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合集下载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申请材料要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符合肉制品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颁发给申请单位的合法资格证书。

为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下是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材料细则:1. 申请表格:申请单位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信息、人员卫生健康情况等。

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并在申请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其具备生产肉制品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3. 生产环境和设备材料:申请单位需提供生产车间环境平面图、生产设备设施说明、生产线流程图等,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4. 员工健康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员工的健康证明,包括体检报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

5. 原辅材料采购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与肉制品生产相关的原辅材料采购证明,如购销合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

6. 检测报告:申请单位需提供肉制品及其原辅材料的相关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 售后服务承诺: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确保客户投诉、退换货等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8. 相关证书:申请单位需提供与肉制品生产相关的其他证书,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等。

二、审查程序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 材料初审: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其生产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员工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抽样检测: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肉制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各项材料、现场核查和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颁发肉产品生产许可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依法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肉制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准入凭证。

为了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能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要求和生产管理规范,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十分重要。

下面将介绍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细则。

一、技术要求方面1.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1)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设备应完好,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2)生产场所应具备防尘、防虫、防鼠等条件,且工艺流程应合理,便于清洁和消毒。

2.原料及辅料:(2)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用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量。

3.产品标准:(2)产品的保存期限、储存条件、运输要求等也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二、质量控制方面1.质量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量核查和质量评审等。

(2)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相应的质量控制记录。

2.产品检验:(1)企业需要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够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检验。

(2)对于重要产品指标,企业应有建立自己的检验方法,并定期进行检验。

三、卫生安全管理方面1.生产卫生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车间的卫生控制、操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管理和洗手消毒等。

(2)企业应开展定期的卫生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2.食品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流程的控制、传染病防控和食品抽检等。

(2)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3.追溯体系:(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

(2)产品追溯体系应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方面1.企业资质:(1)企业应具备法定的企业注册资格和营业执照,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

(2)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经济指标证明,如生产规模、机构设置和财务状况等。

2.企业信用:(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知识分享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知识分享

附件14: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制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涉及肉制品的生产、准入审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肉制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环节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章:生产准入审查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四)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七)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销售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采购的肉制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三章:生产环节审查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有问题的原料。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线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洁净。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生产、存储和流通过程。

第四章:销售环节审查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检查肉制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销售有问题的肉制品。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存储和陈列制度,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品质。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过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或停产措施。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要紧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不编号为0401。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要紧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不编号为0401。

二、差不多生产流程及关键操纵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幸免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坦,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集合。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肉制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食品之一,但由于其涉及到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因此需要严格控制生产环节。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本文档旨在规范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和要求,以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格: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负责人信息、生产场所地址等;2.经营范围:明确所申请的肉制品种类、生产能力等;3.生产工艺流程:详细描述原料采购、加工工艺、产品检测等环节;4.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材料: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5.原料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检测设备和实验室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检测方法和实验室资质证明。

3. 审查流程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材料提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形式审查:食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3.现场检查:食品监管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员工卫生等情况;4.检测评估:申请企业需要提供产品样品进行检测评估,以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5.审查意见反馈:食品监管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现场检查和检测评估结果给出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6.修改完善:申请企业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符合相关要求;7.许可证颁发:经过多轮审查后,如果申请企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将颁发肉制品生产许可证。

4. 申请审核准则申请企业在申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审核准则:1.生产场所要求: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设置合理的洗手间、厕所、更衣室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2.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工艺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卫生质量;3.员工卫生要求:员工应定期接受卫生培训,佩戴干净的工作服和手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4.原料供应商要求:原料供应商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要求;5.检测设备要求:检测设备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明,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产品标签要求:产品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肉类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

使用猪肉为原料的,应当按照《生
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分析天平;
2.烘箱;
3.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的还应具备分光光度计。

(二)酱卤肉制品。

1.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显微镜;
6.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三)熏烧烤肉制品。

1.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显微镜;
6.生产肉脯产品的还应具备分析天平及烘箱。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天平;
2.灭菌设备;
3.微生物培养箱;
4.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显微镜。

六、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两次。

(一)腌腊肉制品。

1.咸肉类
注:依据GB2732、GB2760和SB/T10294等。

2.腊肉类
注:依据GB2730和GB2760等。

3.中国腊肠类
注:依据GB10147、GB2760、SB/T10003-1992、SB/T10278-1997等。

4.中国火腿类
注:依据GB2731、GB19088、GB2760等。

(二)酱卤肉制品。

1.白煮肉类、酱卤肉类
注:依据GB2726、GB2728和GB2760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注:依据GB2729、GB16327、GB2760、 SB/T10281-1997、SB/T10282-1997等;肉干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

(三)熏烧烤肉制品
注:依据GB2727、GB16327、GB2760和 SB/T10283-1997等,肉脯产品的水分、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1996执行。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熏煮肠类
注:依据GB2725.1、SB10251、GB2760、 SB/T10279-1997等。

2.熏煮火腿类
注:依据GB13101、GB2760和SB/T10280-1997等。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送检验机构,1份检测,1份备查。

八、其他要求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出厂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应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