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问题研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和未来展望一、引言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旨在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教育管理制度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教育事业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对于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1. 研究内容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法律制度:即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2)教育管理制度:即我国各级政府对于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3)学校办学自主权:即我国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享有的自主权利。
(4)师生权利与义务:即我国师生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守的权利与义务。
2. 研究方法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献研究法:即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我国教育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比较研究法:即将我国教育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与其他国家的进行比较,找出其异同点。
(3)调查研究法:即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师生对于教育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看法。
3. 研究成果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学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这些文件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外,还有大量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
三、未来展望1. 着眼于实践问题未来,在研究中应更加注重实践问题。
例如,在《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学校管理等问题。
因此,未来教育法学的研究也应更加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2. 探索新的研究方法未来,在研究方法上也应不断探索新的方式。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于教育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挖掘。
3. 加强国际交流未来,在国际交流方面也应更加积极。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

然而,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学教 育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教学,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其次,法学教 育缺乏多元化和特色化,难以满足社会对不同类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再次,法 学教育在国际化方面还有待加强,需要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回顾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
在起步阶段,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方面,如经济法 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学体系还不够完善,研究方法 也相对单一。然而,正是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后续发展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开始扩展到诸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各个领域。同时,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深入化,包括案 例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始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各高校应加强与国外高校的 法律院系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术研究合作项目,提高学生的国 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自19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和变革。这一时期, 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应用实践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将继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 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 回顾
基本内容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法律 人才的历史使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 程,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本次演示将回顾这一历程,总结成就与问题,并提 出对策和建议。
关于教育法学的心得体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教育领域,教育法学的研究与应用对于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对教育法学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以下是我对教育法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教育法学的内涵与价值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它以教育法律为研究对象,探讨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行为等基本问题,旨在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教育法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教育公平。
教育法学通过研究教育法律制度,保障了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2. 维护教育秩序。
教育法学通过规范教育行为,维护了教育秩序,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3. 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学通过对教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
4. 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法学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教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1. 教育立法。
教育法学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离不开教育法学的研究。
2. 教育执法。
教育法学在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为教育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在教育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教育司法。
教育法学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教育司法提供了法律支持。
例如,在教育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4. 教育纠纷调解。
教育法学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为教育纠纷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在教育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公正调解。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议程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议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议程一、背景介绍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专业学术组织,致力于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和研究。
