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登记管理1. 租赁登记义务: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在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 租赁登记内容:租赁登记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信息。
3. 租赁登记期限:租赁登记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逾期未登记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租赁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要求: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2. 合同备案要求:房东和房客应当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机构备案,并获得备案证明。
3. 合同纠纷解决:如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四、租金支付管理1.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2. 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支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指定日期,双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3. 租金逾期处理:如房客逾期未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催告、解除合同等。
五、房屋维修管理1. 维修责任分配:租赁期间,房东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房客负责合理使用和保护房屋设施设备。
2. 维修费用承担:日常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非日常维修费用由房客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 维修申报和处理:如房屋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房客应当及时向房东报告,并协助房东进行维修。
六、违约责任1. 房东违约责任:如房东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客违约责任:如房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房屋等,房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需求量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主体1. 出租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2. 承租人:指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维修责任等条款。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保留租赁合同的原件,备查。
四、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2. 租金支付期限一般为每月的某一日,也可以约定为其他周期。
3.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收据或发票。
五、房屋维修1. 出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承租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
2. 如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3. 出租人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维修问题,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租赁违约1. 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 若出租人未按时提供房屋或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对于提供虚假房屋租赁信息、恶意哄抬房租、拒绝提供租赁合同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八、争议解决1. 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租赁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九、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租赁市场也日益繁荣。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登记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房屋租赁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2. 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文件等。
3. 房屋租赁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发放登记证明。
三、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形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押金。
2. 租金支付周期普通为一个月,也可以根据双方商议确定其他周期。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租金发票或者收据,承租方有权要求开具正规发票。
四、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出租方应当负责房屋日常维修和保养,承租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商议解决房屋维修和保养中的问题,如有争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五、违约责任1. 出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损坏房屋或者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或者赔偿责任。
3. 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六、争议解决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2. 如商议不成,双方可以向房屋租赁登记机构投诉,由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3. 如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进行抽查和核实。
3. 对于违反《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罚。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综述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决策部署,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运行,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租赁主体1. 出租方出租方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
出租方在进行房屋租赁前,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标明出租方的身份信息。
2. 承租方承租方指租赁房屋的使用者。
承租方在进行租赁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合同1. 合同签订租赁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租期、租赁用途等重要条款。
租赁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佛山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
2. 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将合同备案至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备案材料包括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房屋证件等相关文件。
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租赁保护政策。
四、租金管理1. 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在租赁合同中,并按约定时间支付。
租金支付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承租方支付押金或其他费用。
2. 租金调整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可以与承租方协商调整租金。
调整租金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整租金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房屋维修与保养1. 维修责任出租方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承担维修责任。
如房屋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出租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2. 日常保养承租方应当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
如因承租方的过失导致房屋设施设备损坏,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六、违约处理1. 出租方违约如果出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房屋或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人口会萃地,房屋租赁市场规模庞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佛山市的房屋租赁行业,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主体1. 租赁双方:房东和租户。
2. 房东:指合法拥有房屋出租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租户:指在房东允许下,以支付租金为目的,使用房东房屋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包含的内容: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续租和解约条件等。
3. 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各保留一份原件,并在租赁房屋内显著位置张贴合同副本。
四、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普通为月付。
2. 租金涨幅:房东和租户在合同期内可以商议租金涨幅,但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上限。
五、房屋维护和修缮1. 房东应保证房屋的基本安全和居住条件,并按时进行维修和修缮。
2. 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损坏房屋设施。
六、违约责任1. 房东违约:若房东未按时提供房屋或者提供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租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
2. 租户违约:若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等,房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1. 租赁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向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2. 如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监督和管理1. 佛山市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东和租户的监督和管理。
2. 相关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为《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租赁市场也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和管理佛山市的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户和房东的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该细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2. 意义:实施该细则可以提高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增强市民对租赁市场的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主要内容1. 租赁登记:要求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必须将房屋信息登记在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平台上,并获得登记证明。
2. 租赁合同:要求房东与租户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租金支付: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禁止房东收取超过合理范围的押金。
4. 房屋维修:明确房东和租户的维修责任和义务,要求房东及时维修房屋设施设备,保障租户的正常居住。
5. 租赁纠纷处理:设立专门的租赁纠纷调解机构,提供快速、公正、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6. 违规处罚:对违反细则规定的房东和租户,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四、实施机构和监督1. 实施机构: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包括租赁登记、合同审核、纠纷调解等。
2. 监督机构:佛山市政府设立监督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1.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细则的实施,可以规范佛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减少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2. 保障权益: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对租赁市场的信心。
3. 减少纠纷:通过建立纠纷调解机构和规范合同内容,可以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4. 提升市场透明度:通过租赁登记和信息公示,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方便租户和房东进行信息查询和比较。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管理。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租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三、租赁合同管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的名称、位置、用途、结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租赁价格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
房屋出租人应当根据指导价格合理确定租金,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拒付或者少付租金。
五、租赁行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出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用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记录本区域内房屋租赁情况,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异常情况。
六、服务与保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在线签约、备案、信息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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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及其他用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旅馆业除外)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分析房屋租赁市场,研究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办法。
第五条区建设局是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系。
(二)负责将掌握的辖区内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及时告知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培训和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评。
(四)负责收集、汇总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上报本辖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日常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街道)辖区内违反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填报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3日前报区建设局。
(四)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使用督查。
(五)受理房屋租赁问题咨询和信访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报区建设局组织处理。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在流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和出租屋租赁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收集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掌握出租房屋动态,统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租赁情况,并在每月2号前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上报流管办。
发现危险房屋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流管办。
(三)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台风、暴雨期间加强房屋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将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合同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原则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不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但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可凭以下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意见书》;
(三)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一条服务站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一)租赁房屋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义务的,服务站应当在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时明确此类房屋不得出租。
(二)租赁当事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在办理备案时加记备注说明,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以内补齐有关资料,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到期未改正的,在服务站公告栏中公告并取消登记备案,若租赁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检查,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可注销注记。
第十二条对于出租屋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服务站应将情况书面告知流管办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第四章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出租屋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上述第八条或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服务站办理。
第十四条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凭据。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到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服务站,区建设局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
第五章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者妨碍。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或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须经对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租房屋位于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出租人应主动将出租情况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