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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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程序和结果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文件、办事流程等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 程序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方式和办理流程等,确保公众了解事务办理的具体步骤。

3. 结果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结果,包括审批结果、考核评价等,确保公众监督权的实现,可以促使事业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事业单位本身具备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督机制的健全。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才能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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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指将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以增加违法成本和惩戒力度,促使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下面是详细的社会公布制度:
1.公布对象:公布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营利组织等,以及违法行为的直接责
任人。

2.公布内容:公布内容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违法
时间、地点、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后果等相关信息。

3.公布形式:公布形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媒体公告、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号发布、电视广播等,同时也可以在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组织、劳动者
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

4.公布时机:公布时机应当及时,一般在违法行为查处结
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公布,以便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了解
违法情况。

5.公布责任:公布责任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他
们负责收集、核实和公布违法行为信息,并及时更新公示
内容。

6.公布效力:公布违法行为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用人
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推
动相关部门和组织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公布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违法行为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同时也要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当影响。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3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3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公益和社会服务的机构。

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制度是指要求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财务公开、公务接待、投资项目、人事管理等方面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下面,我将从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意义:1.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公共权力,推进依法行政。

办事公开制度可以促使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来办事,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贯彻,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2.增强公信力:办事公开制度可以让事业单位的办事过程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提高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度,增强事业单位的公信力,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3.规范事业单位运行:办事公开制度可以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主要内容:1.行政管理公开:事业单位应该依法明确操作程序、服务政策以及服务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办事流程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例如,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等渠道发布,保证公众知情权。

2.财务公开:事业单位应该公开自己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编制和公布年度预算、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供社会公众监督。

通过财务公开制度,可以增加财务透明度,减少贪赃枉法的行为。

3.公务接待公开:事业单位应该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公开接待对象、接待内容和费用来源等信息。

公务接待应该接受外界的监督,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4.投资项目公开:事业单位应该公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项目资料和进展情况。

投资项目公开可以促进事业单位的决策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投资项目被利益输送等问题。

5.人事管理公开: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该公开选拔资格、程序和结果,坚决反对关系户、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署)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作风建设和达标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依据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全面、透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查阅、监督以及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办事服务水平为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我办(署)各科室工作管理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各科室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工程招投标信息;
五、投诉监督方式(包括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地址和邮编);
六、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以及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我办(署)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七年七月十日。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模板

社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将涉及服务对象权益、内部管理重要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定期、全面地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

第四条社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规则等基本情况应当公开。

第六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与服务对象权益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公开。

第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应当公开。

第九条涉及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如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公开。

第三章公开方式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公开社务:(一)在机构住所或者网站设立公告栏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项目进展报告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公开;(三)在办理服务对象事务、开展服务活动时,向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四)其他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时限等。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前,应当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后,应当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发现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9月1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并会同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四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书面、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口头投诉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二)有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对以下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投诉举报人在答复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投诉举报事项的;(二)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或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三)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明显诬蔑、捏造、歪曲事实的;(四)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涉及廉政建设的;(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

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或者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本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保守投诉举报人的秘密。

第十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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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事业
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六条公共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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