每年,该研究会都会举办年会,旨在促进法学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023年年会议程即将公布,预计将涵盖多个热点问题和最新研究成果,对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议主题预览1. 探讨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 建构现代法学教育理念与体系3. 推动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4. 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三、深度评估与探讨在本次年会上,预计将围绕法学教育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创新、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法学教育改革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也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变化。
此次年会将对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与方向进行探讨,期望能够找到可行的方案和举措。
现代法学教育理念与体系的建构也是一个重要议题。
法学教育理念的创新将推动教育体系的转型升级,为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法学人才奠定基础。
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议题也将成为本次年会的亮点。
四、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议程的深度评估和探讨,我们对法学教育领域的发展趋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会议将聚焦法学教育改革、现代法学教育理念建构、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等议题,为法学教育界的发展指明了未来的方向。
我们期待在这次年会上,能够获得更多的启发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我对本次年会议程充满期待。
我认为,法学教育需要不断创新,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
通过参与年会,我希望能够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与经验,为我校的法学教育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我也愿意分享我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实践经验,与他人交流,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结语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23年年会议程的发布备受瞩目,将有望引领法学教育领域的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法学教育一直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培养了一大批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从法学教育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学教育内容过于理论化。
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在学习中缺乏与实际结合的机会,导致了理论脱离实际。
其次,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
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而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再次,传统的法学教育缺乏跨学科的思维。
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形成综合性、交叉性的学科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法学教育需要朝着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发展。
1.注重实践教学改变以往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倾向,加强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学校可以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进行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实践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件分析和解决过程中。
2.强调职业素养的培养作为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
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职业操守、沟通能力等,使他们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能够胜任各种职业角色。
3.开展跨学科研究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学科体系。
比如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结合,可以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跨学科思维能力。
4.推动国际化交流法学教育需要与国际接轨,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学校可以开设国际交流课程,邀请国际知名法学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为学生提供参加国际会议或交流项目的机会,提高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5.加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学校应鼓励师生进行法学研究,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可以鼓励学生参与一些实际诉讼案件的调研和研究,为法学研究提供实际案例,增加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 论研究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1. 引言1.1 概述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基础性学科,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当前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旨在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概述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
第二部分将对新时代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评估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并提出存在问题及需要改进之处。
第三部分将探讨法学理论研究在新时代中的重要性与作用,并对现有水平进行评价,同时指出存在不足及面临的挑战。
第四部分将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提出建议与措施,包括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优化、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措施推荐、实践环节拓展和创新策略提出等方面。
第五部分将围绕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发展进行策略与路径的探讨,包括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方案设计、利用新技术手段促进法学理论突破思路探索以及政策支持与资源保障机制构建建议等。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目前新时代下法学教育的现状,并对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进行评价。
同时,提出一系列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以期能够有效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和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引起广大专家、学者和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新时代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2.1 现行法学教育模式评估在新时代,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显著进展。
目前,我们的高校普遍设立有法学专业,并且开设了相关的本科、硕士和博士课程。
此外,一些职业法学院校也应运而生,为培养具备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提供了平台。
然而,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在传统模式下,课堂教学主要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缺乏足够的实践环节。
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法 学毕 业生 门槛 不 断走 高是 事实 , 但并 不 等于 绝对 需求
少 。 了律 师事 务 所 、 检法 、 业 之 外 , 律 人 才 的需 除 公 企 法
求 正体 现在 更 多的 领域 。从 近几 年学 生 的去 向来看 , 进
入 企业 做助 理 、 文秘 等行 政人 员 的 比例 越 来越 高 。 此外 , 进 入 公检 法 以外 的 国家 机关 的法 学 专业 毕 业 生 也在 增
近几年 法 学专 业 学生 的就业 情 况 不 容 乐 观 。从 法 律 人才 的市场 供 求关 系来 分 析 ,可 以说 法律 人 才 是 过 剩 与 紧缺并 存 , 律人 才 的 就业 路是 曲折 的 , 前 景 是 法 但
光 明 的。
人 , 方 面 因 为他 们 缺 乏经 验 , 一 方 面新 人 还 没通 过 一 另
20 0 8年 9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 院学报
Ju a fHu e nv ri u ain o r l b iU iest o Ed c t n o yf o
S p2 0 e .0 8
第2 5卷第 9期
Vo . 5 No9 12 .
