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新教高[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高〔2012〕3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为大力推进协同创新,提升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支撑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经研究,决定实施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自治区2011计划”)。
为做好“自治区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大力推进协同创新,提升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支撑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决定实施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自治区2011计划”)。
为做好“自治区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参照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意义(一)实施“自治区2011计划”,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自治区2011计划”,是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加快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和人力资源强区建设,促进科教结合和产学研用结合,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赋分标准(一)

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科评议阶段赋分标准(试行)一、学历(5分)1.本科赋1分(单证扣0.5分);2.双学士、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赋2分;3.硕士赋3分(单证扣0.5分);3.双硕士、博士5分(单证扣1分)。
二、资历(2.5分)1.任教满1年增加0.1分,2分封顶;2.担任研究生导师满1年增加0.1分,0.5分封顶;三、经历(2.5分)1.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满1年赋0.5分,1分封顶;2.任现职以来,赴基层支教满1年赋0.5分,1分封顶;3.具有博士后经历,赋0.5分;四、考核(5分)1.申报高级职称,近5年来,考核优秀1次赋1分,合格赋0.5分,5分封顶。
2.申报中级职称,近4年来,考核优秀1次赋1分,合格赋0.5分,5分封顶。
五、教学(20分)1.完成学校规定工作量赋5分;低于规定工作量的,每减少10%扣0.5分;高于规定工作量的,每增加10%赋0.5分,10分封顶。
2.教学效果优赋10分,良赋5分。
六、项目课题(不封顶)1.国家级重大项目:每1项可赋10-15分。
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86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课题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中列入的同类别项目。
2.国家级重点项目:每1项可赋8-12分。
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协议合作研究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973”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项目,“86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题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星火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中列入的同类别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件新社科联字[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件〃新社科联字[2006]17号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地、州、市社科联,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活动。
本届评奖活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进行。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组建申报点和初评小组的相关工作,完成好第七届新疆社科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本届评奖参评成果的规定年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本届评奖的申报时间是20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乌鲁木齐地区的参评人员可向本人所在学会或单位申报,也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各地州市的参评人员请向地州市社科联申报(没有成立社科联的向地州市党委宣传部申报)。
《评奖办法》及《实施细则》、申报表、申报点设立情况等将在新疆天山网(http:∥)和新疆社科网(http:∥)公布和刊登,申报人员可查阅下载。
申报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与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联系(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新闻大厦九楼;邮政编码:830001;联系电话:8553059、8558323;传真:8558925;电子信箱:sklpjb@)。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届评奖活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3月11日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进行。
2.本届评奖系自治区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活动,简称“第七届新疆社科奖”。
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指标体系

1.选题具有重要价值,立意新颖;
2.提出新的或具有启发性的理论观点,使研究有所深入;
3.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做出有新意的解释,研究有所深入;
4.通过新的论证,得出新认识,丰富和发展了某种理论观点;
5.对某领域中的一问题做出新的较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缺乏深入研究,新意少。
35分
35~28分
20分
20~15分
14~9分
8~1分
研究工作难度
问题复杂,研究难度大。
问题比较复杂,研究有一定难度。
问题不复杂,研究难度较小。
10分
10~8分
7~5分
4~1分
资料搜集
处理难度
难度大。
有一定难度或难度较大。
难度较小
10分
10~8分
7~5分
4~1分
分值:100分
评估值:
评估值:
评估值:
4.对某领域或某问题做出新的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
5.通过新的论证,丰富、完善和发展了某种理论观点。
缺乏深入研究,新意少,描述不系统。
35分
35~28分
27~18分
17~5分
系统性
阐述全面、精确恰当,知识结构系统完整。
主要方面全面或基本阐述,初步建立知识结构框架,次要方面略有欠缺。
主要方面有遗漏或结构不当。
第二级评估分档
第三级评估分档
选题意义
理论创新
方法创新
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即可:
1.选题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填补本学科研究空白;
2.提出新的重要理论观点,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3.提出新的研究方法,使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4.通过新的论证,丰富和完善了某种学说或重要理论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员的决定【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新政发[2012]10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2.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获奖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员的决定(新政发〔2012〕10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2012年度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和被推荐的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严格评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予126项成果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其中“抗逆基因的发掘和分子育种在棉花遗传改良中的应用”等15项科技成果为一等奖,“早中熟陆地棉新品种中棉所49的选育及推广技术应用”等45项科技成果为二等奖,“测土配方施肥计算器产品研发与推广应用”等66项科技成果为三等奖;刘铭庭等5位同志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此外,“新疆天山自然遗产价值与保护管理研究”项目作为自治区申遗材料的组成部分,已于2011年通过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决定授予其2011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奖励科技进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科技创新,突出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性。
