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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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方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医生是医院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为保障患者权益,素质如何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医院需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以确保医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目的:本考核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医院医师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以此维护患者健康,提高医院的就医口碑。

三、内容:1、考核周期:医生定期考核的时间应当细致计算,每年至少两次,并应当通过公告或通知予以发布。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当明确。

科室应当详细阐述考核项目或标准,包括医技及知识及技能方面的要求。

3、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和流程应当统一规定,每次考核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形式可以包括门诊、住院病历,实践技能及能力测试,单项综合能力测试,以及能力提高的知识测试等。

4、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当综合性考虑医师业绩表现形象,客观评估其医学技能,包括临床、特种、手术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5、评价结果:医师评价结果应当实事求是,评估至少应包含医学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6、评价结果统计和查找:考核打分应当记录,统计考核事项对应的得分信息,对考核表现不够好的医生应当开展内部调查和审查,并作为升职和提高薪水的标准。

4、资料备份:所有考核数据应当被备份,以便后期查看保留,以推广宣传为辅,尽可能的普及考核知识。

四、实施:考核实施环节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准备:1、考核前的指导:考核实施前须向参考人员明确考核内容和流程,指导其准备相关材料和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考核的准确性。

2、评估内容的确定:针对每一次考核都应当就前一次评估过程进行评估,对考核要素的存在与否,评估依据的适用性与实际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进行研究与分析。

3、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以评估合理性为指导,制定考试材料和题目,引导参考人员更好的发挥其医学素养能力,确保考核产生的结果更加真实和可靠。

4、评估的结果统计和解释:对每个参考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解释,并通知给被考核人。

5、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后,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履行人事管理所有的职能,以完整的流程判定人员被晋升或被调离职或被辞退等,使考核得以众人共同关注。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2024)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2024)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2024)一、考核目的与意义医师考核,旨在全面评价医师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

定期考核有利于医师自我提升,也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考核对象与范围本次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在职医师,包括临床、医技、口腔、中医等各个专业的医师。

考核范围涵盖医师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多个方面。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1.业务能力考核:包括病例分析、临床技能、理论知识等方面,以实际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职业素养考核: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团队协作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3.医疗质量考核:包括病历质量、处方质量、诊疗规范等方面,通过查阅病历、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4.患者满意度考核: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师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四、考核流程与方法1.制定考核方案:由医院考核办公室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流程等。

2.考核实施:各科室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医师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汇总:考核结束后,各科室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医院考核办公室。

4.考核结果反馈:医院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反馈给各科室,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持续改进: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作为医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约谈、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对于表现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等激励措施。

六、实施方案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流程等。

3.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医师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落实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新规

江苏医师定期考核新规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1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23日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是医院或医疗机构对医师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一个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方案的例子:1.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包括医师的临床诊疗能力、医疗质量、医患沟通能力、医德医风、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等方面。

可以通过医师的病历、手术记录、患者满意度问卷、同行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具体考核时间可以根据医院或医疗机构的需要进行调整。

3. 考核方法:考核方法可以包括笔试、面试、临床技能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

面试可以由专家团队组成考核小组,对医师进行综合评价和面谈。

临床技能操作考核可以通过病例模拟、操作技能评估等方式进行。

4. 考核评分:考核评分一般采用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评分可以根据考核项目给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医师在每个项目上的表现予以打分;定性评价则是对医师在整体能力和素质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可以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评价结果。

5. 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医院或医疗机构可以对医师进行奖惩或培训。

对于成绩优秀的医师,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成绩不合格的医师,可以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培训;对于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的医师,可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职、降职等。

6. 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医师,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并进行改进。

同时,考核结果也可以作为医院对医师的考核评价依据,用于晋升、职称评定等决策。

7. 考核的监督和评估:医院或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医师的定期考核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考核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实施方案仅为示例,具体的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应根据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版)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版)

医生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考核规则(1)每年初由医师考核委员会提出当年度的考核计划和具体指标。

(2)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3)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4)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

(5)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6)本考核结果与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①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②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③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党办复核。

④时间安排:每年4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5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6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①业务水平测评按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检查医疗文书;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②业务水平测评内容(附件)。

③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每年7~9月份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初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2次,中级卫技人员每年测评1次,高级卫技人员主要测评查房质量,指导下级医师工作能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以及论文、科研能力等。

由科教科负责组织。

以上(1)第①、③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④平时业务学习纳入医师考核重要内容。

(3)考核结论: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

考核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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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试行)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与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考核机构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一)简易程序
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二)一般程序
1、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

(1)工作成绩评定。

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

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2)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卫监〔2008〕3号)要求进行.非医疗机构医师的职业道德评定参照执行。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2、考核机构先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6)其他。

其中(1)至(3)项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4)项与继续医学教育相结合,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5)项检查发现丙级病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上述形式的业务水平测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获得区县部门以上奖励、表彰,或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如援外、援疆、救灾等,不含日常支援基层、农村卫生工作),或获得区县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考核不合格确定与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考核不合格;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如实向考核机构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及时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市、区、县卫生局应向考核机构提供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应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由医师注册机关负责安排;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考核机构安排
(一)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医师注册在省卫生厅的由省卫生厅负责考核管理.
(二)医师注册在市卫生局的由市卫生局负责考核管理.各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不属于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非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1、由考核机构举办或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该考核机构承担;
2、口腔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口腔医院承担;
3、妇幼保健类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4、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分别委托各区县范围内的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本区县范围内没有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分别委托南京医学会、南京中医药学会承担;各医疗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考核机构承担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委托的考核机构原则上应与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类别一致(按照西医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两类区分)。

(三)医师注册在区县卫生局的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考核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委托考核机构承担非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的考核机构原则上应与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类别一致。

四、考核实施
(一)集中考核。

每年度10月至11月进行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应于每年10月上旬对本单位本年度应接受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非考核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的《医师定期考核表》报考核机构。

每年10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测评方式通知应接受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每年11月20日前,考核机构应完成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医师注册机关,其中在市卫生局注册的直接报南京市医师注册办公室(设在南京医学会,地址:紫竹林3号,联系人:薄广炽,联系电话:83551443).各区县卫生局将所注册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医师注册办公室。

市医师注册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考核机构应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于11月30日前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机关。

12月20日前,医师注册机关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二)提前考核.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五、考核要求与管理
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南京医学会.各区县卫生局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市、区、县卫生局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应包括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除完成本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外,还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对非考核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

非考核机构也要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主动与考核机构联系,并配合考核机构完成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考核医师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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