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促进调峰资源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结合江苏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一)江苏电网调峰现状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增加,区外受电规模大幅提升,电网运行特性出现较大变化,调峰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区外受电调峰能力不足。
随着雁淮、锡泰特高压直流建成投产,以及其他规划特高压线路陆续建设投运,江苏电网区外受电规模大幅增加。
为尽可能消纳区外来电及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电网调峰矛盾愈加突出。
二是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
截至2018年10月,江苏电网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2463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20.4%。
可再生能源发电呈现随机性和反调峰的特点,造成电网调峰压力日益增加。
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需要进一步挖掘电网调峰潜力。
三是核电机组加重系统调峰压力。
江苏核电机组并网容量已超过300万千瓦,未来核电机组装机容量继续增加,核电机组调节范围小,使得电网调峰压力进一步增大。
(二)调峰辅助服务存在的问题江苏电网装机以火电机组为主,缺乏常规水电机组,主要依靠火电机组、抽蓄机组进行电网调峰,以及通过与周边省市进行跨省电能置换、实施负荷侧需求响应等手段缓解电网调峰压力,实际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积极性不高。
虽然“两个办法”对发电企业参与有偿调峰予以一定补偿,但不足以补偿发电企业因调峰增加的成本,发电企业参与调峰的积极性不高。
新版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培训课件.doc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一节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应按本办法要求,遵循“真实、及时、透明、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电力市场信息。
第四条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主体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对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相关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江苏电力市场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为各市场主体披露信息提供条件。
电力调度机构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电力市场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信息披露类型和保密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按照周期可分为年度信息、季度信息、月度信息和滚动更新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和保密要求,可分为公众信息、行业信息、私有信息。
1.公众信息是指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公众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行业信息是指面向所有或部分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开展电力市场交易须履行的基本义务;3.私有信息是指面向信息相关方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私有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面向合同方、服务方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中的辅助服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调度、控制、维护、应急等辅助服务。
第三条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三)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四)科技进步,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电力辅助服务分类第五条电力辅助服务分为以下类别:(一)频率调节服务;(二)电压调节服务;(三)备用服务;(四)黑启动服务;(五)无功补偿服务;(六)其他辅助服务。
第六条频率调节服务是指在电力系统频率发生波动时,为保证系统频率稳定,提供调节频率的服务。
第七条电压调节服务是指在电力系统电压发生波动时,为保证系统电压稳定,提供调节电压的服务。
第八条备用服务是指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计划停机等情况时,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提供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服务。
第九条黑启动服务是指在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故障等情况时,为保证电力系统尽快恢复供电,提供启动电源或启动设备的服务。
第十条无功补偿服务是指在电力系统中,为保证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无功补偿服务。
第十一条其他辅助服务是指除上述服务外,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第十二条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具有电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电力辅助服务能力;(二)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条件;(三)依法取得电力辅助服务资质。
第十四条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电力辅助服务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电力辅助服务资质。
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定价

挪威、瑞典、芬兰和丹麦组成了北欧电力市场。它有相当完善的电能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并采 用零售竞争高级市场运行模式,存在大量电能交易双边合同。
挪威国家电公司和约70个发电厂的所有者经协商达成一系列协议。协议中的“系统职责导则”对 辅助服务的主要规定如下:
1)授权系统运行部门根据技术要求对发电厂有功输出和无功输出进行调度,要求发电厂对系统频 率作出响应(MW/Hz)并提供有功备用容量 。
加州电力市场是批发模式的,允许发电公司和大用户签订双边合同以回避价格及销售量风险。现 货交易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投标(包括下一个交易日每小时和下一个交易小时两个现货市场),在实 时运行时还有电力电量平衡调节市场。加州的电力交易中心(PX)和独立系统运行组织(ISO)分别 负责电能交易及实时运行的职能。
在电力市场的环境下,不论我们采用何种方法来获取辅助服务,都必然涉及到分摊成本的问题。 从原理上讲,成本的分摊应当根据每个用户使用各种服务的份额来确定。然而,这在理论上其实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一种服务都包含了多个成本成分,例如运行备用服务就涉及到了 容量成本、能量成本和机会成本。这些成本随着时间、地点和系统负荷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 定每个用户应当承担的成本份额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
