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事流程

3、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湘乡市散装水泥
107门面)
七、联系方式:0731-52760117
பைடு நூலகம்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流程图 出具不受理通知 提出申请 书并书面告知不 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符合条件 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决定
条件 不符合 法定条件
-学资学习网
业务组初审 (时限:3日内) 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2日内) 申请人 报主管领导申批 (时限:2日内) 同意 不同意 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政务大厅 告知与公示 (时限:即时) 政务大厅受理
申请人补齐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
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商务部、住房
二、申报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湘乡市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
70%;
、企业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湘乡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
1、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容(一)基本条件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制度一、管理目标1. 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稳定,满足混凝土施工的需要。
2. 降低预拌砂浆的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3. 加强预拌砂浆的供应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4. 提高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二、管理内容1. 预拌砂浆的采购管理(1)确定供应商:根据预拌砂浆的品质、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
(2)验收与入库:在接收预拌砂浆时,要对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库存管理: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型号规格的预拌砂浆能够正确使用,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2. 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1)配送管理:根据施工计划和需要量,合理安排预拌砂浆的配送,并做好记录,以便追溯。
(2)搅拌生产管理:确保搅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搅拌比例,保证预拌砂浆的均匀性和流动性。
(3)使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3. 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1)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对每批入库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质量记录: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记录每批预拌砂浆的生产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信息,以备查阅。
(3)质量改进: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不断优化预拌砂浆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4. 预拌砂浆的安全管理(1)安全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预拌砂浆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并进行事后整改。
5. 预拌砂浆的环境管理(1)节能减排: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废水废气的排放,保护环境。
(2)环境监测: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备案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
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和技术条件
1. 厂区分区设计合理,并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
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并配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见附表);
4. 企业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企业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实时生产监控系统;
5. 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等技术文件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
(三)试验室条件
1. 必须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3.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6. 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
(四)申请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小组人员由协会、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应不少于3人。
核查小组应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的核查意见。
五、备案企业应遵守的事项
1. 企业所签订的合同须注明施工工程名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产品的单价等内容。
合同变更时应有记录说明。
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2. 企业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准确,发票要素要齐全,备注须注明施工许可证号及工程名等信息,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虚开发票;
3. 生产负责人、技术类人员等企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任职(包含在不同企业业务单签名、代办业务等);
4. 湿拌砂浆企业要有独立的企业及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企业混线生产混凝土,供货距离超过30公里的,须事先报主管机构,并在月产量报表中特别注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5. 企业应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6. 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制作质量样板(墙);
7. 企业应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安装砂浆罐(干拌砂浆)并做好防尘措施,或建造砂浆池(湿拌砂浆);
8. 企业生产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并可追溯;
9. 暂停备案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新接工程项目。
六、备案证的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负责备案证的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砂浆企业发放《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每年进行年度核查。
备案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地址、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备案的产品明细等内容。
备案证到期应按规定进行换领,逾期按新建企业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的扫描版报送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网上公布。
七、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暂停其备案3个月:
1.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通报批评,但逾期不整改的;
3.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2次的;
4. 超过备案产品范围进行生产的;
5.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40分以上的;
6.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2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7. 一年内三次违反会员大会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撤回备案证,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及以上,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3.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3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4. 虚开发票的;
5. 出具虚假生产销售证明资料的;
6. 以各种形式与施工企业合作现场搅拌的;
7. 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8. 企业连续2年年产量低于3万吨或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备案证:
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备案的;
2. 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3. 备案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八、备案证变更
已取得备案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办理完毕后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交到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归档。
1. 企业名称、企业总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2. 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 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 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 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其中有企业名称、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全面负责和承担变更前该企业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一切行为(含开具的发票及资料等),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砂浆使用报告核查等管理工作。
九、工作纪律及申诉途径
(一)备案申请单位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取得备案结果后15日内向备案实施单位申诉,备案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申诉人对备案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申诉,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整改。
(二)参与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必备设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