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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b.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没有初审权,只有上诉管辖权。它不进行事实审, 只进行法律审。上诉法院对其他法庭的裁决予以确认、推翻或 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改。
c.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的终审法院,拥有违宪 审查权和联邦法院规则的制定权。
其受理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宪侵 权案件,一类是依法上诉案件。
其中,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有两种方式:直 接依据上诉权的上诉和获得调取案件复审 令状的上诉。
制 度
前者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后者由政府
机构或私人律师提供。
THANKS
ADD RELATED TITLE WORDS
证据制度
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制 度
证据制度
在美国,证据规则的存在 及发展与陪审团审判存在 非常紧密的关联。
实物证据 02
司法认知 03
言词证据 01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是美国司法 体制中的特有机制。美国 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 的审理,法官则负责法律 方面的审理。
律师制度
1.美国律师提出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2.律师主导诉讼程序。因为美国的法官 离不开律师。 3.美国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
美国宪法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正案:“被告有获得律
法 律
师帮助的权利。”美国的法律援助由两

个完全独立的体系构成:一是民事法

律援助体系;二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工(作 二完 )成 情法况官与检察官
ADD RELATED TITLE WORDS
法官
美国法官的产生: (1)联邦法院的法官: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2)州法院的法官:大多数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选举法官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第一篇: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最终版]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

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

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

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

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

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

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

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

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

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篇一:美国司法制度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篇一: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2、巡回上诉法院
该法院由最高法院首席法 官提名,总统任命,终身 任职,法官人数视工作需 要而定。
•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 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 美国13个州分为3个巡回 区,各巡回区设一巡回 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的 上诉案。上诉法院在案 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 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 部分进行审理。美国现 有13个上诉法院,这13 个上诉法院中,设在华 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 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 上诉案。实际上,他是 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目录
• 一、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 二、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 (三)陪审制度
》法院组织《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
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在实际中,联邦权力和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
结果,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诉讼制度《
殖民地时期,美国的诉讼制度因袭英国普通 法,适用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二院诉讼制度。 独立后,美国宪法及修正案和1789年《司法条例》 都对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在19世纪后的法律改革中,各州相继进行民 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法,规定本周法院适用的诉 讼程序规则,各州法院根据自己的诉讼程序进行 工作,但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与联邦相似。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陪 审团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既承担着民主政治的功能,也 体现了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 择权、推进完善证据规则等法律制度功能。并且陪 审制的良好运用,对律师具有激励作用,对法官具有 制约作用,对社会则可起到缓和、抚慰作用。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The Constitution empowers Congress to establish all federal courts inferior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lowest level and handling the greatest proportion of federal cases are the district courts— including one each in Puerto Rico, Guam, the Virgin Islands,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where all offenses against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tried. Civil actions that involve cases arising under treaties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where the amount in dispute is greater than $5,000, also fal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strict courts. District courts have no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heir decisions may be carried to the courts of appeals, organized into 13 circuits. These courts also hear appeals from decisions made by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s. For most cases, this is usually the last stage of appeal, except where the court rules that a statute of a state conflicts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federal law, or with a treaty. Special federal courts include the Court of Claim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and Tax Court.

美国司法体系

美国司法体系
State courts 最高-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中级- The State Appellate courts 初级- The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The Trial courts:
这些法院被称为审判法院、地区法院、普通
申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仅纽约州被叫作最高 法院)。这些审理大部分诉讼案件的初级法院 成为大多数案件的惟一判决者。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最高-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S (1) 中级-Courts of Appeals of the US (12) 初级-District Courts of the US (9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District Courts
地区法官可以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 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协助他 的工作。但最重要的角色是联邦执法官。
American Judicial : System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 个巡回区circuit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 个上诉法院。
1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Federal courts and state courts: parallel, coexist Federal constitution, law → federal courts State constitution, law → state courts 在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法体 系。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在联邦宪法的基础上,受 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制约。州 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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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十)-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

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

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

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

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

这就是“直接询问”。

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

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

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

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

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

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

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

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商”。

双方律师都会从己方角度要求法官在其指示中向陪审团解释某些法律原则。

当然,法官的观点可以不同于双方律师的意见。

最后论述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也最激动人心的时刻。

由于双方律师在此前一直没有机会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所以此时都会全力以赴地进行“表演”。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而这也正是充分表现律师才华的时刻。

在此前的法庭调查中,陪审员们听到的都是零碎的证据,只有经过律师的拼装,他们才能看到一幅完整的“图画”。

精明的律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时往往会巧妙地留下一些“伏笔”,而此时则依据审判记录中证人某些毫无戒备的话语来揭示其在整个案件中的意义。

对于陪审员来说,这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刻。

特别是在那些漫长的诉讼中,日复一日的法庭调查和枯躁乏味的证人陈述已使他们疲惫不堪,此时,他们也开始揉着惺忪的睡眼,准备欣赏双方律师的精彩表演。

最后论述结束之后,法官便向陪审团宣读其指示。

虽然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事实而不是适用法律,但是在其认定案件事实时也要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因为他们必须就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法官指示之后,陪审团要选举一名成员担任评议的主席,或者称为“团长”。