我 国 民 高 校 法 掌 教 育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研 究
大, 就业 通 路多 。 体来 说 , 学 毕业 生表 现 出来 的就业 具 法 难 。 大程 度上 与毕 业 生面 临 的职业 准入 制度 有极 大关 很
联 。就 业难 与 不难 很大 程度 上是 学生 主 动选择 的结 果 。
专业 的高校达 6 0所 . 2 在校 生 3 0多万 人 。l E法学 教 育 的 i 快 速扩 张 和学 法热 潮使 得 法 学 毕业 生 的 市场 供 给 量 激 增 . 法律 行业 又 是极 其 强调 专 业性 和实 践 经验 的 , 而 大 量 新人 所 需 的培 养 平 台 ,超 过 了 市 场 的 承 载 能 力 。 同 时 , 法 律 实务 界 人 士 眼 里 , 正 有 法 律 素 养 、 在 真 符合 法 律职 业要 求 的 毕业 生并 不 多 。 二 ,公 检 法 ” 人 需求 第 “ 用 趋 于饱 和 。 作为 法 学毕 业 生 的主 要 吸 收单 位 , 检 法 国 公 家机 关 对新 人 的需 求逐 步 趋 向饱 和 , 考 人数 减 少 , 招 招 考 门槛 逐年 抬 升 。 以上 海 浦东 新 区法 院为 例 , 法 院 在 该 2 0 年 进行 了机 构 改革 , 01 当时对 人员 的需求 比较 旺盛 。 编制 充 裕 。 过 几 年 的 补 充 , 经 目前 配 备 已基 本 到 位 , 再 加上 机构 改 革 后人 员年 龄 层 次普 遍 较 轻 。退 休 人 员很 少. 人员 已近饱 和 。 似情 况 在其 他 省 市地 区 的公 检法 类 机关 也 不 同程 度 地存 在 。 第 三 , 师 事 务 所 招 人 面 窄 [ 律 且 数 量 有 限 。 至 20 截 0 6年 7月 , 国律 师从 业 人 数 已 我
我国法律语言教育问题研究

《 牛津 法律 大辞 典 》 “ 律语 言 ” 条 中解 释 在 法 辞
道: 法律语 言部分 地 是 由具 有 特 定 法律 意 义 的 词组
成 , 分地 是 由 日常 用 语 组 成 的 , 有 某 些 科 技 术 部 还
有 代表 性 的定 义有 : 法 律语 言 是贯 穿 于法 律 的 制定 、 究 和运 用 过 研
教 育方 法为教授 法 、 案例教 学 法、 法律 文 书分 析 法。
关键 词 : 法律 语 言 ; 育 ; 则 ; 法 教 原 方 中图分类号 : 9 6 1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1 2 1 ) 5— 1 8— 4 D 2 .5 A 1 0 6 5 (0 0 0 0 6 0
( ) 一 法律 语 言的含 义
法 律语 言 (ea ln ug 或 tel g aeo w) 1 la g ae h n g fa g au l 这一名 词源 于西方 , 指 表述 法 律 科 学概 念 以及 用 原 于诉 讼 和非诉讼 法律 事务 时所选 用 的语 种或 选用某
一
基础。
1 .朴实性 。法律语 言表 达 简练 和清 晰 , 较少 使 用 表达感情 色 彩 的修 饰词 汇 。
2 .庄重性 。法 律 语 言 的 功 能 决 定 了它 不 能 采
用 比喻 、 比拟 、 代 、 张等 修辞 手法 , 借 夸 不能像 文 学语 言那 样追求 形象 生动 。
逐步 向行政 管理执 法 、 法 主 体 的适 法 活 动领 域 扩 守 展 , 的使用 对象 不再仅 局 限于立法 和 司法范畴 , 它 还 应 包括其 他法 律 语 言应 用 场 合 。因 此 , 以把 法 律 可 语 言分 作狭义 和广 义 概 念 , 义 的法 律语 言仅 指 立 狭 法语 言 , 是规 范性 法 律 文 件所 使 用 的语 言 。广 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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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问题研【摘要】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是提高法学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内法学教育的交流目前十分繁荣,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依然处于较低的层次,法学对外教育交流应当结合学生,教师,学校自身的需求,改变交流对象匮乏,内容单调,方式单一的情形,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促进交流方式的转变,丰富交流的内容,实现法学教育交流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蜕变。
【关键词】法学教育;对外交流;学生;教师;学校进入21世纪后,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作为起步较晚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内各所高校、法学院均积极融入高等教育全球性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在这纷繁复杂的法学教育交流之中不少高校依然处于混乱的状态,活动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对外交流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国内对外进行法学教育交流的高校颇多,笔者在此特意选择国内某高校的法学院为研究对象(下称A院),希望能在从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活动中一窥国内法学教育交流的现状,为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活动做一点有益的贡献。
本文相关统计数据均来源于A院官方网站。
一、对外合作交流的现状分析(一)从对外交流的整体上看从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至,A院总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为34人次。
在这34次的国际交流活动中,其性质也可分为3类,分别是学术交流、参观访问以及会议活动,其中学术交流为17人次,所占比例为50%;参观访问为13人次,比例为38%;会议活动为4人次,比例为12%。
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流活动中,学术交流所占比重最大,总量约为会议活动4倍、约为参观访问活动数量的1.3倍。
(二)从交流对象所分布的区域上看A院对外交流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台湾,美国和韩国,其三者所占的交流比例为总数的86%,其余的国家分别是日本、英国和德国,所占比例为11%。
而台湾、美国和韩国地区三者的比例约为3:2:1,台湾是A院对外交流的最为频繁的地区。
(三)从对外交往的主体来看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流活动为2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65%;以组织团体名义参加的交流活动较少,约为1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35%,个人身份进行的组织交流总数约为以团体身份交流总数的2倍。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交流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第二,交流内容交流重学术轻实践;第三,交流地区单一;第四,个人的交流活跃,团体交流低迷。
