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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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火工品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三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一)生产单位:负责火工品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二)储存单位: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安全管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三)运输单位: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使用单位:负责火工品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使用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二)储存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储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储存环境干燥、通风、防火、防爆。

(三)运输单位: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途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环境安全,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火工品是一种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火工品概述火工品是指用于制造爆炸药、烟火、焰火、信号弹等用途的化学品,大多数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火工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工品管理1. 火工品生产管理火工品生产是一个高危行业,其生产管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同时,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2. 火工品储存管理储存是火工品保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储存管理需要遵循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储存的环境条件,采取防火和防爆措施,确保储存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几率最小化。

3. 火工品运输管理火工品运输是一个危险性很高的环节,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采用专业的运输车辆,设立合适的装卸区域,定期检修运输工具等,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4. 火工品使用管理火工品使用需要遵循相关安全使用规范,严格执行使用的环境条件,审查许可证,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

三、火工品安全技术措施作为一种危险品,火工品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技术措施,以避免因不安全使用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防火和防爆技术措施火工品易燃、易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火和防爆技术措施,避免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2. 安全保护措施在火工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一些安全保护措施,如监控系统、防火墙、安全门禁等,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从而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

3. 废弃物处理技术措施废弃的火工品需要进行及时处理,没有经过正确处理的废弃品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在火工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规定,进行正确的废弃物处理。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对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实行严格控制,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火工品安全管理涉及全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要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责任,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二、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1.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总经理,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负责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火工品安全培训、监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等。

3. 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规定1. 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储存规定,不得在非储存区域内储存火工品。

3.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得在非运输区域内运输火工品。

4. 火工品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销售规定,不得在非销售区域内销售火工品。

5.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使用规定,不得在非使用区域内使用火工品。

四、火工品安全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五、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公司要定期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奖惩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员工,公司要给予处罚。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火工品安全管理

火工品安全管理
(2)对重大火工品安全风险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加强火工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十四、火工品安全监测与预警
1.监测
(1)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监测体系,对火工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测。
(2)运用现代监测技术,提高火工品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2)火工品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工品质量合格。
(3)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应实行现场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火工品销毁与应急预案
1.销毁
(1)火工品销毁应依法进行,选择具备资质的销毁单位。
(2)销毁过程中,应制定详细的销毁方案,确保安全、环保。
(3)销毁完成后,应及时整理销毁记录,归档备查。
十七、火工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演练
1.完善
(1)根据火工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2)明确应急预案的操作流程,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3)将应急预案与火工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结合,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2.演练
(1)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十、火工品安全技术改进与研发
1.技术改进
(1)针对现有火工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开展技术改进。
(2)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火工品的安全性能。
(3)定期对火工品生产工艺进行审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研发
(1)加大火工品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推动火工品安全技术进步。
(2)开展火工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提高火工品本质安全水平。
2.标准建设
(1)参与火工品安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火工品安全标准化工作。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及下属各部门所有使用、存放、运输和销售的火工品。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制定火工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六条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火工品的管理应按照分类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放。

第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远离易燃物品和高温区域。

第九条火工品的存放应有专人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存放区域。

第十条火工品的运输应采取专用运输工具,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工品的销售必须核实购买者身份和使用目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对火工品的存放、使用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火工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应予以奖励,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甚至解雇。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对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火工品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管理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火工品在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火工品相关的行为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和销售等。

二、管理责任1. 企业管理层负责制定、实施、监督落实火工品管理制度,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使用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 火工品采购:火工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火工品储存:火工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库房结构安全,通风良好,防止潮湿、高温、腐蚀等影响;(2)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烟火;(3)库房内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 火工品领用:火工品领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领用人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领用;(2)领用火工品时,须填写领用单,明确领用数量、用途和责任人;(3)领用火工品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不得擅自转移、转借或留存。

4. 火工品使用:火工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火工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3)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防止火工品残留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 火工品销毁:火工品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6. 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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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7.1.2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 爆破器材的购买7.2.1 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 爆破器材的运输7.3.1 一般规定7.3.1.1 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 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 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 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 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 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有专人在场监督;——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7.3.1.7 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 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 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 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按指定路线行驶;——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 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 铁路运输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rn/h。

7.3.3 水路运输7.3.3.1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 道路运输7.3.4.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 航空运输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7.3.6.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7.3.6.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7.4 爆破器材的贮存7.4.1 一般规定7.4.1.1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7.4.1.2 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7.4.1.3 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4.1.4 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21的规定;——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7.4.1.5 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7.4.1.6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2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7.4.1.7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7.4.2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7.4.2.1 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

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7.4.2.2 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50089及GB501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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