(2)福利和无谓损失:福利即获得的好处用剩余表示,包括买者剩余、卖者剩余和社会总剩余;当 交易数量偏离均衡时,社会同用户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1.总则(一)为落实国家电改方针,推动电力市场改革发展,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鼓励市场主体发展辅助电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辅助电力服务是指电网所需要的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及其他电力设施(或设备)提供的符合用电安全、稳定及其有效运行条件要求的辅助服务,服务费用由供电企业和市场主体进行支付。
(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从事辅助电力服务活动。
2.术语定义(二)市场主体:指有能力提供辅助电力服务或受邀提出报价提供辅助电力服务并在电力市场报价中心(以下简称报价中心)完成辅助电力服务活动登记、商定价格、签署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市场参与者。
(三)电力公司:指中央、省级或地方授权设立并按照营业执照法注册成立的拥有特定经营资质的电力公司,需要提供辅助电力服务的电力公司可按要求向市场主体发起招投标活动。
(四)报价中心:指由负责报价中心管理的,由电力公司、不营利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的报价中心,旨在完成市场参与者进行辅助电力服务活动的报价场所。
3.参与辅助电力服务(一)基本条件市场参与者开展辅助电力服务活动,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市场参与者MIT信息登记及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IT信息系统”)登记,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登记的机构和个人名称,应通过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进行验证和确认;2. 拥有良好的财务,法规和反洗钱状态;3. 应确保有足够资源提供辅助电力服务,其中电力设备(或设施)应符合国家电器行业标准,拥有良好的安全性能;4. 拥有辅助电力服务技术能力及操作维护经历;5. 满足本办法其他规定。
(二)登记市场参与者实行MIT信息系统申请登记,提供有关用户信息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登记,登记完成后会收到一份MIT信息系统登记码,登记码作为参与报价中心活动的用户身份凭证,责任人应妥善保管,负责填写用户信息的责任人应保证用户信息真实有效。
(三)报价市场参与者向报价中心发起招投标活动,并报出报价后,在报价中心的参与者页面及时查看和确认报价情况,招投标活动达到报价中心设定的要求后,电力公司可按照以下步骤确认和明确完成招投标活动:1. 首先,根据招标内容确定参与投标的市场参与者报价;2. 对报价结果进行评估,比较报价的经济性、可行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因素,按照评估结果确定优选报价;3. 申请确认优选报价,根据确认结果,签订服务合同;4. 向选定的市场参与者发放辅助电力服务佣金,并开始长期服务。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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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化分担共享机制,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发电企业提升调频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江苏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江苏省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8〕7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电源在一次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频)交易。
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
其他辅助服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交易主体两类。
交易主体为满足准入条件且具备AGC调节能力的各类统调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储能电站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条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储能电站,可以直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
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汇集单站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5兆瓦以上的储能电站,汇集总容量达到充电/放电功率10兆瓦以上、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可以注册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
第八条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二)按规则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根据电网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三)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具备提供调频等辅助服务的能力;(四)按规则参与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一)电力调度机构1.负责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日常运营;2.建设、维护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3.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4.披露与发布市场信息;5.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市场交易结果和调用结果;6.评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状态,提出规则修改建议;7.依法依规实施电力调度;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力交易机构:1.负责交易主体注册管理;2.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3.负责披露有关市场信息;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交易第十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原则上采用按周组织报价、日前预出清、日内调用方式。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以机组为申报单元(燃气机组以整套为单元,点对网电源以整体为单元),储能电站以及综合能源服务商根据接入电网情况确定申报单元。
第十二条具备AGC功能的统调火电机组必须申报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单价。
储能电站、辅助服务提供商只申报是否参与市场,若参与市场,参照市场最高成交价(P M),按照K M*P M 价格予以出清。
补偿标准K M值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定后通过调度机构发布。
第十三条日前预出清根据“七日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调频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同等条件调节范围大、申报时间早者优先),按照“按需调用、按序调用”原则预出清,直至中标机组调频容量总和满足次日最大调频需求容量。
第十四条日内调用以单次调节里程为一个计费周期,以被调用机组的报价作为其调用价。