从整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依然是一种零散的,小规模的低程度的交流模式,尚不能形成有序的,大规模的,高程度的交流模式。
二、中外法学教育合作交流的应有之义上述内容分析了A院对外交流的基本现状,并对此种交流模式的特征进行了简单评述,那么如何改变这种A院对外交流的现状并提高A院对外交流的水平呢?笔者认为,明白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本身的应有之义有助于解决上述疑问:(一)学生法学教育的走向一直以来都有两个方向的争端,一是职业化的教育方向,二是学术化或者素质化教育的方向性[1],这两种不同的争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因而我国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总在不同的模式之中摇摆不定,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性教育或是研究型教育,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始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应当达到,一是理论素质的要求,二是专业技能的要求,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所应有的起码的能力,只有在具备了这最为基础的能力之后,才能够谈的上未来的发展的方向。
理论素质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熟悉基础的概念,某一理论,以及与基础概念等,同时要求具备怀疑之精神、批判之精神和探索之精神,法学学生要追崇法治,实践法治,做法治的维护者[2]。
专业技能是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其他多门学科的学习。
分析综合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有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等都是法学学生所应当具备的,除此之外,相关的职业道德也可化为职业技能的部分加以学习培训。
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活动,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一定法学能力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强化其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在注重与加强学生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同时,侧重拓展学生的国际性视野,国际性理论素质,国际性专业技能。
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来说,自然应当有这三重含义,第一,理论素养的提高,第二,专业技能的提高,第三,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
(二)教师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目的,但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毫无疑问的,这两者目的的实现都需要教师的努力,对于教师来说,科研与教学是教师的两个基本任务。
对外交流活动对于教师的意义在于促进教学方式的改变与提高科研的能力。
从教学来说,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弊端在于,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3],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大多数的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
尽管某些新式教学方法,但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这些抽象的概念性的教学方法使得法学学科成为了枯燥的学科,如何能够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提起学生对于法学学科的热情与信心,是对教师的教学方法的考验。
从科研来说,科研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影响职称待遇的好坏,尤其是在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体系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如何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是对教师创新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其成果转化能力的考验。
这种考验的抵抗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也需要通过外部的条件的辅助,对内的学术交流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对外的交流活动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学校学校作为一个机构一个整体,它的对外交流的任务侧重于如何实现一个机构的职能,如何通过实现整体机构的职能任务来促进个体的价值的实现和个体能力的提高。
因此,学校对外交流的意义在于借助制度的构建和意识的改变促进学生与教师的价值的实现和能力的提高。
对外交流活动,对于学校有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意义。
从对内的管理活动来说,是制度层面的构建与改变。
在当前社会环境的现实之下,教师和学生来说,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制度的构建与改变,但更有力的推动者实际还是制度设计者本身,这取决于设计者的态度,我们可以在细微之处进行改变,比如课程设置,学分分配等制度,这些制度与体系与教师学生本身密切相关,借鉴国外高校的制度并做有益的尝试,这本身就是一个态度的转变和水平的提高。
从对外交流模式来说,则是对外交流活动模式的改变。
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学校自身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可或缺甚至更应当得到重视,这种对外交流活动更多的应当是组织与组织的交流,要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
