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9]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医〔200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人社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人社规〔2011〕1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如下: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二、调整结算办法(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提高分娩住院结算指标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
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三)增加住院结算病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住院结算病种,具体结算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四)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1、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
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宁人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区县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遵循“金保工程”建设“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原则,针对社会公众对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加的现状,充分发挥各区县积极作用,以整合资源,拓展服务平台,扩大服务范围为目的,推进市区县电话、网站和其它服务介质相结合的12333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业务工作、服务人群、服务功能、服务网络四个全覆盖,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12333公益咨询服务品牌。
二、总体目标我市统一使用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咨询服务号码,采取市、区级集中建设,县级设立远端坐席的模式,建立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2012年6月底前在高淳、溧水两县开通12333咨询服务电话,实现市区县业务联动。
三、工作内容(一)高淳、溧水县建立南京12333县级咨询服务分中心,每县部署咨询服务坐席不少于3个,管理人员和咨询员配置不少于4人。
两县要按省厅《通知》要求,对照考核体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执行,抓好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制度建设。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宁人社[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11〕68号)各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是技工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核学校管理能力、教育质量、教学水平的主要依据,是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毕业生稳定就业和充分就业的重要保证。
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放在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学生下厂实习安排、岗前教育、巡回指导、实习考核,既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又要指导学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一)严格落实校内实训和定岗实习教学计划各校要严格学制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学生在校内实训和下厂定岗实习工作。
三年制初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三年制高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1个学期;五年制的学生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确保理、实课程教学安排达到1:1。
各校要严格规范教学行为,充分体现技工教育实施“双证制”的教学特点。
各学制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时间,必须安排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春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12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秋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5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
坚决杜绝擅自调整学制、压缩校内实训课时、学生无证下厂实习等现象。
(二)严格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和工作职责,确保每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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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
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3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
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
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机构名称指标
按人次指标结算三级(含参照)江苏省人民医院15750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2400南京市鼓楼医院15750南京市第一医院15750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15550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57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1450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76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8150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765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5750江苏省口腔医院5750江苏省肿瘤医院19100南京市第二医院15750南京市口腔医院6700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6500南京市脑科医院12900南京市胸科医院13850江苏省中医院14150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1450江苏省第二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