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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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例————————————————————————————————作者:————————————————————————————————日期: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21号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金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雷,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一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禄,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诉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名称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审查同意了被告的申请。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南医学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陈金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雷,被告昆明彤和乳腺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在昆明广播电台阳光频道(FM100.8)《性情男女》午夜节目中,冒用原告法定名称“云南医学科学院”发布淫秽、虚假广告,制作播出肆意渲染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等下流、低俗的医疗服务节目,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系严重违法、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2007年9月7日,昆明市中衡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公证书》,被告侵权证据确凿。

9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但被告置之不理。

9月20日,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对被告进行行政查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起诉案由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事儿可太不地道啦!咱就来说说如果要起诉这种事儿,那案由得咋整。

一、啥是假冒他人生产厂家呢?这就好比啊,你辛辛苦苦开了个小厂,研究出了特别棒的产品,结果有个坏家伙,偷偷摸摸地用你的厂名,生产一些质量可能不咋地的东西。

这对消费者来说,那就是欺骗呀。

消费者本来是冲着你的好口碑来的,结果买到了假冒的,肯定觉得被坑了。

对于正牌的生产厂家来说,那更是气人,就像自己养大的孩子被别人偷偷抱走还乱给打扮一样。

这可能涉及到盗用厂名、冒用商标、模仿产品包装之类的行为。

比如说,有个小作坊,看到一个知名的食品厂很火,就把自己生产的三无食品包装成那个知名厂家的样子,从外观上看几乎一模一样,这就是典型的假冒他人生产厂家的行为。

二、为啥要起诉呢?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声誉,可不能就这么被人践踏呀。

起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方面,这是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你想啊,如果假冒的产品在市场上横行,那正牌产品的销量肯定会受影响。

本来该自己赚的钱,都被那些冒牌货给抢走了。

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要是任由假冒的生产厂家存在,消费者可能会越来越不信任这个品牌,最后大家都不买了,那整个市场就乱套了。

而且,这也是一种对自己心血的捍卫。

自己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造一个生产厂家的形象,可不能让别人不劳而获地享受成果。

三、起诉案由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1. 商标侵权方面。

如果假冒者使用了和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起诉点。

商标就像是生产厂家的脸,是独一无二的标识。

比如说,可口可乐的商标,全世界都认识。

要是有个小厂弄个特别像可口可乐商标的标志,那肯定不行啊。

从这个角度起诉,就得收集好假冒商标的证据,像产品的照片、包装对比之类的。

2. 不正当竞争方面。

假冒他人生产厂家,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它扰乱了市场秩序,让那些诚实守信的厂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有的假冒厂家以低价倾销假冒产品,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低就买了,却不知道是假的。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
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例子:
1. 虚假宣传:有些商家可能会利用知名企业的名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而且会对被侵权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2. 商标侵权:有些商家可能会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品牌名称,以此作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标识。

这种行为同样会侵犯被侵权企业的商标权和品牌权益。

3. 域名抢注: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恶意抢注与知名企业相关的域名,然后通过该域名进行欺诈性营销活动或者发布不良信息等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也会对被侵权企业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

4. 广告违法:有些商家在广告中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标志等进行宣传推广,这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5. 网络欺诈: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在网络上利用知名企业的名称、标志等信息进行欺诈性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盗用企业名称宣传的行为。

总之,盗用企业名称宣传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会对被侵权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各个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避免出现类似的行为。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叫什么名字,⼀旦确定之后其实是可以⾏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旦企业发现⾃⼰的名称被其他的企业冒⽤、盗⽤的时候,可以⾏驶权利来维护权益。

那么,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我国哪些法律对企业名称权保护进⾏规定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改变⾃⼰的名称,并排除他⼈⾮法⼲涉、盗⽤或冒⽤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第⼀,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个体⼯商户、个⼈合伙有权使⽤、依法转让⾃⼰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6条第5款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的⾓度对公司名称进⾏规定,但极为简略。

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段抢先注册他⼈已经使⽤并有⼀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混淆行为的定义、法律依据、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混淆行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2. 混淆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对混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1. 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四、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1.前言在现代社会,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为了规范企业命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名称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以供相关企业和个人参考。

2.法律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禁止使用以下内容:2.1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如涉及低俗、暴力、色情、恶意诋毁他人等不良内容。

这些词语不仅违法违规,还容易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2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如涉及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宗教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任何企业都不能以此作为企业名称。

2.3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如涉及虚假广告、违法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损害市场秩序,任何企业都应遵守相关规定。

3.世界各地的禁止使用规则除了国内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各自的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3.1国家和地区名称企业名称不能直接使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以免引起误解或产生法律纠纷。

3.2敏感政治词汇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敏感政治词汇,涉及政府组织、政治派别、领导人等,以免引起政治争议或影响国家形象。

3.3误导性词语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词语,如“最大”、“最好”、“唯一”等,以免误导消费者或引起虚假宣传。

3.4特定行业禁用词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禁用词汇,企业在命名时应注意避免使用该行业禁用的名称。

例如,医疗行业禁用使用“医院”、“药店”等词语。

4.企业责任与风险企业在起名时,应严格遵守以上禁止使用规则,正确理解和把握命名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商业损失等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审慎选择名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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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
则构成侵权。

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
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
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
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

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
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
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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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
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
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
律效力。

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
一部分。


《班吉协定》附件5规定商号权可以从两条途径取得:一是首先使用某个商号,二是首先就某个商号获得注册。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
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
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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