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扰乱法庭秩序会的处罚规定今天最高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新修改的《规定》第2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哪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以上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1、哄闹、冲击法庭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
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没有限定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才处罚,原因是与《刑法》的规定相比,《法庭规则》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层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性哄闹、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这体现谦抑性处罚的原则。
总之,为了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的人员,不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分子,还是一般参与者,都应该予以处罚。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1)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
扰乱社会治安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够不上犯罪标准的,应该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庭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场所,其秩序的维护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运行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执行等方面都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述、构成要素、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概述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以言语、文字或者其他行为,扰乱法庭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
该罪名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等。
行为要件主要指实施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等;主观要件则指行为人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
该罪名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素(一)犯罪客体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是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
法庭作为司法审判的场所,其秩序的维护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任何以言语、文字或者其他行为扰乱法庭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都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二)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干扰法庭的正常审判活动,还会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却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具体的扰乱法庭秩序案件为例,某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因债务纠纷在法庭上对峙。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亲属多次大声喧哗、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庭审的正常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亲属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论扰乱法庭秩序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2020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这个修正案对刑法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有意或无意地使用暴力、威胁、辱骂等手段,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对司法公正的直接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很多案件中都得到了适用。
例如,2018年11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奶茶妹妹”寇静在公开宣判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予以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中,寇静因不满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公开宣判时喊出一些诋毁法官和法庭的话语,导致现场掌声和骚乱。
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破坏,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另一个案例是2019年12月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中,被告人意外带入刺刀,而法庭警卫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并制止,这也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这种被告人以极端的方式来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仅是一种粗暴的行为,还可能威胁到法官和法庭的安全。
最后一个案例是2020年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非法拘禁案。
被告方不满法官的审理方式,猛烈吸烟、占用屏幕妨碍庭审,检察官要求制止其行为,但被告不听劝阻,语言攻击法庭,侮辱法官。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可以看出,在以上案例中,都是被告人或相关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抗拒或不当的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给法官和现场带来了威胁和干扰。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更加明确和明确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定和量刑规定,有助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的目标。
同时,更加有效地惩治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为人民群众贡献了一份安全保障。
扰乱法庭秩序罪与普通的辱骂、威胁等罪行相比,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本文旨在阐述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的罪”是指损害公共秩序而被赋予的刑事责任。
在中国的刑法中,扰乱
公共秩序罪被列入危害社会安全罪,是刑法最重要的一大类,其归纳
性较强,将因威胁、慌乱、泛滥、破坏等行为给抗议者带来的混乱和
紊乱集中地纳入到危害社会安全罪中。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扰乱公共秩序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国的刑法,对于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人,将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拘留十五日
以上、不超过六个月,并/或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有期徒刑十五日以上、
不超过二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人,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拘役,甚至无期徒刑。
其次,让我们看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社会影响以及量刑的原则。
犯有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对犯此罪
的人,应当依法惩处,以表明社会上对犯罪分子的抗议和反对。
量刑
原则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应当从量刑的社会效果、惩罚力度以及对犯
罪分子的改造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量刑合理性。
最后,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总的来说,犯
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的人,将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拘留或者十五日以上、不超过二年的有期徒刑作为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以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社
会效果、惩罚力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功能等方面,以确保社会稳定,但把握客观性原则,不能过分重刑。
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扰乱社会秩序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正常运转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要求。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却故意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例如制造暴力事件、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其次,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的要求。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严重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后果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引发了社会恐慌、造成了财产损失等。
最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证据的要求。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以证明行为人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总体来说,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以及相关的证据。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立案和追究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依法严格审查,确保对于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立案和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加大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庭是公正和法律的象征,它的权威性不容侵犯。
然而,现实生活中时常有当事人或旁观者因为种种原因,扰乱法庭的正常秩序,这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故意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扰乱法庭正常秩序,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此罪不仅侵害了法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扰乱法庭秩序。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司法实践问题1. 认定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其认定标准往往不够明确。
如,言语挑衅、肢体冲突等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2. 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现行法律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往往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极端或多次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由于法庭环境的特殊性,在收集和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时存在一定困难。
如,现场证据的保存、证人证言的收集等均存在一定挑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1. 明确认定标准建议司法机关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包括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 加大处罚力度应适当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多次或极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应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同时,应考虑将此罪纳入刑事重罪范畴,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3.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建议司法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共同完善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机制。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可能由于⼀时⽓愤⽽做出了扰乱法庭秩序的⾏为,通常这样的⾏为⽐较严重的话,就会给予⾏为⼈⼀定的处罚。
那到底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什么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如果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为加以制⽌;对不听制⽌,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的,可以处罚款或者拘留。
