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院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其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
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流程)”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站里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站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加强我院医师管理,规范我院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规定,现公布如下:第一条考核组织。
一、为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我院医师考核档案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考核委员会主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测评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成员:书记、业务副院长、副院长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专业科室主任及医务科考核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
第二条考核对象及周期一、考核对象。
凡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我院在岗医师都必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我院将根据省市卫健部门通知参加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定。
一、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主要参照各科室工作任务,及医师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医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凡有一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主要参照医院年度医德考评结果。
凡有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具体由省卫生厅制定。
凡有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在医疗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份丙级病历者视为该考核周期内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 60 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 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表格

2017年-201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注意事项一、考核对象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对象为2017年1月1日以前注册在全县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由县外医疗机构变更到我县医疗机构执业的,需将考核信息变更到现执业单位,填写附件《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医师账户变更表(试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周期考核评定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县同意后可延期考核,但延期考核时间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
退休医师继续执业的参加本周期考核,没有继续执业的不参本周期考核。
二、时间安排(一)应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在8月25日前必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适用一般程序考核对象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对象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除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外,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1份交注册的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一)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适用简易程序,其他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而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医师本人除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和《个人述职表》外,还需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填写申请及申请理由。
(因此步骤需要卫计局审核后方能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统中填写简易程序申请及申请理由,故简易程序申请及申请理由请等待卫计局通知后再行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我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四条医院以院长、书记为主,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和技能的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业务水平和技能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七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和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院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其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见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流程)” 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提交个人述职报告,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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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营口市2017 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卫函〔2017 〕286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
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 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营口市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主要业务工作质量指标达到省卫生厅规定标准,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安排,完成指令性任务等。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在《营口市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每年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医
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
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
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 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 个月至6 个月接受强制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及晋职;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
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
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