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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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22年第一批)公示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22年第一批)公示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22年第一批)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22年
第一批)公示
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9〕4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工信建材字〔2020〕187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地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审核,我厅对审查合格的拟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2022年第一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理由以来信、来电和来访方式反馈至我厅建材工业处。

公示日期:2022年1月28日-2022年2月8日
受理电话、联系人:*************万振东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三栋省工信厅建材工业处
邮政编码:330001
电子邮箱:*********************.cn
附件: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22年第一批)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8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doc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doc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1、拟订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指导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审核申报。

5、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教育工作。

6、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本级,编制人数小计13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13人,实有人数小计25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10人,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数10人,退休人数小计14人,遗属人数1人,第二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一)收入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收入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较上年减少54.38 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0.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309.0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7.33 万元;其它资金结转结余122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59 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支出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42.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2.99 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99.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5万元,项目支出308.3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7.37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11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一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6.52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18.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17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2 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310.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5.04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7.6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82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15.49 万元;资本性支出9.5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1 万元。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为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提升质量管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2019年11月,我局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全数检查,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49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5家,对龄期600℃天钢筋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回弹抽测48组,现场随机抽取28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48组进行试压,随机抽取砂、碎石、粉煤灰等原材料样品98组。

检查中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问题清单48份。

发现问题357个,涉及试验室问题238个、资质问题14个,其它如材料堆放、厂区喷雾、混凝土处置等问题105个。

现将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资质达标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未能到岗履职;二是部分企业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试验人员数量不达标。

(二)试验室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不达标。

存在检测设备设施欠缺,检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不达标,试验人员操作错误;二是部分企业质量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存在养护室内试块堆放混乱,试块标识不清或无标识,试块编号不规范,超龄期未试验等;三是试验检测资料管理不规范,资料内容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检测报告可追溯性差。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复检项目缺失、频次不足,复检滞后;二是未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留样;三是原材料储存管理不规范,无材料标识牌或者标识内容不全,料仓分界不清造成原材料混仓。

二、通报批评企业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金厦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

三、典型案例(一)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配合比试配记录内容不全、水泥进场复试数量与实际生产方量不符、水泥试验数据不真实,养护箱中缺少相应养护试件、抗渗仪无使用痕迹、检测相关资料欠缺、实际原材料检测人员不足、砼试件标识不规范,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不合格(禹山首座项目1#楼:五层剪力墙⑦/D-F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6.8MPa ;六层梁⑨/A-D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9.6MPa )。

江西赣州提前超额完成推广散装水泥任务

江西赣州提前超额完成推广散装水泥任务
深 入探 讨 。
( 自中 国建 材 信 息 总 网) 摘
会 议 认 为 , 为 积 极 推 进 散 装 水 泥 、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拌 砂 浆 三 位 一 体 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 除 了 继
续 做 好 政 策 法 规 建 设 外 , 还 应 注 重 标 准 化 和 信 息 化 工 作 , 以提 升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 行 业 一 直 重 视标 准 化体 系 的建 设 ,2 1 0 1年 由 国 家 商 务 部 立 项 并 下
责 任 , 在 黑 河 至 加 格 达 奇 公 路 施 工 等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中 ,积 极 贡 献 力 量 。2 1 0 1年 1 0月 下 旬 , 该 公 司 主 动 承 担 起 嫩 江 县 环 保 局 回 收 废 旧 农 药 瓶 及 包
装 袋 的 处 置 任 务 ,利 用 先 进 的 设 备 将 5卡 车 废 旧
又 步 入 了全 国 应 用 城 市 的 先 进 行 列 。
协 会 在 湖 北 省 十 市 组 织 召 开 行 业 年 会 。 与 会 的
散 装 水 泥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相 关 企 业 代 表 近 2 0人 0 就 如 何 推 进 散 装 水 泥 三位 一体 可持 续 发 展 进 行 了
中 国 国 投 公 司 2亿 美 元 在 印 度 尼 西 亚 建 水 泥 厂
年 , 哈 市 全 年 实 现 发 展 应 用 散 装 水 泥 8 5万 t 散 7 ,
装 率 7 % , 同 比 2 0年 增 长 5个 百分 点 ;发 展 应用 8 01 预 拌 混 凝 土 1 0万 m, 同 比 2 1 71 , 0 0年 增 长 5 3万 m3 5 ; 推 广 应用 预拌 砂 浆 4 . 94万 t 。 据 介 绍 , 目前 哈 尔 滨 市 现 有 2 4家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 产 能 10 0万 t 5家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企 业 、 0 ;7 产 能 36 5万 m3 2 ;5 家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企 业 、 产 能 达 2 0万 t的 产 业 布 局 。 哈 尔 滨 市 紧 跟 国 家 推 散 6 政策 ,把 发展 散装 水 泥 作 为一 项 节 约资 源和 能 源 、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条例》和行业现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与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企业最高管理者或质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一)企业应设专门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应人员。

(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并取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质量管理职责(一)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者代表)职责1.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2.确保整个企业关注用户的要求。

