁治理。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火力发电厂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负责本厂的环保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职责1. 制定和实施环保计划。
2. 监督环保法规的执行。
3. 组织环保教育和培训。
4. 管理污染排放和监测。
## 第三章污染控制与减排### 第六条污染源管理1. 对厂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登记和管理。
2. 定期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 第七条减排措施1. 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技术。
2. 实施煤场、灰渣堆放场的防尘措施。
### 第八条排放标准确保所有排放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信息报告### 第九条监测制度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
2. 定期对排放物进行监测。
### 第十条信息报告1. 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
2. 对超标排放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1. 发生污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 第六章环保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知识的教育。
2. 对环保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1. 定期进行环保工作的自检自查。
2. 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考核与奖惩1. 建立环保工作考核机制。
2. 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1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依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各基层企业在电力、煤炭等产业前期规划、基本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指火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煤炭等类型。
第四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的建设、生产运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以及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标准;(二)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下达年度环保考核指标;(三) 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四) 负责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重大环境治理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五) 负责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培训,环保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环保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六) 负责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的备案,负责现役机组脱硫、脱硝改造工程的可研、初步设计方案备案工作;(七) 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八) 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六条集团公司规划部负责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含新建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等),协助企业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火电厂大修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

大修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2机组规范化大修文明检修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控制的办法。
2 职责2.1 安全文明保证组对现场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总负责。
2.2安保部作为安全文明保证组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各项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并对整个大修过程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2.3生技部负责大修项目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把关,并在检修过程中进行技术监督。
2.4运行部门、检修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进行监督考核。
2.5各外委检修施工单位负责所承包设备大修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并接受鸭电#2机组大修安全文明保证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各检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对本部门所属设备管辖区域、检修场所按照本文件执行。
3.1.1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主任为本部门现场文明生产和环保第一责任人,对日常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安监保卫部的监督、检查、考核。
3.1.2各班组第一责任人应按现场文明生产和环保规定及控制办法认真抓好各环节文明检修的落实工作,并接受检修管理部门、安保部的监督、检查、考核。
3.1.3在文明生产与环保管理上,各外委检修施工单位要自成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对鸭电公司文明生产与环境网络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
3.2各检修单位在实施检修工作的同时,应随时清理现场卫生,每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一次,安全文明管理人员要对大修现场进行认真的检查。
3.2.1文明生产检查员每日对现场进行检查,公司安全文明保证组每周不少于两次对大修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根据《大修文明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各项条款要求进行。
检查结束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情节严重者按照《#2机组大修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3.3 现场文明生产与环保巡检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现场巡视。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汾矿发电厂所属的所有部门;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厂环保科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建成经集团公司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试生产手续,经同意试生产后90日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备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办理审批、使用手续及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第三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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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发电厂各单位主管就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得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与一票否决制。
各单位根据自身得特点建立相应得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环保负责人对全厂得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与超标内部处罚制度。
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
违章与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得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得施工项目与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得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得污染与危害,使各种污染
物得排放达到公司规定得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得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锅炉炉渣、煤灰得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得环保要求.
第九条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与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得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得应及时修复。
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得库存。
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与“待修"标牌。
第十一条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得,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得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得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第十三条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与其它废弃物.
第三章强化环境得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
作责任制与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分厂得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五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得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得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得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与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得保护环境氛围。
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得良好习惯。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得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与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得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得,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得,按下列得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得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
(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灰、渣与其它废弃物得考核责任人100元。
(三)未建立环保设备得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得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得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
(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
(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
(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得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
(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得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
(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得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得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得执行机构就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