然后,陪审员们便被带到与外界隔绝的评议室,依据已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

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定必须经陪审员们一致同意。

如果陪审员们不能就裁定达成一致意见,该审判便成为“未决审判”,并要对该被告人重新审判,除非公诉方决定放弃该指控。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该被告人即被释放,而且永远不得以相同罪名再次审判。

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法官便会宣布一个判决日期。

法官宣布判决后,审判活动便结束了。

当然,被告方和公诉方都可以就有罪判决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理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方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抗辩式审判中有明确的“角色分工”。

如果我们把美国的审判比作一种对抗式的体育比赛,那么法官是裁判员,其职责是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随时裁处“犯规”行为和最后宣布“比赛结果”;律师则是教练兼队员,他一方面要指导己方“队员”(证人们)的行动,一方面也亲自参加“比赛”。

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的是消极的角色,而律师扮演的是积极的角色。

虽然裁判在比赛场上有极大的权威,但决定比赛胜负的是双方队员而不是裁判。

因此,有人说在美国的抗辩式审判中,律师比法官更为重要。

当然,有些法官并不满足于审判中的消极角色,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美国司法制度(十一)-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得甚解的问题。

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

20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

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

在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

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

于是,许多学者又批评这种观点不过是向犯罪者提供一种向社会推卸责任的借口。

20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威慑理论”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

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锁起来”,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

于是,美国又增建了许多高保安度的监狱,但社会上的犯罪仍然是有增无减。

7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又开始强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和“道德教育”。

1987年,哈佛大学的理查德。

赫恩斯坦和詹姆斯。

韦尔森在《犯罪和人性》一书中指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在其道德观念形成的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恰当的“道德培训”,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应以道德教育为主。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

虽然美国政府在20世纪的后30年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供需矛盾”仍难缓解。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

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平均每10年增建2.5个女囚监狱;60年代增建7个;70年代增建17个;80年代增建34个。

然而,女监“供不应求”的状况仍未改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

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

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新囚犯培训营”和“中途改造所”等。

前者是借用海军对新兵的培训方式建立的;后者是为囚犯重返社会而建立的一种过渡性改造机构。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考察过伊利诺斯州的罪犯改造系统。

该系统由州、县、市三个层次的监狱和社区改造机构组成。

在该州的102个县中,93个县有自己的监狱;另外9个县则通过合同方式使用邻县的监狱。

监狱的规模大小不等。

该州约四分之三的县监狱容量小于50人,其中最小的只能关4人。

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库克县监狱可以容纳5500多人,是美国最大的监狱之一。

1990年,笔者曾参观了该监狱。

与周围的高楼大厦相比,该监狱的建筑物很低矮,周围有带着电网的围墙。

顺便说一句,我在美国很少看到围墙。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工厂学校,一般都没有围墙。

在1978年以前,伊利诺斯州采用的是不定期刑制度。

例如,一名罪犯被判的刑期可以是3至5年或5至10年。

1978年2月,该州的司法改革决定采用定期刑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法官必须判定每名罪犯具体的刑期,如10年。

罪犯一般都必须在监狱内服满其被判定的刑期,除非他可以得到表现良好的“减刑分”。

罪犯在监狱中有一天良好的表现,便可以得到一天的“减刑分”;此外他的极好表现还可以一次性获得90天的“减刑分”。

一位被判10年监禁的罪犯如能得到全部减刑分,那他大概在狱中服刑4年9个月即可获释。

伊利诺斯州的社区监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改造、监视居住等。

其中除缓刑和监视居住由法院的缓刑执行人员负责监管外,其余都由州改造部的社区服务处负责。

另外,伊利诺斯州内还有两个联邦监狱:一个是位于芝加哥市的“大都市改造中心”;另一个是位于威廉森县的马里昂联邦监狱。

它们都隶属于联邦监狱管理局。

该局将其在美国各地的47个监改机构分为6级,级数越高说明其保安程度越高。

马里昂监狱是屈指可数的被评为6级的美国联邦监狱。

该监狱关押的主要是最危险的联邦重罪犯人,但也以合同方式替伊利诺斯州关押一些高度危险的州重罪犯人。

该监狱容量为415人,但实际关押人数往往高于其容纳人数。

虽然那里戒备森严,但仍被视为美国最危险的地方。

一般来说,美国的监狱比较注意对囚犯的“文明管理”。

监狱里往往建有供囚犯使用的体育和娱乐设施,如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图书馆等。

罪犯在监狱里一般也要参加劳动。

大部分劳动都在本监狱内而且是与监狱本身设施有关的。

伊利诺斯州改造部下面还有一个独立的企业,名为“伊利诺斯改造工业公司”。

该公司在一些监改场所经营着制造业、服务业和农副业等,包括一般的蔬菜种植到高级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公司共雇用了大约1000名囚犯。

此外,美国的囚犯还可以参加各种文化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

其中,有些学习是强制性的,例如,凡未能通过六年级语文和数学考试的成年囚犯,都必须参加90天的基础教育学习。

不过,美国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披露一些监狱管理中的违法和不人道行为。

女囚管理历来是监狱管理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而且狱警违法行为较为多见。

例如,1992年11月,佐治亚州一个监狱内的多名女囚联合指控狱警的性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司法当局发现该监狱的14名男性狱警犯有强奸、鸡奸和性骚扰等罪行。

该事件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总之,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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