3.确保实施过程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4.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5.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审核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审核表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审核表
申报产品目录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式三份、制定成册)
(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申报审核表》;
(二)企业向设区市(省直管县)散预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三)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工信委出具的符合布点方案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竣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第二次申报的企业,需提供购买砂石分离器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具有质量检验资格机构出具的当年企业最高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以及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复
印件);
(六)企业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企业质量手册)
(七)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散预办出具的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证明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九)省级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岗位资格证书以及其它主要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十)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武汉院迁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金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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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8 8 武汉建 筑材料工业设 计研 究院有 0 2 月1 日,
坛——E c c 在中国” 专题技术交流会在北京举办。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副会长、 北京新奥混凝 限公 司迁 址武汉 市东湖 高新技 术开发 区光谷 金融 港。 土公司董 事长韩先福 , 国密歇根大学 教授L ioC, 美 i cr V t. 维 特 国际新材料科 技 ( 北京 ) 有限公司董 事长胡汉桥, 武汉 院有 限公司董事长姚 元君表 示 , 未来 5 , 司将 年 公 形成以工程管理 、 装备制造 、 技术研发 以及新型墙体材
业 务 的 骨 干企业 。 照集 团 “ 新 型 、 按 创 国际 型 、 值 能 、 价 实现清洁生产和提升质量效益 , 工信部原 材料工业
型” 业 定位和 “ 企 高成长 型 、 回报 型 、 高 战略型 ” 产业 司积极 推进水泥行业准人管 理 。 前 , 日 原材料司组织专 定位 , 快 推 进 企业 转 型 , 加 努力 创建 人 才一流 、 术 家分别赴河南 、 技 吉林两省对 申请准 入公告 的l条水泥生 l
国E C 1 的发展 , E c 够尽快 为我 国的建 设 贡 C 2作 2 使 c能
拌砂 浆使 用量猛增 。 目前 , 省各设 区市城 区混凝 土企 献 力量。 全
业均实现 “ 禁现 ” 预拌 混凝 土使 用率达 到9 %以上 。 , 5
美 国密歇 根大学 教授L i o.发 表了题为 < C i cr VtC <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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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 电1 亿 度, 节 . 2 减排水泥粉尘1. 6 万吨, 7 减排二氧化碳 中国混凝 土与水泥制 品协会 秘书长孙芹先 主持 会
9 .3 吨, 92 万 减排二 氧化硫 3 4 . 吨 , 2 41 3 实现社会综 合 经 议 。 韩先 福代 表协 会致 辞 时说 , 由于超 高韧性 水泥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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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控制度第五条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

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

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

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记录控制(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或印章。

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七)检(试)验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和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不符合检(试)验工作的控制(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试)验报告)。

(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三)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四)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条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熟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认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检(试)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下。

从事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五名以上,每个检(试)验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质量统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掌握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统计技术,经专业培训,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要求(一)每年应对试验室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二)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

内容包括:人员身份、职称、学历、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任命,以及个人履历等信息。

(三)试验室的管理和检(试)验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

试验室的管理或检(试)验人员兼任企业内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主任和持证上岗人员变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辖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散预办”)上报备案。

第四章检(试)验环境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一)混凝土拌合及静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当检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3℃。

(二)进行混凝土凝结时间和泌水检(试)验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具备温度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或具备能盖没试件的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水溶液的水槽(池)。

(四)收缩检(试)验恒温室温度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保持在60%±5%。

第十四条干混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一)砂浆试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及停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

(二)进行砂浆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砂浆试件标准养护:1.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

2.水泥砂浆和干混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

3.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第十五条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检验环境(一)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仪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一致。

(二)养护箱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

(三)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范围内。

(四)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试体应分池养护。

第十六条集料检验环境(一)在砂和石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检验的各项称量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二)砂和石的吸水率检验过程水温应控制在20℃±5℃。

(三)砂和石的坚固性检验过程,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保持20℃~25℃,溶液及清水温度应控制在25℃~30℃。

第十七条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功能区,其面积、采光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试验室环境温、湿度记录频率要求(一)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记录一次。

(二)水泥养护箱或雾室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

在温度给定范围内,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中值。

(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试)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试)验。

(四)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五)对影响检(试)验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六)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内。

(七)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检(试)验工作。

第五章检(试)验与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检(试)验设备管理要求(一)试验室所需设备仪器齐全,按附录一、二要求配置所需设备仪器,设备仪器规格、数量、性能应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易损零部件,需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贮存备用。

设备仪器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二)试验室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

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检定(或校准),并具有检定(或校准)有效周期内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三)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或校准)周期和自校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等。

(四)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更换试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检(试)验(一)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各种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能力,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

其检验方法按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二)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出厂检验能力, 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检验方法按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三)检(试)验操作应由两人以上有资格的检(试)验人员在场,并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四)检(试)验报告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不得有改动的痕迹。

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审核和批准人员签署。

(五)经检(试)验后的物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留样。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与试配工作。

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试件应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

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并与试验记录一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检验能力, 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砂浆)性能等。

第二十三条试验室质量管理(一)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建立检(试)验物品标识系统,对原始检(试)验数据,统一分类汇总。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的检验记录、产品的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做到检(试)验数据准确,样品及检(试)验数据保存完好。

(二)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出厂产品质量管理,并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明书》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三)为确保检(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试验室应组织对检(试)验人员进行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六章资格认证与监督第二十四条试验室资格认证工作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组织评审、审定与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申报资格认证要求的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内部试验室资格认证申请书》。

申请书电子版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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