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三章》PPT课件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分则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 担合同义务,其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赠与物的所
有权于受赠人的义务 (二)瑕疵提担保义务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依 其意思撤销赠与合同。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 承运人的义务 1.按照客票运输的义务; 2.救助和告知义务; 3.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4.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承担过错责任。
2.商业借款合同为ຫໍສະໝຸດ 成性合同,面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3.商业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4.商业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保密义务。
❖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容忍义务。 3.按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或价款的义务。
第七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 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 合同。 特征: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 行为为标的;运输合同多采格式合同。
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课件

对合同法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期待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变化。 未来合同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方 面。
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不断加强 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和机遇,以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发 展。
诉讼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合同双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纠纷。
04
合同法的未来展望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电子合同法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法将成为未 来合同法的重要发展方向,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和 争议解决。
绿色合同法的推广
为应对环境问题,合同法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鼓励绿 色生产和消费,推动合同履行中的环保责任。
建立和完善在线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便利当事人解决合同 纠纷。
合同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与国际合同法律制定
01
积极参与国际合同法律制定工作,推动国际合同法规则的统一
和协调。
加强跨国合同法律合作
02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同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合同违法行为
。
促进国际合同法律交流
03
加强国际间合同法律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合同法理论
合同签订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 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 合同。
合同履行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包括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合同法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2)[14页]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2)[14页]](https://img.taocdn.com/s3/m/85c6074a1eb91a37f1115caf.png)
(一)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忠实义务
(三)保密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支付报酬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支付必要费用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十三章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居间合同 二、思考题 1.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有何不同? 2.报酬与费用有何不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十三章 练习题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急于做乙公司在 A 地的独家销售代理商,
中介机构丙公司表示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乙公
司协商,甲、丙约定,甲、乙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协 议后,给付丙 100 万元的报酬。后由于斡旋没有成
功,甲对丙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问题:丙可以主张何种权利?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十三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丙是媒介居间人兼代理人,因此可以适
用居间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426条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 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 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不要式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03
合同变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定义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情形
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等。其中,法定解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的定义
解决方式
合同解除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应明确解除条件和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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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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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的定义
包括合同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履行地点或方式的变动、违约责任的调整等。
合同变更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合同中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
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的定义: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的定义:合同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关系消灭,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
2024年-合同法第四版(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一、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居间人所提供的报告或者媒介服务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报告或者媒介服务,而非合同当事人的货物、劳务或者财产权益。
2.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二、居间合同的种类1.报告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根据居间人的报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联系并订立合同。
三、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报告或者媒介服务,并在合同订立后支付报酬。
(2)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人报酬,并赔偿居间人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2.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1)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在合同订立后获得报酬。
(2)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报告或者媒介服务,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居间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居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居间合同的订立1.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居间人。
2.居间合同的订立形式:居间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1)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3)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4)合同的有效期限;(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间合同的履行1.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订立合同的机会、第三人的信用状况等。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违约责任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参与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总则第二十三章的第一节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范围。
根据这一节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该节还明确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
第二节经济违约责任第二节围绕经济违约责任进行规定。
根据该节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失或者利益的丧失,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还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第三节违约金第三节明确了违约金的作用和具体规定。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按照该节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和数额。
同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损害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实际损失。
第四节担保责任第四节围绕担保责任展开。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要求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担保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并明确担保方式和范围。
此外,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划分,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利。
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五节对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进行了说明。
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诸多问题,如不可抗力、债务人行为转让、债务人死亡等,都在该节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五节的规定为各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
总结《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其中涉及到经济违约责任、违约金、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与违约责任有关的规定。
遵守合同是维护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实用教程第十九——二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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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方法
可以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 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释方法。
合同解释的限制
合同解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 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转让的效力
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应当按照受让后的情况履行合同,原当事人不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0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定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
或者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02 03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03
第二十一章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概述:合同解除是指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合同关系 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 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
当一方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 代为行使该权利,以保障 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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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定义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 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 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 的内容履行合同,且变更后的内容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ppt课件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5)主体不存在。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 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 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发价、发盘、
出盘、报价等。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包括成立合同的条款)
律师视点
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A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 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的过程 动态:要约邀请、要约及反要约等诸制度
构成,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静态:各方的权利义务固定,承诺、合同
成立要件和合同条款制度等发生作用。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商业活动中的称谓:接盘
(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甲向乙发出灯具要约丙承诺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
出。
A、承诺迟到:受要约人的原因 (28条)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撤回和撤销
A、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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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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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 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
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 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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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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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委托合同的种类 三、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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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
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第三,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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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一,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
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并不以完成事
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 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 三人完成。此时,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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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合同的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
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 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 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合同法》第 397条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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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 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2条
(二)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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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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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合 同法》第4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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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
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第二,代理属于对外关系; 而委托合同则属于对内关
系。
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前提,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
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 存 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
以下两种原因:
(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410条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合
而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 行为,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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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
第一,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
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而委托合同的
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 预期利益。 第二,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 的指示;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
同法》第4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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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 偿损失。”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 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 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 务。”
(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 《合同法》第400 条
(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 《合同法》第 401条
(四)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合同法》 第4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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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一)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 (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三)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四)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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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 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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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 受托人的义务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三、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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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托人的义务
(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 399条
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 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 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 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