希望全区各族科技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向获奖者学习,学习他们团结协作、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为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促进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厉,不骄不躁,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附件:1.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2.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员名单3.2011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增加奖励项目名单2012年12月27日附件1:2012年度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共126项)一等奖(15项)1. 抗逆基因的发掘与分子育种在棉花遗传改良中的应用2. 百万亩核桃矮密早丰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3. 塔里木河流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水热调节技术研究与示范4. 中亚增生造山作用与西准噶尔成矿预测5. 哈拉哈塘大油田的发现及勘探开发技术6. 新疆西天山及昆仑-阿尔金地区三大成矿远景区铁矿勘查评价研究7. 新型卤素硼酸盐K3B6010Cl紫外非线性光学晶体材料研究8. 神经网络的动力学特性及其同步行为研究9. 天山公路边坡地质灾害预测评价方法与防治技术研究10. 兰新铁路百里风区风沙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及应用11. 基于中、维、西医理论的支气管哮喘基础与临床研究12. 新疆心血管疾病流行病学研究、遗传资源库的建立及利用13. 心房钠尿肽、丹参酮ⅡA对实验性急性肺损伤的治疗作用及其机制研究14. 新疆哈萨克族原发性高血压与上皮细胞钠通道相关基因研究15. 抗风湿等5种优势病种特色维药研发及产业化二等奖(45项)1. 早中熟陆地棉新品种中棉所49的选育及推广技术应用2. 马铃薯甲虫持续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3. 优质超细毛羊和绒山羊新品种(系)选育与产业化开发4. 绵羊胚胎干细胞培养技术与分子标记的研究和开发5. 罗布麻大规模种植技术推广及产业化开发。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科委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7.10.20•【字号】新科专字[87]159号•【施行日期】198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新科专字(87)159号)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新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29日附件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的实施,做好遴选、培养、激励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实施方案》(新党组通字〔2013〕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旨在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通过提供事业平台、培养经费和特殊支持,有计划地遴选培养一批我区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培养人选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培养层次,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四条自治区天山英才工程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第三层次人选的遴选培养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区直单位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以下简称:主体责任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新政办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自治区决定成立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学军(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组长: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成员:景海燕(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姚晓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可让(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宋振亚(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书记)艾尼瓦尔·依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高建龙(新疆社会科学院院长)牟振江(自治区党委党校(自治区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长(院长))赵新尉(新疆日报社党组书记、总编辑)陈春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同继敏(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哈德别克·哈汉(自治区社科联副主席)曾建勇(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夏维(新疆军区政治部群工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办公室主任由哈德别克·哈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侯菊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高兴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社科规划办主任)、刘瑾(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主任)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纪律监督组,组长由阿里木·阿合买提(自治区纪检委纠风办副主任(正处级))同志担任,成员为自治区社科联正处级纪检员曹新生、新疆大学正处级纪检员赵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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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新疆社科奖)评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社科联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届评奖工作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联社科成果评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科联评奖办)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委会经自治区社科联提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权负责评奖工作。
评委会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新疆社科奖评审规则;(二).评定新疆社科奖获奖成果的入选,确定获奖成果的等级;(三).研究决定新疆社科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评奖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社科奖的申报、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评奖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参评成果的年限每届评奖的参评成果必须是规定年限内发表的成果。
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成果,经时间和实践证明确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经应用部门确认,可补充申报。
第八条参评成果的作者(一)自治区区内的公民或组织(包括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自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二)与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以整体成果参评,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九条参评成果的类型和内容(一)以下类型成果均可申报:1.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6000字以上)、研究报告等;2.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3.在国家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立项并已结项的课题成果,不宜或尚未公开发表的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专题报告等。
(二)以下情况不属于申报参评范围:1.教材;2.文学艺术作品、新闻报道;3.工作报告、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回忆录等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4.原著属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译著。
(三)同一专题且有较强系统性的个人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申报参评,申报参评但须符合规定的参评成果年限规定;非同一专题的个人论文集和非个人论文集,只能以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参评;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著作既可按多卷本申报参评,也可按单卷本申报参评,但需符合参评成果年限规定。
第十条参评成果的其他规定(一)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申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除须经作者所在部门上一级保密委员会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外,原则上不能参评。