进⾏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
被处罚的⼈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执⾏。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作⼈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百⼀⼗条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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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采行“扩容性”立法,本文立足于“扩容性”立法必要论的基本立场,对该罪的立法历程,该罪行为特征如何认定,该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进行了探讨。
法庭是定纷止争的庄严场所,具有司法神圣性,良好的法庭审判秩序有助于保障案件被依法快速审判的同时,亦能确保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弥合法治“裂痕”,毋庸置疑,《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所采行的“扩容性”立法确属必要,本文立足于“扩容性”立法必要论的基本立场,但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该罪的立法历程,该罪行为特征如何认定,该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等等,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历程我国1979 年刑法并未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1997 年刑法修订时,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下增设第309 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
但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却屡有发生,不仅有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肢体暴力、语言辱骂者,也有因未经允许擅自录音录像、撕扯审判人员导致法庭不能正常开庭的情形。
然而,1997年《刑法》第309 条有关扰乱法庭秩序罪所规定的客观行为方式过于单一,只限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可能会出现由于规定与现实的脱节而使其无法评价除该两种行为外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尴尬局面。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根据有关方面意见,2014 年10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第35 条对刑法第309 条予以扩容,增加了一些追究刑责的情形,包括“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和“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情形。
对此修改,2015 年6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36 条予以完整保留,仅在措词和表述上作了文字上的调整。
从《一审稿》到《二审稿》,草案针对刑法第309条的修改,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学者认为,该项罪名的修改需要谨慎为之,律师对此罪名的修改表达出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而作为该罪名的受保护者的法官却深表赞同。
鉴于存在激烈的反对意见,2015 年8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第37 条对《二审稿》第36 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第4 项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予以具体化,其他内容则保持不变。
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第37 条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与《三审稿》第37 条的表述完全一致,未动一字。
《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意味着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的各种争论尘埃落定。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特征(一)保护客体的复杂性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下,扰乱法庭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严重侵犯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刑事惩罚的必要。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保护客体较为复杂,既存在单一客体又存在双重客体。
本罪的主要保护客体是国家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同时根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类型的不同,本罪有些行为还可能侵害了其他保护客体。
其中,第一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是一种单纯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因此,这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侵害的保护客体是单一客体。
第二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既侵害了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又侵害了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既侵害了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又侵害了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第四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即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证据的,既侵害了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又侵害了法庭设施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刑法》第309 条规定的都是一些较为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即不仅扰乱了法庭秩序,而且还侵害了其他客体。
只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这一种行为,是单纯地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的多样性现行《刑法》第309 条通过列举式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具体而言,第一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第四项: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两种行为方式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
第四项立法模式为列举式+概括式,“等”字为等外等,第一,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
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现立法明确化,防止适用扩大化。
第二,表明该项为兜底项规定,除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之外,与其相当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刑法规制。
是为涵括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和将来可能不断翻新的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的超前立法模式。
(三) 时间地点的特定性扰乱法庭秩序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这就是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虽然在《刑法》第309 条的表述中,并没有标明该罪只能发生在开庭的时间和开庭的地点; 但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扰乱法庭秩序,这就决定了本罪行为必然发生在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这里的开庭时间,除了庭审正在进行的时间以外,还包括开庭准备的时间。
一般来说,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发生在庭审正在进行的时间。
但因为被告人的扰乱行为而使庭审不能按照计划开始的,也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因此,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可以发生在开庭的准备时间。
本罪发生的地点是法庭,也就是庭审举行的地点。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法庭之内。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以外的扰乱行为也会影响到庭审活动。
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①除此以外的时间和地点所发生的扰乱行为,不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区分(一)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分现行《刑法》第290条规定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②,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属于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应如何区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冲击法庭型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客体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其仅为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一部分;客观方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所针对的对象是该国家机关整体,即聚众冲击人民法院的行为应当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整体,而聚众冲击法庭的行为所针对的是构成人民法院整体的具体组成部分的某审判法庭;主体上,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处罚的对象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本罪的处罚对象为聚众冲击法庭的行为的组织者。
如果行为人针对某法庭实施冲击行为,但是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法庭,导致整个人民法院或者多个人民法院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既符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断,即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分现行《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③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可表现为侮辱、诽谤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行为。
侮辱罪、诽谤罪与本罪的界限在哪里?两罪的主要区别,客体上,侮辱罪、诽谤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犯罪对象上,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广泛,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是诉讼参与人;时间、地点上,侮辱罪、诽谤罪对犯罪时间、地点上没有要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发生地点为法庭上,时间需在即将开庭或者已经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侮辱罪、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为自诉案件,扰乱法庭秩序罪为公诉案件。
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中断,可以认为属于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在该行为方式上,侮辱罪、诽谤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属于法条竞合,侮辱罪、诽谤罪为一般法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为特殊法条,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应当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④扰乱法庭秩序罪客观方面可表现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寻衅滋事罪与本罪的界限在哪里?两罪的主要区别,客体上,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国家的审判秩序和司法权威;时间、地点上,寻衅滋事罪对犯罪时间、地点上没有要求,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发生地点为法庭上,时间需在即将开庭或者已经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方式上,寻衅滋事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法条竞合,寻衅滋事罪为一般法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为特殊法条,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应当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四、结语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绝大多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然而,在极个别案件中,也出现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甚至出现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现象,这些现象亟需用刑法加以规制。
作者:曹良德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7期。