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精品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南航集团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班组)的评比、表彰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激发南航全体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南航集团劳动模范。
本办法所称先进集体(班组)包括全国先进集体(班组)、“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省部级先进集体(班组)和南航集团先进集体(班组)。
第三条南航集团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南航集团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和审定工作。
第四条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命名、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命名、表彰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航集团属下各企业,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命名表彰第六条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由南航集团统一命名表彰,命名表彰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立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评选工作会议制度。
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推荐人选、单位,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获奖人选、单位,由南航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报集团公司党组审批。
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评选表彰条件和名额第八条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必须是推荐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把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行动见诸于爱南航、爱本职的实践中;(二)热心本职工作,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三)在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四)在超额或提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五)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提合理化建议中,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的;(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改变单位或部门面貌、打开新局面,有重大贡献的。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是为了激励广大劳动者和集体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奉献,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本方案将确立细致的评选和表彰程序,提高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和集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适用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所有劳动领域的个人劳动者。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勤奋工作、业绩突出、技术过硬、服务优质、道德品质高尚。
2.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适用于科技、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各行业和领域的个人劳动者。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创新意识、工作成果突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等各类集体组织。
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协作精神强、业绩突出、服务优质、社会影响力大。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广泛征集各类提名对象,包括自荐和推荐。
提名材料应包含个人或集体的基本情况介绍、工作业绩、社会评价等。
2. 层层筛选:专家组、评委会根据提名材料进行初步筛选,选择出优秀对象。
3. 实地考察:对入围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工作情况、业绩贡献等。
4. 综合评定:根据提名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评定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5. 公示和评审: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组、评委会进行最终评审,确保公正、权威性。
四、表彰活动1. 表彰形式: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方式进行表彰。
2. 表彰时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或纪念日进行集中表彰。
3. 表彰范围:根据评选结果,评定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4. 表彰方式:举行庆祝仪式,表彰对象进行事迹报告、发表感言等。
五、宣传工作1. 借助各种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分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和经验,树立榜样效应。
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弘扬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精神,引导系统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荣誉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是践行公司价值理念,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流业绩的标杆,是公司党委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表彰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群众广泛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公司荣誉体系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工会负责承办,每年开展1次。
第二章公司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范围:总公司内设部门、处室、项目团队
19。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一、评选的条件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
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二、评选的原则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1、职工民主评选。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2、公示。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
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评选目标1.树立劳模榜样,提升劳动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表彰优秀劳动者,激励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促进单位内外竞争,推动工作进步和发展。
二、评选范围1.参评对象为本单位的在岗劳动者,包括职工、员工等各类劳动人员。
2.评选主要分为个人劳动模范和集体劳动模范两个类别。
三、评选条件个人劳动模范: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关心集体利益、无私奉献,乐于助人。
集体劳动模范:1.集体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2.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形成风尚。
3.组织管理规范,有效运转。
4.对员工关怀备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评选程序1.评选劳动模范的时间为每年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年。
2.评选工作由单位成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
3.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发布评选通知,征集评选对象。
4.评选采用自愿申请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可以自荐,单位可以推荐。
5.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推荐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公示。
6.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确定,并在单位内外予以公示。
五、评选奖励1.个人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2.集体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单位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六、监督和处理1.评选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对评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对评选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七、评选结果的应用1.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各级和上级单位报送,并加以宣传推广。
2.评选结果应当作为单位选拔人才、优化人事配置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步草案,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
“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先进劳模”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二)建设公司优秀共产党;(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五)省部级劳动模范;(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
公司工会劳模管理办法

CTH/QEO/JL-GH-17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先模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模在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体员工投身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先模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先模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办法适用于天华公司所属各单位。
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2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2.1 公司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由工会、劳动人事部等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2.1.1 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公司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2.1.2 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公司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2.1.3 审核全国、省、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2.1.4 研究制定公司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2.2 公司先模评选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工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2.2.1 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2.2.2 指导、协调和处理公司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2.2.3 完成评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3.1 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与每年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同期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评选办公室研究并报公司党委、行政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3.2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3.2.1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3.2.2 按照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自下而上推荐;3.2.3 管理与生产相结合,以生产一线为主,兼顾各工种。
3.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公司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范围与条件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涵盖各行各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
评选条件如下: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推动所在单位各项工作向前发展;2. 在生产、工作一线,业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为推动本单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4. 获得过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二、评选方法与程序劳动模范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 基层单位推荐: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2.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总工会;3. 评审小组评审: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考察;4. 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市总工会负责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5. 命名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总工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三、奖励内容与标准劳动模范将获得以下奖励:1. 荣誉奖励: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2. 物质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每人5万元;3. 培养选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劳动模范;4. 社会公益:参加劳动模范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评审组织与责任市总工会成立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市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评选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总工会提出异议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
1.1 评选条件
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
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
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
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
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1.1.
2.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1.1.
2.5 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
1.2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以下原则:
1.2.1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2.2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突出物质财富、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集体。
1.2.3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1.2.4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1.2.5 女职工等要占一定比例。
1.2.6 劳动模范评选数量原则上为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三。
离退休人员和已经是、中央企业或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党委管理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下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比例不超过20%。
各下属单位劳动模范评选数量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效果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人选一般从各单位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获得者中产生。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2.1 评选表彰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成立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负责审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人选,提出中央企业、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制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奖励办法。
同时成立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负责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2.2 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各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报告,各单位工会是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以及《劳动模范管理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工作。
2.2.1 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2.2.2 注意从一线职工中培养和选拔劳动模范,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
劳动模范人选。
2.2.3 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2.4 了解和掌握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
2.2.5 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体检,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制度。
2.2.6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2.2.7 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主要包括:劳动模范申报表;有关报表存根;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地方政府、及本单位对劳动模范的奖励情况;劳动模范发生重大变更情况(如工作变动、离退休、死亡、处分、取消荣誉称号等)。
2.2.8 建立劳动模范信息上报制度。
各单位工会要根据劳动模范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劳动模范档案,每年底将《劳动模范统计汇总表》报送思想政治工作部。
3 评选表彰工作程序和方法
3.1 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3.1.1 由各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党委审定。
3.1.2 各单位党委审定后,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审批。
3.1.3 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为下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的,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不能参加评选。
3.1.4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并在报、新闻网等媒体公示。
3.1.5 推荐人选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1.6 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3.2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每5年评选表彰1次。
必要时,可以直接授予荣誉称号,结合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对事迹突出、在全国或全系统有广泛影响的个人或集体可随时进行表彰。
4 其他规定
4.1 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除获得一次性物质奖励外,在单位内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由属在单位定期组织学习考察、健康疗养,落实好劳动模范的政治生活待遇。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4.2.1 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4.2.2 申报违反评选程序的。
4.2.3 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4.2.4 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2.5 非法离境或出国不归、在国外定居的。
4.2.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4.3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
级上报,经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缴其奖章、证书,并由所在单位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4.4 外籍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