(三)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奖励的成果再提出申报参评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评委会终审,直接授予本届评奖的荣誉奖。
第十一条参评成果的回避(一)为保证公平公正,每届评委会委员应从当届不提交个人参评成果的学者中遴选。
(二)在职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不能申报。
第三章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十二条奖项设置(一)每届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必要时可设荣誉奖和特别奖。
(二)获奖总数为每届实际参评成果总数的20%~25%。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佳作奖和优秀奖在总奖项中的基本比例分别为10%、20%、30%、10%和30%。
(四)荣誉奖和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项合计不得超过该届总奖项的2%,两者均不占总奖项比例。
(五)青年佳作奖是等同于三等奖的独立奖项;青年佳作奖获奖作者(包括合作者)的年龄界限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第十三条参评成果的条件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规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三)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一)一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较大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较大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特别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重大影响、国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二)二等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重大的作用;在区内有较大影响或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三等奖及青年佳作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富有新意的理论概括和阐述。
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较大的作用;在区内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四)优秀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参考价值;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作出理论概括和阐述;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发挥作用的研究成果。
(五)荣誉奖:成果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奖励的;而且有理由对成果作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给予特别表彰的。
(六)特别奖:对解决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学科发展或某一领域的学术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或有原创性见解;在国内有重大影响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评奖应当坚持的原则(一)评审的条件、程序、组织和终评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实际获奖成果总数不得高于《评奖办法》规定的比例。
(三)严格掌握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评选标准,一等奖和二等奖达标成果不足的,名额可空缺;高一等级奖项空缺的指标,可调剂到低一等级奖项中。
(四)在获奖项目中,针对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占较大比例。
(五)在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研究方法方面有创新的成果应得到特别鼓励。
(六)兼顾专著、论文、专题报告(调查研究、政策研究)、普及读物、编著、译著、工具书等不同类型的成果;兼顾各学科、各不同研究方向的成果;兼顾地方、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以及各研究单位、教学单位、实际工作部门等不同单位作者的成果。
(七)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作者、青年作者、基层作者和少数民族作者用汉语写作的成果优先入选。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比例少数民族作者的成果获奖数占其参评成果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每届总获奖比例。
第四章评奖程序和方式第十七条评奖的程序(一)新疆社科奖实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二)初评、复评和终评三级评审均实行定量评分、署名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新疆社科奖评奖的基本程序是:申报→登录→资格审查→初评→复评→终评→公告→复核→政府批准→表彰。
第十八条申报点的设立(一)设立申报点须经正式批准、公布。
具体事宜由评委会办公室与各学会、各单位协商。
(二)自治区社科联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
(三)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自治区党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校等单位,原则上均应设立申报点,自治区其他院校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申报点。
(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可单独设立申报点。
(五)各地州市在当地社科联设立申报点,没有成立社科联的地州市在当地党委宣传部设立申报点。
(六)评委会办公室直接设立一个申报点。
第十九条申报点的职责(一)各申报点直接对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点负责接受申报成果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申报成果上报评委会办公室,但不承担参评资格审查和初评任务。
(三)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参评成果的登录工作。
第二十条成果的申报(一)申报。
参评人员向本人所在学会或单位设立的申报点申报,未加入学会的人员,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点申报。
(二)填写申报表。
1.申报成果须填写统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X届哲学社会科学奖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1份原件、4份复印件);2.申报表可复制,也可从新疆社会科学网下载。
(三)提交成果材料。
1.申报参评须提交成果材料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2份,个别专著成果可提供1份原件);2.有证明其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也须提交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1份);3.提交的申报成果不论是否获奖,原则上均不退还。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参评成果,还须提交不少于500字的汉文摘要和汉文目录(各级标题)。
第二十一条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申报人和申报数量规定(一)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一律以成果发表(公开发表、内部发表、结项)时的署名为准。
(二)参评成果必须以成果作者名义申报。
署名多人的成果为联名成果,应联名申报;署名集体的为集体成果,应以集体名义申报。
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中的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视为成果作者。
(三)联名成果申报要征得前三位作者的签名同意;集体成果申报要征得该集体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四)联名成果和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编者)提出申报,或由其书面委托第二、第三作者(编者)申报。
(五)个人成果申报参评,以1项为限;联名成果申报参评,以2项为限(含个人单独申报的1项在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申报参评,数量不限。
第二十二条申报参评成果的登录(一)各申报点将参评申报材料及登录数据报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所有申报参评成果的汇总、登记、造册和归档。
(三)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具备参评资格的成果进行分类、分组和统计。
(四)成果分类按形式与类型分为专著、论文、专题报告、对策研究、编著、译著、工具书、宣传读物、科普读物、其它等;按学科分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重要研究专题,与各学会和学科复评组对应。
第二十三条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一)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在初评阶段进行。
(二)申报成果的参评资格审查包括:1.是否符合有关评奖范围和对象的规定;2.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申报成果的相关信息一致;3.成果作者是否与成果署名一致;4.是否符合关于申报人和申报数量的规定;5.申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