若因电网安全需要无法调用的机组,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中标机组应投入AGC功能并执行以计划为基点的自动发电控制,提供调频服务。
第十六条未中标组应投入AGC功能并跟踪计划曲线,应服从频率或潮流紧急调整以及日内按需、按序临时调用要求,所调节的里程按照被调用机组报价结算。
第十七条中标机组因电网安全需要暂停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时,需待条件允许后继续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第十八条因自身原因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的机组应跟踪执行计划曲线,同时按报价单元容量、退出时长和考核单价进行考核。
第四章市场组织第十九条每周一(非工作日顺延至下周一)11:00前,市场主体申报次日至下个申报日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16:00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次日至下一出清日前的调频需求;17:00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该周期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预出清结果。
第二十条每日18:00 前,电力调度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次日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和安全约束,结合日前发布的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结果,安排机组提供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场出清应遵循安全、经济原则,按需确定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容量,同时应预留足够的安全裕度。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第二十三条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按日统计、按月结算,分为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两类。
在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获得调用的机组依据调频里程、调频性能及里程单价计算相应调用补偿费用;所有具备合格AGC 功能的机组(含风电、光伏)、储能电站以及综合能源服务商依据调频性能、调频容量及投运率计算基本补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记录市场主体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调度指令、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系统的电量数据等。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配合做好市场结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按照《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7〕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峰)市场启停交易补充规则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9〕97号)分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发布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周二(非工作日顺延至下周二)发布上个申报周期信息。
各市场成员如对成交信息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发布上月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月度信息。
各市场成员如对月信息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核对要求。
第七章市场监管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交易实施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一)市场交易主体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情况;(二)市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情况;(三)市场交易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四)市场交易主体的运营情况;(五)执行调频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六)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七)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八)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九)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江苏能源监管办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依法依规对市场交易主体和运营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可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进行临时干预:(一)电力系统内发生故障危及电网安全;(二)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或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四)因不可抗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五)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一)调整市场限价;(二)调整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三)暂停市场交易,处理和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第三十七条市场干预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三十八条市场暂停期间优先选取AGC单元综合调频性能指标高的AGC单元提供调频服务,按报价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因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提出争议方应在争议发生30日内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则及所涉重要指标取值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单次AGC 指令的调频性能指标计算方法为:K pi,j =Max (V i,j V e +3A e −A i,j A e ,0) 式中,K p i,j 是机组i 第j 次AGC 指令的调频性能指标,V i,j 为机组i 第j 次的AGC 调节速率,A i,j 为机组i 第j 次的AGC 调节精度,V e 为机组AGC 的标准调节速率,A e 为机组AGC 的标准调节精度。
二、综合调频性能指标计算方法为:K p i =∑(K p i,j ×D +i,j )n j=1∑Dn j=1 式中,K p i 是机组i 的综合调频性能指标,K p i,j 为机组i第j 次AGC 指令的调频性能指标,D +i,j 机组i 第j 次AGC 指令的正向调频里程,为n 为机组i 运行期间内被AGC 调用的次数。
三、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F J i =K agc ×Min (K p i ,2)×P agc i ×L agc i式中,F J i 为机组i 的基本补偿费用,K agc 为基本服务补偿标准,K p i 为机组i 当天(或最近一日)的综合调节性能指标,P agc i 为机组i 的AGC 可调容量,L agc i 为机组i 当天的AGC 投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