交流形式可以是人员互访、交换留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但更多的是可以转向合作研究与开发、共建研究机构等,在这种交流模式之中,我们的交流可以是组织性的,主导性的,创造性的交流[4]。
三、实现对外交流应有之义的途径上文谈及了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应有之义,如何实现这三者在对外交流合作之中的意义是我们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依然结合A 院自身对外交流合作的特点来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这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分别是组织机构的设立,对外交流形式的转变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的均衡。
(一)组织机构的设立A院当前的对外交流活动层次较低,整个交流活动零散纷乱,从学院自身来说,主要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引导,这直接导致对外交流活动缺少资金,同时导致对外交流数量较少,也就难能实现A院对外交流活动的发展均衡,所以,要想促进对外交流活动的转变,资金必不可少。
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误区,高层次交流活动比低层次的交流活动资金花费会更多,可恰恰相反,在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之中,资金的充足却是自己的优势,原因在于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有着较为固定的,长期的,数额颇大的科研经费的投入,这是因为在高层次的对外交流活动之中是有科研产出的,科研产出需要科研经费的投入,而这些投入方通常是合作交流的另一方,而且科研成果也同样会有资金的收获,而较低层次的交流活动通常只是经费的投入而没有产出,所以,资金的获取还需要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的展开,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合作对象,而合作对象的寻找与选择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在没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情况下,要想完成这些任务确实不易。
同时,对内筹集对外活动交流的资金也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予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对外交流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满足。
所以,对外交流工作部门的建立必不可少,有了这一独立的工作部门方可能使得A院对外交流活动在较高层次的水平上继续发展。
(二)交流方式的转变当前,A院对外的交流活动从类型上来看主要是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会议交流为主,其他类型的交流较少,而从主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以个人交流为主,组织机构的交流为辅。
这两种交流活动构成了A院对外交流整体,在A 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中贡献颇多,但是在现实的交流活动之中,这两种交流活动在形式上依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提高。
A院目前的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以及会议交流主要还是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个人的交流活动也主要是这种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交流双方的了解,但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是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便捷性不足,那么是否可以有其他的交流方式来弥补这种交流方式的不足呢?个人认为,网络交流可以弥补此类缺憾。
相对于现实互动的交流来说,网络交流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开放,快捷,费用低。
在传统的交流方式之中,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均可以为网络交流所替代,当然,这种交流方式可能会缺乏交流双方的互动,但在某些方面,如院校之间的经验管理交流可以通过网路交流进行,或者在学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的对外交流活动也同样不失为一种交流的方法。
(三)交流内容的均衡对外交流活动的内容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流的目的的实现,影响到对外交流活动的水平,影响到对外交流的模式。
如何实现交流内容的均衡,依然要从学生,教师和学校展开。
对于学生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理论修养与技能训练的均衡,应当促进学生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
在以后的交流活动中,要相对于侧重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交流的对象也可以更多的倾向于律师事务所等务实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仅仅是高校。
对于教师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科研与教学的均衡,同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
对于教师技能的交流和教学方式的交流应当有所增加,而且这些交流活动不单单是走进来的交流实际上更多的应该是走出去的交流,在国外真身实地的感受课堂教学的气氛。
对于法学院来说,交流的主体要实现从个人到组织机构的转变,交流的内容要侧重于管理活动与经验。
交流对象的多元化,要扩大到与政府,企业等组织机构,不能仅仅是人员的交流,而应当更多的是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国家化趋势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向着国际化的目标迈进,对外的合作交流活动也愈发的蓬勃,但在这诸多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应当实现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多元化,地区多元化,要实现交流内容的多样性,交流方式的多样性,要促进交流模式由低向高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