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X1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一、调整收入分配结构1.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通过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
2.提高工资基准线根据行业和地区的特点,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基准线。
平衡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设立绩效奖金和福利补贴设置绩效奖金制度,对取得突出业绩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激励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热情。
同时,设立福利补贴制度,如职工福利、职工子女教育补助、住房补贴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福利权益。
二、优化收入分配机制1.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成立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委员会,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开及时的公告。
在工资分配过程中,注重二次分配,即将工资分配结构合理化,确保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实行灵活的薪酬制度根据工作量、绩效、技能等因素,制定灵活的薪酬制度,使各类岗位的薪酬能够更好地体现其价值。
同时,允许员工灵活加班,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三、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对绩效考核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
2.加强财务审计和考核评估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确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按照规定进行。
定期开展收入分配考核评估,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3.加强社会监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建立举报机制,对违规分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和加强监督与评估,可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目标,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它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苏州事业编绩效改革实施方案

苏州事业编绩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苏州市事业编绩效评价机制存在一些不足,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表现。
为进一步优化绩效评价机制,准确评估人员表现,激励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平,并且能够有效激励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评价指标的制定1. 工作绩效指标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绩效指标。
评价指标应具体明确,能够全面反映人员的工作情况。
指标设置应兼顾量化和非量化因素,避免只重视工作成果而忽略了工作过程和工作态度。
2. 个人发展指标除了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外,还应考虑个人发展的因素。
个人发展指标可以包括学习培训情况、岗位能力提升等内容。
通过评价个人发展指标,可以鼓励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
三、评价方式和流程1. 评价方式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综合考虑直观性评价和定量化评价。
既要有上级的直接评价,也要有同事间的互评。
可以采用360度评价的方式,收集多方反馈意见。
2. 评价流程评价流程分为自评、互评、上下级评和综合评定四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限制,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评价结果将作为人员晋升、奖惩、岗位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绩效奖励和考核沟通1. 绩效奖励根据评价结果,对绩效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通过绩效奖励,激励人员积极向上,提高工作质量。
2. 考核沟通绩效评价结果将与被评价人进行沟通,详细解释评价结果。
同时,为被评价人提供发展建议和改进方向。
被评价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监督1. 应用评价结果将纳入工资和晋升等激励机制,作为人员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同时,评价结果也将作为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用于相关管理和决策。
2. 监督建立健全的评价结果监督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苏人通[2007]1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等意见的通知2011/12/8转载为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与岗位责任、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本原则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制度。
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制订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分配档次;职工工资收入,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要建立上岗、下岗、试岗、待岗、转岗等管理制度,职工工资收入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2、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依据岗位责任,制定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岗位考核细则;依据岗位职责和岗位业绩完成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内部分配方案兑现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实现岗位绩效工资的动态管理。
3、规范程序,政策透明。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必须经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预审,提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人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后实施。
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科学的岗位评估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岗位绩效工资的相关内容:1、制定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评估结果确定岗位工资形式,结合单位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才市场指导价位、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等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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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 年7 月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 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 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 5 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1 至3)。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 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 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1 至3)。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1.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岗位39 级,二至四级岗位25 级,五至七级岗位16 级,八至十级岗位9 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5 级,十三级岗位 1 级。
2.管理岗位。
一级岗位46 级,二级岗位39 级,三级岗位31 级,四级岗位26 级,五级岗位21 级,六级岗位17 级,七级岗位12 级,八级岗位8 级,九级岗位 4 级,十级岗位 1 级。
3.工勤技能岗位。
一级岗位26 级,二级岗位20 级,三级岗位14 级,四级岗位8 级,五级岗位 2 级。
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 1 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 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对于教育部门的绩效发放,原则上大学高于中学8%,中学高于义务教育阶段(幼儿)10%。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O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拉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j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接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此次改革时,我省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对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固和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